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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堅離地球 · 沈旭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曾任「法政匯思」召集人的吳宗鑾大律師曾為多名被告答辯,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怎樣被《港區國安法》改變,有不少第一手觀察。為甚麼國安法的案件,可以拒絕被告保釋、未審先無限期囚禁、接近不再奉行無罪假定、變相擁有追訴期、更可以沒收資產、責任也可以無限延伸...... 這些一般普通法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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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案件查詢 在 Beginneros|每日分享冷知識?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3:41:56
【百無禁忌︱#甚麼是凶宅】 德福五屍案、康怡花園烹夫案、DAN6石棺藏屍案,這些地方大家很清楚是凶宅,但其他地方呢?該怎樣定義單位是否凶宅? 在香港,凶宅沒有法定的定義,但一般而言,在單位內的非自然死亡,如跳樓﹑燒炭等自殺,或是碎屍﹑藏屍等案件,都會在香港認為是凶宅。 如果在單位內的自然死亡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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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4 02:46:10
1/3-7/3 新聞概要 1/3 -47人被控串謀顛覆提堂,指定法官蘇惠德負責,律政司反對保釋;戴耀廷積極倡「35+、攬炒」,文章、記者會言論成「罪證」 -理大衝突案警方再拘11人指參與暴動,落案起訴明提堂 -721案庭上播《立場》片段,官問倒地白衣女子資料,主控:冇喎 -一日內四人打科興疫苗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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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18:16:29
【動物條命都係命!】掟動物落樓釀28死傷 被告不遭律政司起訴 今年2月14日,深井青龍頭豪景花園一名男子瘋狂丟貓、鼠、兔落街,15隻動物當場慘死,事件最後釀成28動物死傷。據《香港動物報》報導,警方當時拘捕兩名男子,惟警放其後聲稱考慮證據後,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 據報導指,事發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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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案件查詢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6-19 20:33:02《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曾任「法政匯思」召集人的吳宗鑾大律師曾為多名被告答辯,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怎樣被《港區國安法》改變,有不少第一手觀察。為甚麼國安法的案件,可以拒絕被告保釋、未審先無限期囚禁、接近不再奉行無罪假定、變相擁有追訴期、更可以沒收資產、責任也可以無限延伸...... 這些一般普通法體系罕見的法律條文、司法程序,究竟背後的邏輯和理據為何?國安法和普通法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真的可以調和嗎?面對這種顛覆香港人「自古以來」對法律認知的《港區國安法》,法律工作者還有甚麼角色可以扮演?
普通法精英想不出來的法律:港區國安法如何令打擊對象「社會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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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10:30:02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18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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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本港今年6月至8月失業率為6.1%,與5月至7月數字相同。失業率未上升,並非就業情况好轉,事實上,失業率為滯後數字,最新失業人數也有所增加,說明新冠疫情之下,勞工市場仍然十分嚴峻。另外,新冠疫情對一些經濟環節以至經濟結構,或將帶來改變,政府採取紓困措施「保就業」的同時,宜應有前瞻性視角,在新經濟領域投放資源,確保競爭力不致因為環境改變而弱化,為催生新產業創造條件。據統計處數字,6月至8月本港總就業人數增加約3400,至約364萬人,雖然失業率未上升,失業人數還是增加了5800,至約24.8萬人;另外,就業不足率上升了0.3個百分點至3.8%,這是17年前SARS之後新高,人數則增加約1.3萬,至約14.9萬人。從失業人數和就業不足所見,本港就業情况實際上「惡化」。
蘋果頭條
