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法95條之3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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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建築法95條之3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619的網紅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劃設案規劃說明會】 還記得上次我參與「關心縣市國土計畫北部場」的說明嗎?國土計畫非常重要喔!沒有看的朋友請看這邊😎:https://npptw.org/WevAyA 以及💻基隆市國土計畫網:http://www.rayi.url.tw/klcg/NEWS.aspx ...

  • 建築法95條之3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8 20: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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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劃設案規劃說明會】
     
    還記得上次我參與「關心縣市國土計畫北部場」的說明嗎?國土計畫非常重要喔!沒有看的朋友請看這邊😎:https://npptw.org/WevAyA 以及💻基隆市國土計畫網:http://www.rayi.url.tw/klcg/NEWS.aspx
     
    🌳 #國土計畫為什麼重要
    國土計畫將成為指導都市計畫和非都市計畫土地的土地利用、保育等國土發展目標,而縣市國土計畫是各地縣市政府就各地狀況來制定,會更詳細地來制定都市發展計畫和土地保育、管制。
     
    🗺 #基隆市國土計畫階段在哪裡 #國土功能分區要幹嘛
    基隆市國土計畫和已經在2020年6月28日在內政部的國土審議會原則通過,將在2021年4月30日前開始實施。而接下來,國土保育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土地進行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區、海洋保育區、城鄉發展區、農業發展區,國土功能分區和過去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不一樣!功能分區不可以以個案來變更分區!(只能在每五年通盤檢討時才能調整變更喔)
     
    目前正在進行的是最後階段──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將在2025年4月30日前開始實施,全面取代舊的區域計畫,依照基隆市國土計畫來進行都市發展,並依照國土功能區來進行土地管制和保育。
     
    以下就針對我們辦公室三場全到的說明會來跟大家分享我們關心的國土保育議題 !💪
     
    #國土功能分區即使用地劃設規畫說明會討論重點
    #我知道很長
    #我有貼心在每大項後幫大家用白話文做一句話總結😏
     
     
    一、劃設為城鄉發展區、但屬於都市計畫地區內的保護區如何受國土計畫指導?
    國土計畫能夠「指導」都市計畫和管制非都土地,基隆國土分區劃設基本上依照都市計畫與非都土地的原則,然而,若是在都市計畫區內的保護區該怎麼辦呢?都計區保護區仍非常重要,能夠保留自然景觀與綠地,甚至也有洪災緩衝的功能,非常符合基隆市國土計畫的「韌性城市永續發展」的原則。針對這些保護區,有更嚴格的管制或是有劃設為國保4(都計區內位於特定保護水源、河川等非區且符合第一類劃設者)的可能嗎?
     
    規劃公司回應,目前仍依據國土計畫的指導沿用都市計畫的分野將都市計畫區劃設為城鄉發展1,其中都計區內的保護區仍然會受都市計畫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的保護,維持既有管制。在基隆市國土計畫中也提到,未來若都計區內符合國保 1 劃設條件地區,應於下次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相應功能分區。而都計區內符合國保 2 劃設條件地區及後續建議指導事項,其環境敏感地區多以開發時應注意使用行為或須依法進行相關評估作業為主,而市府應加強資訊披露讓民眾了解注意事項及權益。
     
    👉總結:都市計畫區內的保護區國土計畫只能指導,真正的管制還是在都市計畫,大家一起來監督!
     
    二、關於協和電廠填海造陸範圍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2之3類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的劃設標準為「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目前協和電廠填海造陸範圍多數屬於都市計畫區內,唯有東西防波堤部分因屬於非都範圍,但因此案為中央核定的「重大建設」,所以國土計畫將部分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填海造陸範圍劃設為城2-3。
     
    若未來,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的二階環評沒有通過(也意味著「重大建設」停止),那麼將會在下一次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將為了此重大建設的2-3的劃設剔除掉。若二階環評通過、協和電廠更新改建也完成,那麼會將都市計畫範圍擴大,並將目前的城2-3劃設為城1。
     
    👉總結:國家重大建設協和電廠的填海造陸案,目前正在二階環評最後階段,希望大家來關心和並要求台電提供更好方案!
     
