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師業務範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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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建築師業務範圍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萬的網紅明周文化 MP Weekl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死場不死】香港人想像的商場總是巨大不息,有着近乎完美的規劃,快捷的子彈電梯,舒適的空調系統,大多時候燈火通明,行人如鯽:這些對商場的形象其實與建於五十年代,首設商場理念的美國大型購物中心,Southdale Center有關。其設計者與建築師Victor Gruen卻拒絕了「商場之父」的譽名,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建築師業務範圍 在 明周文化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09 18:06:35

【#死場不死】香港人想像的商場總是巨大不息,有着近乎完美的規劃,快捷的子彈電梯,舒適的空調系統,大多時候燈火通明,行人如鯽:這些對商場的形象其實與建於五十年代,首設商場理念的美國大型購物中心,Southdale Center有關。其設計者與建築師Victor Gruen卻拒絕了「商場之父」的譽名,指...

建築師業務範圍 在 港都文史百景Culture&History of Takao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0:41:26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營業部 高雄三信合作社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大正6年(西元1917年)由在地保正林允等人在旗津中洲共同創立的「中洲庄漁業者信用販賣購買組合」,早期服務以中洲庄內的漁民互助為主,同時也有經營漁具出租及魚貨銷售等業務。 大正8年(西元1919年)1月20日,中洲庄漁業者信用販賣購...

  • 建築師業務範圍 在 明周文化 MP Weekl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9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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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場不死】香港人想像的商場總是巨大不息,有着近乎完美的規劃,快捷的子彈電梯,舒適的空調系統,大多時候燈火通明,行人如鯽:這些對商場的形象其實與建於五十年代,首設商場理念的美國大型購物中心,Southdale Center有關。其設計者與建築師Victor Gruen卻拒絕了「商場之父」的譽名,指出封閉式的商場的缺點,認為其割絕了人與外來環境的交流,甚至主導了社區居民的行為模式、生活範圍和消遣方式。全文:https://bit.ly/3A8iN2f

    而我們口中念念的死寂商場,如富利來雖簡陋卻從來不像怪獸。它們不符合資本與地產的標準,沒有遊人如鰂,中央空調壞了年半有多,業務並不昌榮,裝修已經老舊,卻集合了居民意志,符合民生需要,提供了由下而上主宰商場的可能性,擴大了對商業空間的可能性。真的,寂靜的商場,原來也可以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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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場不死富利來】封面故事其他文章:
    為什麼要寫富利來:民生商場在香港的另一種「繁榮」
    https://bit.ly/3A8iN2f
    遺世獨立老商場 城市研究學者何尚衡:它留住了時代的色調
    https://bit.ly/3A0Ah0J
    14室 搞手南叔 靜與旺的掙扎
    https://bit.ly/35W5t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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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場 #八十年代 #利時商場 #北角 #南叔 #富利來商場 #屋邨商場 #廣場 #死場 #死寂商場 #活化 #活化商場 #炮台山 #銅鑼灣 #香港建築

  • 建築師業務範圍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5 08: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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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危老168興革制度明年元旦上路 法規、獎勵措施整合輔導 鎖定鐵路地下化潛力區域先行

    危老重建全國首案在高雄,由蔡英文總統親臨動工,並稱許高雄為全臺危老屋重建暨都市更新奠立新的里程碑,繼而陳其邁市長在此基礎上,指示我推動「危老168興革制度」,要將行政效能極大化,全速推動都更及危老重建,在高雄開花結果。

    —工務局1條龍服務—

    自110年起,由工務局專案窗口受理,從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認定、受理審核重建計畫、申請建使照等業務均由工務局提供一條龍服務,簡化程序以加速行政效率。

    —爭取中央6項經費補助—
    針對自然人等符合資格之危老重建申請人,將提供最高5.5萬之擬具重建計畫補助。高雄將積極爭取中央經費補助,包含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初評每案1.2至1.5萬,詳評每案40萬,讓市民安心無負擔。

    —8項行動方案—

    「訂定本市危老作業要點」,「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主動輔導危老建物」拆除執照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案件。

    為讓民眾瞭解政策利多,舉辦「社區鄰里說明會」,鎖定鐵路地下化周邊廊道兩側300公尺範圍內土地,提出沿線鼓山站、三塊厝站、科工館站及高雄車站等周邊地區為重點潛力地區之更新活化整體規劃。

    成立「危老輔導團及工作站」深入社區,同時結合高雄厝成立單一窗口,每日有專業人員、每週有建築師駐點服務。

    「培訓危老重建推動師」,集訓整軍專業人士,免費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等,擴大便民服務量能。

    「調查重建潛力地區」,以既有依災害防救法或建築法列管之建築物、海砂屋、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結果等相關資料建置資料庫。

    「危老案優先補助」,太陽光電、立體綠化、智慧電表等,以危老案為優先補助對象。

    「成果發表與宣導」—有政府、會做事,讓市民看得到危老政策成效。

    —高雄危老重建就是快—
    受理案件1條龍,6天內認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8天內核定重建計畫書—在高雄,危老重建就是快!

  • 建築師業務範圍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17 15: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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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都審興革制度即將上路 市政會議通過2項都審法規修定案 都設審議革新法制化

    行政,講求速度,更要效能!陳其邁市長就任後,即交付我研擬都審興革制度,因為市長深知,這座城市的發展不能等!

    以現行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簡稱都審),每年平均約有200多個民間開發案件,其中約有5成的案件須至都審委員會審議,從現行每月召開一場委員會的頻率來看,高雄的建築開發案,時間成本還是過高。為此,我責成都發局出面與專家學者及公會代表展開對話,經過多次研商與討論,已獲致令人振奮的成果。

    今(11/17)日市政會議通過的都審兩大核心法案—「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及「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及簡化規定」修正案,可謂高雄都審興革制度的重大里程碑。繼而完成委員會設置要點修定後,未來的審議制度將朝「行政審查為主,專家諮議方式為輔」方向執行。

    主要變革在於,將公共工程案與民間開發案分類,未來都市設計全員委員會的審議量能,將聚焦於公領域,由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督軍,為公共工程品質把關;民間開發案,則委由副主任委員及部分委員,採隨到隨審為原則,且分級、分流的審議程序,除新增委員會簡化程序,加密開會頻率,讓案件可隨到隨審外,同時縮短業務單位的行政審查時程,民間建案最多可省時64%(47天減為17天),將能大幅降低開發業者的時間成本。

    明日(11/18)市府將舉辦「高雄都審興革啟動 審議新制近期上路」發表會,由都發局說明高雄都審制度「1次改革完成、修正3個都審核心法規、推出5大行動方案」的具體內容,邀請不動產建築開發公會之諸位榮譽理事長及現任理事長丶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及代表丶專家學者、都審會委員與幹事,共同見證高雄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劃時代的革新。

    #高雄都審興革制度
    #隨到隨審原則丶分級分流加速都審效率
    #都審宜為框架式審議

  • 建築師業務範圍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