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強盜罪恐嚇取財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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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強盜罪恐嚇取財罪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靠腰啊假消息別再傳了啦! —— 如圖,據說是最近在網路上瘋傳的法律科補知識。 刑法和憲法真的可以這樣用來當提款機嗎? —— 《刑法》第 24 條指的是「緊急避難」,基於避免自己或是其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 一個被認定是「緊急避難」的行為...

強盜罪恐嚇取財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靠腰啊假消息別再傳了啦! —— 如圖,據說是最近在網路上瘋傳的法律科補知識。 刑法和憲法真的可以這樣用來當提款機嗎? —— 《刑法》第 24 條指的是「緊急避難」,基於避免自己或是其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 一個被認定是「緊急避難」的行為...

  • 強盜罪恐嚇取財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30 2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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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靠腰啊假消息別再傳了啦!
    ——
    如圖,據說是最近在網路上瘋傳的法律科補知識。

    刑法和憲法真的可以這樣用來當提款機嗎?
    ——
    《刑法》第 24 條指的是「緊急避難」,基於避免自己或是其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

    一個被認定是「緊急避難」的行為,刑法不會處罰。

    假設你今天跟朋友走在路上,這時候有一個滅火器從天而降就要砸到他的頭,這時候你除了把他踹飛之外沒有其他辦法、而他也因此躲過滅火器。

    但你腳力驚人,踹飛他的同時,也震碎了他的腿骨。

    這時候,你的「傷害行為」,就可以主張是緊急避難,而不會被刑法處罰。

    當然,有時候你可能會不小心用力過猛。

    假設你的朋友走路的時候只顧著滑手機,就要撞到路上給車撞到血流成河,你雖然就在他旁邊一隻手的距離、但還是拿起手邊的球棒往他頭上尻下去,他沒有被車撞,但還是血流成河。

    雖然你是出於緊急避難的意思,但你其實可以不用那麼硬,手伸出來把他抓住也可以避難。

    這個時候,你的避難方式顯然有點過分,就會被認為是「避難過當」,刑法上的結果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
    回到這張圖,去超商直接拿食物、直接要店員開收銀機給你現金,可以主張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嗎?

    我們拆開來看:

    食物的部分,恐怕是要到非常極端的情況下,像是你餓了非常非常久。用電玩的概念來說,你現在已經是殘血狀態、再不吃東西,血就會繼續往下扣到你挫賽,這時候除了馬上抓起任何看得到的食物來吃之外,別無他法,這時候才有可能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但一般來說,去便利商店拿食物,店員、警察有意見的時候,還能行有餘力說出我在主張刑法第 24 條的緊急避難,顯然還不是到逼不得已的狀況。

    如果拿了就跑,還有可能成立搶奪罪,可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金就更令人無法想像了,當一個人身上完全沒有錢的時候,應該是透過社會安全制度求助,而不可能去便利商店要錢、甚至還跟店員講「我在主張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如果嚴重一點,你恐嚇店員、然後他真的給你錢,這時候就變成 6 月以上 5 年以下的「恐嚇取財罪」。再嚴重一點,你掐住店員的脖子讓他沒辦法反抗,這時候變成 5 年起跳的「強盜罪」。
    ——
    《憲法》第 23 條規定,憲法裡面規定的各項自由權利,除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能用法律加以限制。

    不過基本上你這樣跟店員說,就像輸掉大冒險而在 7-11 結帳的時候出示全家會員條碼的高中生,店員一定會覺得你是在浪費他時間。
    ——
    疫情期間,遇到假的科補訊息,小心補過頭傷身ㄛ!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強盜罪恐嚇取財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7 1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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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的刑法教室02

    大家好,我是周易,今天我們來看看強盜罪的重要考點:強制行為(手段)與取財行為(目的)之關係。

    ■ 近期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加重強盜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以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並具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為其成立要件。該罪除係由強制行為(即 #手段行為)與取走行為(即 #目的行為)結合而成,兩者間尚必須具有 #相當嚴密之連帶關係。亦即以強制行為作為目的取走行為之 #前置手段,該強制行為更係 #直接作用於其欲取財之對象,透過此種 #緊密的結合關係(因果關係),方得以使個別的強制行為與取走行為被視為 #獨立之強盜行為。是加重強盜罪強制行為之動向,係在於即時之取走,而非以未來實現之手段達到取財目的,否則僅屬恐嚇取財之範疇。

    ■ 學說見解

    學說亦強調,強盜罪的強制行為與後續取財行為須具有直接關聯性,亦即「強制行為」與「取財(取走)行為」在客觀上須具有時空緊密關聯(註1)。詳言之,強盜罪作為「結合構成要件」(實質結合罪),其強制行為與取走行為之要素間,須具有內部緊密的連帶關係,各行為要素間具有手段——目的之行為結構;且嚴格來說,強盜罪的手段行為(對人的強制)必須先於目的行為(取走被強制人的財物)而存在,方有強盜行為成立的可能(註2)。

    ___________________

    註1:黃惠婷,強盜罪之方法與目的,收錄於:《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39。
    註2:柯耀程,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形成——以強盜罪構成要件為例,收錄於:《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9、19。

  • 強盜罪恐嚇取財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9 14:28:11
    有 2,249 人按讚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吸管真的可以搶劫嗎
    ————
    媒體報導,台北一名男子喝醉酒後,走到超商拿了一支吸管搶劫,店員雖然傻眼,但依照公司「遇到搶匪不要起衝突」的規定,還是給他一千元,再報警。

    後來,台北地方法院以犯強制罪為由判處拘役 50 日,可以易科罰金 5 萬元。
    ——
    為什麼只是強制罪

    法院說,被告的行為沒有達到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的程度,所以不成立恐嚇取財。

    刑法的恐嚇取財罪,簡單來說就是透過恐嚇,讓被害人心生畏懼,所以把財物交出去。

    所以在這個案例裡面,店員看到吸管的時候只覺得傻眼,沒有感到害怕,所以沒有恐嚇取財的問題。
    ——
    那強盜罪呢?

    刑法上的強盜罪,要求的手段就比較兇狠一點,必須要透過強暴脅迫之類的手段,讓被害人到無法抗拒的程度,然後把被害人的錢拿走(或是他把錢交出來)。

    在這個案子裡面,被害人連害怕都沒有了,更不用說「無法抗拒了」(多數人應該都可以抗拒一支吸管的威脅吧),所以更沒有強盜罪的問題。

    相對的,如果這個被告可以靠一支吸管殺人於無形,讓被害人看到吸管在前面晃啊晃的就嚇到不敢反抗,然後乖乖把錢交出來,這時候就是一定強盜,已經強盜。
    ——
    什麼是強制罪

    法院判決有罪用的強制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是透過強暴脅迫之類的手段,要被害人去做、或是不讓被害人做某件事。

    像是最常見的逼車,就是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不讓人開車,所以法院常常判決成立強制罪。

    是不是很簡單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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