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強制罪未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強制罪未遂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強制罪未遂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abylina (babylina)看板LAW標題Re: [問題] 這樣是否爲強制罪?時間We...

強制罪未遂 在 ?杜汶澤喱騷 Chapman To’s Late Show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0 01:42:33

台灣一間資訊公司嘅老闆一直對一位女職員有好感,竟然趁女職員獨自OT嗰陣伸出狼爪,對佢其上下其手!最後仲強行除咗佢條底褲帶返屋企。驚魂未定嘅女事主急call前男友求救,拜託佢買紙底褲應急。 事後女事主要求老闆還返條底褲俾佢,點知老闆話「我可以當作紀念嗎?」最後女員工告老闆性侵,高等法院近日裁定老闆強...


※ 引述《wicors (御悪果実)》之銘言:
: 我現在是名研究生,這學期所上教授以對話過程需有記錄為由
: 此對話爲一般對話非訪問非學術研究
: 當時在教室內只有我與教授兩人在場,教授要我先坐下
: 教授架設攝影機未問我能否拍攝即進行錄影
: 當時環境是白板前是教授與攝影機,再前面是我坐著的地方
: 即攝影機角度只拍我並沒拍到白板
: 期間教授在白板上有貼東西,我想要起身仔細看
: 教授馬上說坐下畫面才拍得到我,要我坐下
: 當時不太願意坐,教授就調整鏡頭角度就是要把我錄進去就對了
: 整個過程讓我覺得很不舒服也認為教授沒有權利強制我坐下
: 有詢問過律師的意見,初步認為可能觸犯強制罪
: 想詢問各位先進是否如此?
: 而我有偷偷將整個過程錄音下來,要我坐下來的聲音有清楚錄到
: 若我想對此提告只要把證據一起帶到警察局報案就好了嗎?感謝!

其實我覺得這案子絕非您所提的這麼單純,不過還是發表一些個人淺見......

首先,那個律師說的沒錯,這個確實「有可能」為強制罪──實際上也沒有別條罪了。

但也只是有可能而已。


強制罪的正確條文為刑法第304條: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暴 = 用物理力為壓制,這個沒啥好解釋的,又力之施行對象與被侵害客體不一定要同
一,不過本件顯然沒有這個問題。

脅迫 = 物理力以外的任何手段,只要確切有達到壓制程度可能即可,範圍比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限於五大法益方面的脅迫更廣。


權利義務的範圍也很廣,連走出家門或是聽人唱歌這種也算在內。


但如果光看字面解釋,強制罪會是一個非常恐怖的條文,幾乎任何行為都可能不小心入
罪,尤其本罪還會處罰未遂犯。


所以通說實務認為,本罪必須要去正面建構其違法性,而非像多數犯罪如殺人罪,只要
行為一構成要件該當即推定具違法性,正式名稱叫做「開放性構成要件」。


但也因此,本罪變成非常的......嗯,微妙?

我印象中讀過幾個文章上的例子都被判成罪:

把大車子「故意」停在人家門口不讓債務人進出──成立。
把挑夫的扁擔拿走,不讓他工作──成立。
去要脅老闆娘把帳目本交出來不讓其做生意──未遂。
以自殺為要脅要求女生聽他唱歌──這個只是假想例子,學說認為自殺本身非脅迫,但
因為自殺可能造成房價降低,而對被害人造成心理
壓迫,故仍可能成罪。

還有一個很有名的:偷竊者需賠償十倍否則移送法辦,不過這個有爭議。


簡單說,因為本罪是一個自由法益罪名,故重點將會在嫌疑人之脅迫行為是否已達壓迫
程度、其要求被害人為或不為之結果是否係違法、行為結果間的關聯性等等。

(更細緻的討論還有行為+結果各為合法或違法的多種排列組合......)

只要你能夠說出個道理,就有可能成立本罪,故律師提供這個方向是正確的。


但,老實說敝人仍然不認為本罪會達強制罪程度,因為您所提供的訊息實在太少了......

