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廬山溫泉現況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廬山溫泉現況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廬山溫泉現況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廬山溫泉現況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陳歐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04年4月29日「發展宜蘭地熱發電替代核四」公聽會 立法委員陳歐珀認為,在台灣推動地熱發電,目前遭遇的困境,包括政府獎勵措施不足、溫泉取用費過高、環境影響評估、用地變更程序冗長、電網並聯成本過高等問題,特邀集國內產官學研共同研討。 「台灣位於板塊活動頻繁的區域,擁有發展地熱的先天條件。」...

  • 廬山溫泉現況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4-29 17: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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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4月29日「發展宜蘭地熱發電替代核四」公聽會

    立法委員陳歐珀認為,在台灣推動地熱發電,目前遭遇的困境,包括政府獎勵措施不足、溫泉取用費過高、環境影響評估、用地變更程序冗長、電網並聯成本過高等問題,特邀集國內產官學研共同研討。

    「台灣位於板塊活動頻繁的區域,擁有發展地熱的先天條件。」海洋大學應用地球科學研究所教授李昭興說,包括宜蘭與綠島等地有絕佳的條件開展地熱發電。

    但清大工科系教授李敏卻說,地熱發電技術仍不純熟,在全面發展前需要就台灣各處地質條件與環評,進行審慎評估。

    各界學者與國營事業皆派員參加,席中一致認為台灣擁有開展地熱發電的先天條件,唯目前技術尚不成熟,設備發展成本仍過高,應先就國內包含宜蘭、綠島、廬山與花東等區域先行評鑑,待國外技術成熟即可加強合作。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特聘教授艾和昌便以菲律賓為例,其為世界地熱發電第2大的國家,可借鏡他們國際合作的模式。

    水利署出席代表謝政道副總工程司表示,針對上述地熱發電利用所涉溫泉法之溫泉取用費率課題說明,按照目前溫泉取用費現行費率為每度9元,考量地熱發電亦是溫泉產業之一種,本署將檢討地熱發電溫泉取用費率當朝最優惠方向評估,以兼顧溫泉保育與政府能源政策之推動。

    謝副總工程司亦說明,目前溫泉取用費係由地方政府徵收,僅少部分提撥中央,期待地方政府能將此經費妥善運用於溫泉之相關用途。

    結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伯修董事長表示,地熱發電適用《礦業法》、《溫泉法》,前者產權有保障後者則無,加上能源局、水利署等管理單位又未整合,光程序走下來,業者投資意願不高。蘭陽地熱資源公司董事董雲樵則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溫泉法》產生競合問題,他建議,不要用《溫泉法》管理地熱發電業。

    林伯修表示,地熱發電主管機關屬能源局,鑽井則屬水利署,如採《溫泉法》審地熱,一口井一天限用水200噸,地熱每天循環用水3萬噸,差距太大。而台灣很多沿海鄉鎮在地下水管制區,未來如果要開發地熱,鑽鑿深孔發電馬上抵觸《水利法》母法,需要重新檢討。此外,1MW地熱電廠初步經費3~4億,如果要融資,必須有法規規範,銀行受到保障才肯融資。
    水利署表示,地熱發電如果不取用溫泉水不適用《溫泉法》,如果在地下水管制區,則適用地下水管制規範,鑿井、地下水權都受相關限制。能源局副局長吳玉珍說,相關部會日前已討論修訂法規協助地熱發電,希望在農牧林及養殖、鹽業、國土保安6種用地及水利、遊憩用地等,都能夠比照太陽光電、風力,把地熱納進去。

    PS: 感謝與會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所分享之經驗或意見,並期待透過本次公聽會,讓國內地熱發電綠能產業能永續發展。

    會議結論:
    1、行政院應成立經濟部、內政部、科技部、環保署等跨部會專案小組‚全力發展地熱發電 ,協助解決地熱發電所遭遇之問題◦
    2、針對美國能源部之FORGE計畫 , 科技部及經濟部應各別 進行國內實施之可行性評估◦
    3、科技部及經濟部應投入更多經費發展地熱發電◦
    4、中油公司及台電公司應合作投資發展地熱發電◦
    5、鼓勵民間公司投入地熱發電 ,請經濟部提出更積極之鼓勵辦法◦
    6、請科技部經濟部調查冰島紐西蘭地熱發電現況◦
    7、請於二個月內提出結論1-6之進度報告◦

    新聞連結: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50428-i4od

    http://epaper.wra.gov.tw/Article_Detail.aspx…

    http://www.epochtimes.com/b5/15/4/28/n4422563.htm

    #顧好宜蘭 #陳歐珀 #地熱發電

  • 廬山溫泉現況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05-24 13: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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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泉法的修法】這是一篇很糟糕報導,完全曲解事實
    昨日經濟委員會的折衝以及林淑芬委員的協助,結果是好的,本想明天寫出(今天有事必須完成)並大大感謝林委員。
    孰料,今天自由時報這一篇七拼八湊、牛頭不對馬嘴的報導,不僅未能釐清事實,反造成大家的誤解。
    上午,我已打電話到自由時報編輯部告知其錯誤,剛剛與林淑芬委員通過電話,林委員表達好意的協助此事,怎麼被好友們罵慘。
    因此,我一定得立即說分明,並且請好友們,要罵一定是要來罵我。
    1.蘇清泉等24位立委的提案(第一個版本),確實是將⋯⋯緩⋯⋯衝期直接延長三年,因此我們在星期一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
    2.當天新聞稿最後「呼籲立法委員應停止修法,要求主管機關(經濟部)盤點並清查所有溫泉區之現況,徹底檢視溫泉業者與消費者之財產與生命安全,並以地質法所建立之地質資料以及劃設之地質敏感區為依據,排除國土環境不允許變更之地區,對於可以有限度使用之地區,本即可依土地使用相關法令進行變更。」因我們也清楚的認知,的確仍有極少數地區可能因為特殊情形必須解決問題(未必是就地合法,如廬山)。
    3.昨日經濟委員會,蘇清泉等24位委員提出修正案,取消緩衝期的延長,並加上「...溫泉區,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因天災復健、安遷涉及國家土地政策調整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核定後公告,延長改善之事項及期限。」
    4.林委員見此修正案後,立即來電討論。我認為大門關了,不會讓可以的與不可以的都來挑戰了,而附加上的文字我猜測經濟部(水利署)應有參與擬定,而能衡諸現實狀況(在嚴格的條件下),解決問題,我覺得很合理。此外,我建議應更嚴格規範期限,因此,林委員又提修正動議「延長改善期限不得逾三年」,這是希望能藉此讓經濟部有壓力,清查所有溫泉區的狀況。
    5.在上述限制條件下,除非地方政府惡搞(我當然知道地方善於惡搞,可是「因...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是很清楚且嚴格的條件),否則,我認為是好事。
    6.所以,這篇報導有兩大錯誤,第一是標題,並沒有再放寬3年,溫泉法102年7月1日即可依法管理。第二是內容,因拼湊而將過程混淆。因此,讓大家認為「緩衝期延長了,且三年是林淑芬委員提出」。
    在此,對林委員感到抱歉(還沒有致謝意,竟先要致歉),並請所有朋友們,將指責對象(如果仍認為不對)轉向我。
    我完全接受。謝謝大家。
    廖本全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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