港人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後返港,觸發港府強推《逃犯條例》及之後一連串事件。他因洗黑錢被判監至去年10月刑滿出獄後,曾聲稱會前往台灣就殺人一事自首,但至今已接近一年仍未成事。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回覆傳媒查詢,聲稱會待台港可以通關後,「去台灣與律師商討有關回台自首安排」。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被問及陳同佳投案情況,他指台灣刑事警察局已經與香港警務處建立單一聯繫窗口,如果陳同佳確定要來台灣面對司法,隨時可以透過窗口聯絡安排,依法辦理。他強調,本案唯一的關鍵在於港府的責任感以及陳同佳真實的投案意願。
東方正論
經過社會各界連日仗義執言不平則鳴後,原本裝作無知無覺的律政司,昨日終於在壹傳媒黎智英涉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案上訴期的最後一日,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再次讓人見識不踢不動的四方木作風。然而,這僅是尋求公義的第一步,尤其是漢奸走狗的保護傘牢不可破,距離真正討回公道的路仍然漫長,遲來的正義會否到來仍然未知,「反中亂港有金牌,愛國愛港無屍骸」會否扭轉仍然未明,大家只能拭目以待。有關案件發生在三年前的六四集會,在沒有受到挑釁之下,黎智英涉在維園內恐嚇正常採訪的東方男記者,惡形惡相揚言「×你老母×」、「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整個過程被攝錄。一個曾高呼「為美國而戰」的「傳媒大亨」,家財萬貫,勢力龐大,卻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踐踏新聞自由,對無權無勢的男記者施以語言暴力,導致男記者需要向精神科求醫,最後被診斷患上抑鬱心境適應障礙,並有專科醫生出庭就其病況作證。
星島社論
疫情持續下,樓市出現新形勢,豪宅新盤紛暫停推售,積存待售單位涉約千伙,當中港島區更成重災區,隨著內地客數量大減需求急跌,加上立法會通過終止審議空置稅,豪宅新盤銷售壓力大減,急煞停推售步伐,部分更延遲到明年才有機會登場,令市場出現推售真空期。豪宅新盤慢速推售,積存單位涉及約千伙,並主要集中於港島區,中半山波老道項目已獲批售樓紙逾年,甚至已批出入伙紙,暫時卻未有計畫推出。至於東半山Central Peak一及二期已屬現樓;北角海璇最新一期亦獲批預售,但依然按兵不動。
經濟社評
美國聯儲局維持息率不變,並暗示未來3年都不會加息。長期低息環境,疊加環球資金繼續流入本港,許多評論都指對樓市有支持作用。在低息環境下,是否應置業上車?專家學者都提醒大家,低息非入市考量,首要看就業保障、工作是否穩健,樓市短期走勢都會與經濟及失業率掛鈎。一如外界預期,儲局議息後維持近乎零息水平,點陣圖顯示零息將維持到2023年。這意味本港未來幾年都沒加息壓力,對樓市是好消息。儲局為救經濟,在3月時大幅減息,並在短短3個月內放水近3萬億美元,令部分資金流入本港。金管局指,自4月以來有1,300億元流入香港,令銀行體系結餘今日增至2,109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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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10:45:00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04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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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由國際聯盟發起的新冠肺炎疫苗計劃COVAX,目前有百多個國家參與,聯盟代表與中國和歐盟的磋商亦取得進展,可是華府卻表明不會參與,美國疾控中心更通知各州,準備在11月總統大選前分發疫苗。新疫苗全面投入使用,必須有充分臨牀數據支持,尚未確認安全可靠便倉卒推出,是一場危險賭博,外界普遍關注,華府會否不等齊臨牀測試結果,便大規模接種。COVAX計劃旨在確保疫苗面世後公平分配普惠全球,弱小國家及地區亦能雨露均霑,華府拒絕參與,不利國際抗疫合作,助長疫苗民族主義,令人擔心出現囤積疫苗和抬價的問題。COVAX現時涵蓋9個疫苗項目,包括港大研發中的疫苗,港府應積極參與計劃,同時亦要密切留意疫苗民族主義的影響。
蘋果頭條
2017年案發到今年2月正式檢控,《東方日報》記者指控黎智英恐嚇案橫跨兩任律政司司長。據知袁國強在任時,律政司檢控人員及外間資深大律師法律意見均不建議起訴,認為沒有合理定罪可能。惟到鄭若驊接任,去年9月一意孤行推翻前任決定,親頒「御旨」,指案件有勝算「拍板」檢控。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鄭若驊明顯是針對黎智英作政治檢控,無視兩個專業刑事法律意見,做法「傲慢又無知」律政司回覆本報最新查詢,只稱會研究法官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並無回應鄭若驊和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曾否對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東方正論
壹傳媒黎智英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案,從案發到進入司法程序,足足歷時三年零三個月,堪比三年零八個月的香港淪陷。在受害記者度過無數惶恐不安的日子、在「有圖有片有真相」、在表證成立的情況下,滿以為遲來的公義終得彰顯,不料竟迎來反高潮,黎智英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又獲放生。「愛國愛港永無好報,漢奸走狗有好下場」儼然特區鐵律,連有證有據的刑恐案也可安然而退,大漢奸涉及的國安重罪會否被繩之以法,可思過半矣。一宗案件,折射回歸廿三年來,餘孽橫行,司法獨大,特區墮落,寧不哀哉乎!
