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法第2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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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建築法第26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比貓狗天竺鼠還長壽?】 今天的工務部門質詢,我針對臨時性建築的管理問題詢問都發局長、建管處長。依照《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建築」得免除適用部份《建築法》規定,但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缺乏管理機制,許多市有建築透過市長專簽,多次展延使用年限,讓「臨時性建築」變成實質的「永久...

  • 建築法第26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7 2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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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比貓狗天竺鼠還長壽?】
     
    今天的工務部門質詢,我針對臨時性建築的管理問題詢問都發局長、建管處長。依照《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建築」得免除適用部份《建築法》規定,但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缺乏管理機制,許多市有建築透過市長專簽,多次展延使用年限,讓「臨時性建築」變成實質的「永久性建築」,成為一個又一個的「合法違建」。
     
    舉例而言,前陣子柯市長宣布緩建的動保之家,利用市長專簽成為存在21年的臨時性建築,現在柯市長又意圖透過專簽讓它成為26年的臨時性建築。一般民眾飼養的寵物,狗平均壽命是10-13 年、貓是2-16 年,屬於「臨時性」的動物之家,居然是動物壽命的倍數!
     
    一般民間建築若違反《建築法》會成為違章建築,市府卻可以透過專簽,一再展延可以免除部分《建築法》法規適用的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利用《建築法》授予地方政府的空間,直接架空《建築法》,簡直是為市長開後門,讓市府各局處可以「合法地違反」《建築法》,對待市民、市府,兩套標準。
     
    不只是動物之家,許多市有空間都以臨時性建築的身分存在,像是花博園區有14個以臨時性建築興建的場館,到目前為止爭艷館、流行館以及其他附屬建築,仍以專簽延續臨時性建築身份。甚至連供應臺北民生所需的家禽市場,還有中研院在院外的一座公寓,居然都是臨時性建築!
     
    目前台北市對於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僅是透過一份函釋(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規定為 1+5 年,但市府也多次違背該函釋,讓所屬局處興建臨時性建築,實質上變為 1+5+n 年。相較之下,台中、高雄都已經明確就臨時性建築做出統一分類、規範各分類最高上限。其中台中最多可以 5+2 年,高雄最多 5+5 年。台北市也應該針對臨時性建築訂定相關規範。
     
    我要求都發局及建管處應該要研議訂定《臺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對於就現有已展延臨時建築,也應視情況進行輔導或拆除;市府也應該恪守「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函釋立場,不應帶頭知法玩法!

  • 建築法第26條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5-26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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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申論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分)
    【105高考-1】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行102年度判字第314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次按臺北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84年11 月7日發布「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政策上就83年 12月31日以前30平方公尺以下之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採暫緩拆除 措施。嗣於92年11月26日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 理要點」(100年4月15日廢止),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 建處理規定。依處分時該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本要點之 用語定義如下:…(二)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 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第24點第1項 、第2項第3款規定:「(第1項)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 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第2項)前項危害公 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 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三)妨礙公共交通: 指占用道路、人行道、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警察局、消防 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 交通者。…」(100年4月1日發布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 規則」亦有相同規定)乃臺北市政府基於執行建築法職權所 發布之裁量及判斷基準,合乎建築法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 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立法目 的(建築法第1條規定參照),自得為其所屬機關所遵循。」

    ◎北高行104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再者,本件適用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其法規位階係自治規則,用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並於100年7月15日經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00036907號准予備查…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 建築法第26條 在 楊曜Yangyao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4-05-27 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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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嵵裡沙灘觀光旅館開發案後續

    在5月16日楊曜辦公室召集會議後,觀光局承諾召開會議協商處理情形。5月26日(一)觀光局召集各單位與業者代表開會,楊曜與段宜康辦公室都派員出席共同關心,會後觀光局表示:

    一、依建築法第7、25、86條規定:澎湖灣公司於沙攤進行圍
    籬,違反相關法令!

    二、國產署應依國有地租約規定,違反法令者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三、國產署已發函各單位,若七日後沒有意見,將終止租約。

    楊曜再次要求觀光局,待國產署終止租約後,應立即依據92年核發的籌設許可但書規定,廢止籌設許可!(但書規定:本案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註銷籌設許可。)

    讓沙灘還給所有澎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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