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強制執行生財器具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強制執行生財器具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preel (Green娘)看板LAW標題[請益] 關於不得查封"債務人職業上所必需之...
關於"不得查封之物"到底要怎麼判斷呢?
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不得查封
但是實務上處理一直被書記官打槍,辦公室內的電腦跟桌椅都不得倖免
李沅樺律師的民事執行法論對這部份的解釋是
"其供職業上用途之意義重於作為財富之意義"之物品
其中特別列舉了車行所有供出租之汽車
但依這則"欠稅數十萬!拖走生財工具「沙灘車」業者立刻繳清"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04/331053.htm#ixzz2waYIW0HI
行政執行署分明是對"行所有供出租之汽車"進行查封了@@
難道其實是書記官想扣就扣嗎?
求神人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
你想要冬天溫暖的免插電懷爐?
你需要聰明貼心會等門又愛乾淨的室友??
你渴望又溫柔又潑辣小任性但深情款款永不變心的伴侶???
給自己一個機會 也給他們一個機會 中途貓貓等你唷~~
http://www.wretch.cc/album/fandaca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2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