星島社論
新股熱潮升溫,據內地傳媒新浪財經報道,下周掛牌的內地瓶裝水生產商農夫山泉(9633),超額認購超過一千一百倍,凍結資金六千四百二十四億一千一百萬元,成為香港歷來凍結資金最多的「凍資王」新股,打破十二年前中鐵建(1186)的紀錄。由於農夫山泉股份一手難求,有市場傳言,暗盤開價較招股價高出八成八。農夫山泉在上月二十八日截止認購,據新浪財經報道,一手中籤率僅為百分之四點五。在公開認購渠道入飛金額較大的乙組投資者,最少要認購三十萬股,或約六百五十一萬元,但報道指這類剛進入乙組投資者,也只能穩奪四手(八百股)股份。
經濟社評
全民檢測昨踏入第3天,運作繼續暢順,而當局在化驗12.8萬個樣本後找出6人確診,令檢測初見成效。若以此比率推算,可能仍有488人確診。為了切斷傳播鏈,讓經濟早日重啟,市民應積極參與,政府亦應該延長檢測期。截至昨晚8時,已有88.4萬人預約登記,共47萬人完成採樣。當中6個樣本經衞生署覆檢後為陽性,包括4人屬於早前已確診,當局相信屬復陽,並非二次感染。今次檢測已收到初步效果,成功找出隱形病人,及早隔離治療。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強調,切勿因為檢測數目低,只找出小量確診人數就覺得全民檢測沒用。現時不足90萬人登記,成功找出多名隱形病人,故不能小看其效益,若未來一、兩周染疫人數增加,相信會有更多人想做檢測,故此不應太短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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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下邊最後個位係叫陶君行
陶伯頂撚住啊,坐就坐,乜資料都唔好交,唔好比彤彤比下去。
【支聯會拒交料】鄒幸彤質疑《實施細則》違公義原則 劉慧卿等人仍未決定是否交資料
2021/09/05 - 23:044.0k
立場報道
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 7 名常委,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他們交出營運、資金等資料。支聯會常委今日(5日)表明,不會向警方國安處交出任何資料,但他們指有心理準備會因此被指違法。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批評有關法例條文不合理,「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資深大律師家驊接受《有線電視》訪問就指,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陶君行、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董事劉慧卿及關尚義等人同樣收到信。劉慧卿、關尚義、何俊仁為「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董事,他們早前同亦收到警方國安處信件要求提供資料。劉慧卿回覆《立場》查詢時指,她本人、關尚義以至在獄中的何俊仁,早前一直有就信件事宜作討論,至今仍未向警方國安處提交資料,之後會繼續討論。
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 條,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交出資料。
鄒幸彤:警隨便指控為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今日召開記者會,常委鄒幸彤、徐漢光、梁錦威、鄧岳君有出席。副主席鄒幸彤在記者會上表示,支聯會強烈否認是「外國代理人」。她批評,警方隨便指控民間團體為外國代理人,然後引用實施細則「查家宅」,問及的資料無限追溯期。而在警方的信件中,無提及任何指控理據、連支聯會「代理邊個國家、組織都講唔出」,鄒幸彤形容警方的信件毫無理據,做法濫權、不合理。
國安法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 條: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交出資料。
她又批評,警方國安處在信件中亦無提及正調查甚麼案件、甚麼案件罪名、調想與支聯會有何相關,「甚至連支聯會係咪嫌疑人都無講清」,不符實施細則附件五所指的「合理地相信發出規定是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條件。她指出做法違反自然公義準則,隱含的信息是「國安處做事,唔使同你解釋」。
「我們代理那一個?你總不能說,支聯會是代理除中國外的全世界?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只要「撈」到任何與外國組織的聯擊,就調轉說是有證據說是外國勢力。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那個人就必需要跪低聽命」。被問到會否就警方做法提司法覆核,她稱仍考慮中,未有最終決定。
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只要「撈」到任何與外國組織的聯擊,就調轉說是有證據說是外國勢力。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不過,鄒幸彤表示,拒交資料有政治風險,7 名常委包括正在獄中的李卓人、何俊仁都有交流意見,常委們有心理準備因此面臨刑罰。她認為,本來李卓人、何俊仁已在獄中,「物理上交唔到資料」,他們不會面對相關刑責。
