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法第95條之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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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法第95條之2 在 幸福空間 Gorgeous Spac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3-29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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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主(定作人)與設計公司(承攬人)因房屋裝修工程進行中發生糾紛之事 件,時有所聞。那麼屋主可否以設計公司未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為由,解除雙方承攬契約,並要求設計公司退款呢?

    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因承攬工作發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應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依據民法之規定,定作人欲行使契約解除權至少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約定解除權:
    例如雙方於裝修承攬契約中約定:承攬人應具備經內政部許可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否則定作人可解除承攬契約之類的約定條款。
    法定解除權:
    一般法定解除權:設計公司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第255條);可歸責於設計公司事由致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或因設計公司之給付不完全(民法第227條)等,行使契約解除權。
    特殊法定解除權:民法第494條承攬工作之瑕疵、民法第503條承攬工作期前遲延。

    本件案例,設計公司若無符合上開一般或特殊法定解除權之違約清形,依前述民法的規定可知,縱使設計公司未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除經雙方當事人曾約定以此作為解除契約之事由,可作為定作人解除契約之依據外,並不符合其餘解除權行使之法定事由,定作人要以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承攬人退款,似有困難。

    至於設計公司倘未辦理許可登記,依建築法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即未經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換言之,設計公司等雖應受行政法及刑法上的處罰,但若無其餘違約情事,亦不因未辦理許可登記即當然負有民事責任。

    因此,建議定作人於簽訂承攬契約前,仍應查詢設計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室內裝修業者,並仔細閱讀雙方承攬契約條款,尤其是承攬期限、工作物材料品質、遲延損害賠償等等的相關規定,才能確實保障自己的權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雅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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