    三、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提報範圍,是否有限定在非都市計畫地區:
    這次的國土計畫審議,基隆市國土計畫提出兩處(新山水庫、國道3號部分路段地區)的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皆未獲同意(目前各縣市均無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通過)。根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機關(構)、人民或團體皆可針對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的進行提報建議,並不限於非都市計劃地區。但若劃設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相關的規定禁止事項,民眾也是需要遵守的呦!
     
    👉總結:民眾可以來推動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設,歡迎大家一起來保護脆弱國土!
     
    四、農業發展用地第5類(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的劃設提問:
    有關心國土計畫的民眾針對本市「農5劃設面積為0」有所疑問,過去,都市農業區被視為都市計畫的儲備用地,而現在,國土計畫中被劃入農5的農地必須農用,也就是縣市政府必須將沒有迫切用途的都計農業區保留給農業使用。在詢問過國土科後,得到回覆為目前的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在檢視後皆不符合農5的劃設標準。但為減輕民眾的疑慮,還是在現場請規劃單位再次說明,以七堵區為例,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基隆河沿岸是有農業區土地的,除了農業使用外,應也是能發揮滯洪效果的重要關鍵,是因為面積未達10公頃、不符合農一的劃設標準或是農業使用沒有達80%所以沒有劃設?
     
    規劃單位回覆,目前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皆不到10公頃,因此未劃設為農5。但目前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農業單位進行農業資源盤點,未來,國土計畫也將會參考其結果在市層級及中央層級的國審會說明、討論調整劃設。
     
    👉總結:基隆市都計區內的農地因不到10公頃而無法劃設為農5,未來也會參考資源盤點來調整!
     
    五、七堵姜子寮集村農舍問題:
    位於姜子寮山的集村農舍開發案因位於重要的自然資源內,且開發範圍龐大引起市民和議會的關注。但由於此地屬於山坡地農業區,依農發條例第18條之規定可依相關規則興建集村農舍,再者,由於基隆市特有的法規😣——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第3項(名稱太長有興趣可以點進來:http://exlaw.kl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5275),讓建築物可以長在其他縣市不可以建築的平均坡度35%到55%之山坡地上。
     
    以上,農業主管法規加上建築法規在姜子寮集村農舍案例上都合法,因此我和幾位議員花了非常多的時候,從檢討農業開發之於姜子寮山之必要,與如何保護山坡地生態,或檢討山坡地開發的規則等,還在持續監督中。因此在這次國土分區的討論中,我們也特別提到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問題。
     
    國土計畫是否能針對現在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問題來進行管制?然而,由於國土計畫屬於土地管制法規,最晚會在2025年4月30日全面實施並生效。目前主管農地、建照、水保等法規都已經通過,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建照也已經核發,因此屆時會在土地管理機制中屬於「既有權利保障」的範疇,目前,中央也正在擬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若屆時的管制規則中,農舍的興建是在此分區不容許使用的範疇,便不能進行增建或翻新。
     
    集村農舍所在位置土地劃設為國保2或農3?由於此處為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崩地滑的地質敏感區以及草濫溪上游集水區,先前六月在中央審查時,國審會認同將此處劃設為國保2,但仍需等待依法公告的法定圖層出來之後才能確定。雖然姜子寮集村農舍已成為既成的事實,基隆市政府都發處國土科也希望這個地方可以持續受到保護,我們也會持續關注和監督。
     
    👉總結:姜子寮集村農舍案目前已拿到建照,雖主管單位希望將該地畫為國保2,在國土功能分區實施後、在土地管理機制中屬於「既有權利保障」的範疇,我們會持續監督與關注。

  • 建築法95條之3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07 0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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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3

    📝主觀公權力📝(人民是否有「訴權」?)