教授為何會在非上課時間要求您為該行為?

您是否有遵從,否則將可能受有不利益之情形?

您是否因此而受到表意之一定壓制? 且該壓制須為強烈到某種程度,只是要你坐下
好像還不太能算......除非是要你整天都坐在位子上之類的......



這些都是能否成罪之關鍵,必須由您自己去找專門人士討論,光憑板上這點文字,我想
大多數人都還是會認為未達刑罰必須介入規制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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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您私下錄音是否違法,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刑法315-1 一項二款: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可以爭執的點有:是否為他人、是否為非公開、是否為無故等等。


通保法第24條雖然學說幾乎都認為不該拿來規制老百姓,不過實務似乎也拿來判過偷
錄抓姦的夫妻,我也不清楚實務到底傾向如何......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


我是覺得不會成罪啦......不過還是老話一句,敝人非實務工作者,故見解僅供參考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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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5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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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ravity:315-1 自己是當事人之一不會觸犯 06/04 14:00

對這就是我說的:「是否為他人」這一點

因為學說和實務各有不同見解,我現在只是考生,不太清楚實務到底採哪說...
※ 編輯: babylina (114.34.51.143), 06/04/2014 14:02:21
wicors:感謝打這麼一大長篇解說! 06/04 14:04
wicors:的確,上面文字或許還有很多地方沒講仔細說明白 06/04 14:05
wicors:我會再找專業人士詢問,感謝您! 06/04 14:06

誠心建議,先不提啥刑罰謙益、最後手段性啥的高調,我是真心覺得與其走刑法途徑,
不如好好檢討為何會和教授搞到這種地步-_-

一方面是成罪機會不高 二方面是就算成立了,你也沒有任何好處(除非要說爽字啦...)

真的不對盤的話,應該也有辦法換指導教授吧?

不過那就非本板及敝人所學的相關事務了。
※ 編輯: babylina (114.34.51.143), 06/04/2014 14:11:08
wicors:算是很多事情累積下來的,但此教授行為越來越誇張 06/04 14:14
wicors:竟然連錄影都用上,我只是希望教授收斂點...... 06/04 14:52
wicors:還好他不是我指導教授,不然早直接換了 06/04 14:53
KKyosuke:為什麼你不會想想教授沒事幹嘛錄影...他又不是吃飽太閒 06/04 15:03
KKyosuke:你是為什麼去找教授? 是不是本來就有規定要錄影? 06/04 15:03
KKyosuke:如果教授錄影是為了私欲為了營利 那你去用民事告他合理 06/04 15:04
KKyosuke:這兩篇看來我只看到你很想找教授麻煩 06/04 15:05
niceshotse:他還有另案提告公然侮辱,不過不知道對象是誰 06/04 15:06
niceshotse:這案件一開始就不單純了... 06/04 15:06
wicors:公然侮辱是陌生人 06/04 17:27
wicors:沒有錄影這規定,是他自己要錄的 06/04 17:28
KKyosuke:那你有沒有反對嘛...對方怎麼"強制"你了? 06/04 17:29
KKyosuke:照你這個邏輯 老師要學生上課不准吃東西也成強制罪了 06/04 17:30
wicors:對話前才知道有錄影,整個傻住了....忘記馬上反抗.... 06/04 17:36
wicors:另外,錄音是早就設定好的... 06/04 17:36
maniaque:所以是先要陰教授,結果發現教授光明正大的錄影..傻掉? 06/04 17:38
maniaque:個人對於你若自爆自己先偷錄音,會不會先被告,比較有興趣 06/04 17:39
maniaque:原PO要不要向教授講明說你有"先"偷錄音??? ^_^ 06/04 17:40
wicors:樓上要不要看本篇最後提的? 06/04 17:53
wicors:這麼有興趣怎麼不自己試看看? 06/05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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