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廣泛地披露--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有線電視》訪問就指,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他指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在未成熟的時間廣泛地披露這些資料。
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3) (b)提及,如相關「代理人」沒有遵從規定提交資料,已獲送達通知的幹事及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
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
警方國安處
梁錦威
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
華人民主書院
實施細則
徐漢光
劉慧卿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鄧岳君
關尚義
陶君行
律師案件查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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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728S19M1
這屆東京奧運許多項目的臺灣運動員都創下了臺灣奧運史上的最佳紀錄,奧運獎牌也確定會突破10面,先恭喜所有代表臺灣出賽的選手,你們辛苦了!不過在恭喜所有運動選手締造佳績之外,也藉著這件上禮拜討論度十分熱烈的新聞跟大家分享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認定的標準到底又是什麼呢?
先簡述一下新聞中的事實,我國東京奧運第一面金牌得主郭婞淳在確定奪牌的當下,教練快速的衝上前去把郭婞淳抱起來,當下郭婞淳出現明顯不悅的表情,而導致了許多人對教練涉嫌性騷擾的指控,甚至郭婞淳事後已經公開聲明當下他是在和教練鬧著玩,並沒有覺得被性騷擾,爭議仍舊持續延燒。
首先,先看一下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看完了法條的規定,其實我們可以知道,關於性騷擾的認定其實還是以客觀的標準為主要判斷,只是這個客觀標準應該考量很多面向,其中包含了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如果說的學術一點就是「共同主觀的客觀標準」。
白話一點來說,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標準就是參考事情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後,以大多數人的標準去認定。所以如果一個行為,在一般人的標準是屬於性騷擾(例如:對陌生人襲胸、摸臀等),它並不會因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為沒有就有不同的認定,如果相對人不以為意,頂多也只是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又如果行為本身,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會被定義為性騷擾(例如:輕拍手臂、輕點肩膀等),也不會因為相對人主觀認知有相異認定。結論就是,當事人主觀是眾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綜合所有考量因素後再用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
至於前面為什麼會說在郭婞淳發文澄清後,爭議仍持續延燒呢?因為臺灣及其他國家有很大一部分的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類似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有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身上,利用權勢或機會使得被害人並不敢為自己發生而只能默默隱忍,所以大家才會如此義憤填膺,當然確切情形如何還是要有更多的資訊,還有了解當事人間的關係和感受才能做出判斷。
最後,律師提醒大家,若有覺得自己遇到性騷擾的狀況,先不要急著懷疑自己和否定自己,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控制權,並讓對方知道,他的言行讓你不舒服,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必要時可拿手機錄影蒐證,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一定要記得向自己信任的人尋求協助,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申訴及提告相關事宜,以保障並申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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