    🔎討論步驟🔎
    ⭕️(一)法律是否明定?
    1.法律明定的公權利(訴願§1、§4)
    2.經由法律解釋而來的公權利
    (1)裁量行政(原則:X,例外:裁量收縮至零)
    (2)羈束行政(O)
    ⭕️(二)作為義務(羈束行政、裁量收縮至零)
    ⭕️(三)法規目的
    1.公益:反射利益(X)
    2.公益兼私益:保護規範理論(O)
    ⭕️(四)是否為法規效力所及(是、否)

    🔎保護規範理論(J469)主要內容🔎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實務案例分析📚
    (一)承認主觀公權力之案例
    環評審查會對應實施環境影評估之開發行為,所作之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對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提起撤銷訴訟即具原告適格。(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1601 號判決)。

    (二)否認主觀公權力之案例
    🔸1.動物保護法關於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動物沒入之規定,其所欲保護者乃為不特定之公眾,而非特定之人,該條文顯為公眾利益而設,難謂被害人就該法律規定具有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本件縱使因飼主蔣雲秀違反上開第七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將其所飼養之大灰狗沒入,上訴人從此可免於再遭該犬之侵害,亦屬被上訴人沒入該犬後上訴人所受之反射利益(事實上利益)而已。(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42號判決)
    🔸2.從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純係為公共利益而為規定,並未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拆除他人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之權利。(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550號裁定)
    🔸3.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至於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其反射利益(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80號行政裁定)
    🔸4.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各該機械或設備不論檢查合格或不合格,不可能導出兼具保障勞工及雇主以外第三人利益之意旨。從而對雇主以外承攬建造之第三人而言,僅存有減少或喪失承攬報酬之「反射利益」而已。(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641號判決)

    📖題型觀摩📖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於臺北市居民A住所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A 不服該標線之設置,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行政庭將該標線之設置撤銷。問: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107行政執行官)

    📌解題關鍵
    劃設紅線之性質、判斷A有無「訴權」(保護規範理論之應用)、行政機關判斷餘地。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主觀公權力

  • 建築法95條之3 在 幸福空間 Gorgeous Spa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3-29 14:00:00
    有 43 人按讚


    怎麼會這樣......
    開開心心想為寶貝重新佈置💕
    交屋時發現房內大大小小的問題😱
    屋主親自呼籲大家千萬要小心!
    想避免裝修糾紛你可以這樣做💪
    -
    #裝修 #糾紛 #業者 #契約
    #品質

    #裝修房屋,#慎選業者,#很重要!

    屋主(定作人)與設計公司(承攬人)因房屋裝修工程進行中發生糾紛之事 件,時有所聞。那麼屋主可否以設計公司未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為由,解除雙方承攬契約,並要求設計公司退款呢?

    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因承攬工作發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應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依據民法之規定,定作人欲行使契約解除權至少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約定解除權:
    例如雙方於裝修承攬契約中約定:承攬人應具備經內政部許可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否則定作人可解除承攬契約之類的約定條款。
    法定解除權:
    一般法定解除權:設計公司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第255條);可歸責於設計公司事由致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或因設計公司之給付不完全(民法第227條)等,行使契約解除權。
    特殊法定解除權:民法第494條承攬工作之瑕疵、民法第503條承攬工作期前遲延。

    本件案例,設計公司若無符合上開一般或特殊法定解除權之違約清形,依前述民法的規定可知,縱使設計公司未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除經雙方當事人曾約定以此作為解除契約之事由,可作為定作人解除契約之依據外,並不符合其餘解除權行使之法定事由,定作人要以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承攬人退款,似有困難。

    至於設計公司倘未辦理許可登記,依建築法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即未經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換言之,設計公司等雖應受行政法及刑法上的處罰,但若無其餘違約情事,亦不因未辦理許可登記即當然負有民事責任。

    因此,建議定作人於簽訂承攬契約前,仍應查詢設計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室內裝修業者,並仔細閱讀雙方承攬契約條款,尤其是承攬期限、工作物材料品質、遲延損害賠償等等的相關規定,才能確實保障自己的權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雅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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