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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廣告不實定義產品中有4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燈火闌珊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任何商業模式的設計 定義目標客群都是重要的一環 很多時候你認為很爛的模式 實際上卻非常成功 可能只是因為你不是目標客群 例如你可能覺得 地下電台的賣藥廣告總是誇大不實 沒有人會購買 結果他們可能非常賺 因為它們鎖定了正確的目標客群 或者明明某件事實非常明確 某公司卻持續用話術誤導民眾 即使已經有很多...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高松傑高Sir正能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Sir正能量:倡設立反假新聞法? 香港特區政府特首 林鄭月娥女士 [email protected]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先生 [email protected]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先生 [email protected] 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議員 [email protected] 嚴打不實報...
廣告不實定義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20 10:16:09
【分享肝膽排石法可能被罰嗎?愛莉莎莎事件背後,一般人也要小心的法律風險】 日前Youtuber#愛莉莎莎 在頻道上分享#肝膽排石法,分享以「蔬果斷食法🥬」,搭配喝瀉鹽、葡萄柚汁、橄欖油的「混合汁」的方法,能排出#膽結石🪨?! 不過,這個說法也引發醫界嚴重反彈,許多網友也認為愛莉莎莎是在誤導群眾,...
廣告不實定義 在 在下葉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10-07 17:55:08
對於近日試玩原神,本人想在此為弟子作出道歉以及解釋。 首先,本人在下葉問對直播遊戲原神時、情緒化、失言、不當的舉例作出道歉。 以下為整個直播經過以及解釋。 試玩原神的原因是因為這個遊戲在上市之前已經有非常大的新聞,內容主要為抄襲薩爾達系列當中的曠野之息作品。所以在有爆機(通關)曠野之息經驗的前...
廣告不實定義 在 中學生減塑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2:26:17
嗨我們今天想要談#節能電器 ! 為什麼會突然想講節能家電呢?是因為小編家裡的家電都是節能家電嗎?沒有我們家還好而已(´-ι_-`) 可能比較新的家電功率比較好一點。 還記得815大停電嗎?那天晚上,小編我正在全力準備學校的升學考試(私立學校嘛) 突然燈全暗,想要讀書都無法;一開始還用手機照著英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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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定義 在 高松傑高Sir正能量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03 07:44:58高Sir正能量:倡設立反假新聞法?
香港特區政府特首 林鄭月娥女士
ceo@ceo.gov.hk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先生
lee@sb.gov.hk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先生
sced@cedb.gov.hk
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議員
exco@ceo.gov.hk
嚴打不實報道 倡立「反假新聞」法
假新聞(fake news)一直是成為全球關鍵詞。特朗普當選、互聯網資訊爆炸、網絡資訊戰、後真相政治等種種現象,造就了新聞資訊真假難辨的恐怖現象。 網絡的盛行、媒體的轉型,驅使我們進入「不顧真相、忽略事實」的「後真相時代」,不但衝擊了「新聞」的定義,也顛覆我們對「假新聞」的理解。
在過去「反修例」運動中,不少市民抗議投訴新聞傳媒報道偏頗,失去持平意見及政治化,一面倒攻擊政府和香港警察。例如有示威者一直聲稱警察在8月31日於太子站「打死人」,連續兩個多月將太子站B1出口裝飾為所謂「靈堂」,借此不斷散播仇警思想、煽動市民上街。不過,有網媒《傳真社》採訪了當晚47名被捕者,包括6名網傳「遇害」者,同時透過其他被捕者互相核實說話內容,證實所謂「死者」均在清醒狀態下被送往醫院或警署,令暴徒謠言不攻自破。另一則黑暴日前於黃埔紅磡道與德安街交界聚集,蒙面暴徒在黃埔肆意破壞,有人以雜物堵塞馬路,又進入商店破壞,面對有人犯法警察執法理所當然,但黃埔西區議員鄺葆賢到場要求防暴警退後防線。明明她是帶暴徒搗亂和破壞社區,傳媒竟然可以報導到和街坊(當中應該不超過1/10是街坊)保護社區? 「反修例」運動中 有傳媒把示威者縱火美化為「火魔法」、以及把手持磚頭弓箭和氣油彈的示威者稱為「手無寸鐵」,很多傳媒只針對捕捉及誇大警察執法的鏡頭,卻甚少報道警察堅守崗位及英勇行為,也甚少報道無辜市民被暴徒「私了」圍毆、種種堵路、破壞及縱火惡行。
應仿效新加坡法案
假新聞現象令人憂慮 ,本人認為這些單方面編造的虛構故事極其只能稱為「廣告」,怎能稱為「新聞」?面對這些假新聞,本人認為政府應效法今年新加坡的「反假新聞」法案,賦予當局監管網上平台、新聞網站,甚至是私人訊息的權力,違例者最高可判入獄,以示阻嚇。本人認為立「反假新聞法」將可遏止近期一面倒但毫無根據的假新聞,有效保護市民免受虛假新聞的侵害及煽動而做出非法的行為。
附上本人於報章媒體刊登的文章資料 :
都市日報-時政菁英:嚴打不實報道 倡立「反假新聞」法
https://www.metrodaily.hk/metro_news/時政菁英-嚴打不實報道-倡立反假新聞法/
港人講地【精選文章】: 倡設立反假新聞法打擊煽動行為
https://www.speakout.hk/%E6%B8%AF%E4%BA%BA%E5%8D%9A%E8%A9%95/51370/%E5%80%A1%E8%A8%AD%E7%AB%8B%E5%8F%8D%E5%81%87%E6%96%B0%E8%81%9E%E6%B3%95%E6%89%93%E6%93%8A%E7%85%BD%E5%8B%95%E8%A1%8C%E7%82%BA?fbclid=IwAR2ZKvyt3RgmS2rwuqA-8dobAj9S6Z1dEcR6V9pukPAvaCyy4I58YpcTC1M
紫荊時評: 倡設立反假新聞法打擊煽動行為
http://api.zjviewpoint.com/share/poetryReview_Details.html?id=2930&from=singlemessage
廣告不實定義 在 燈火闌珊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任何商業模式的設計
定義目標客群都是重要的一環
很多時候你認為很爛的模式
實際上卻非常成功
可能只是因為你不是目標客群
例如你可能覺得
地下電台的賣藥廣告總是誇大不實
沒有人會購買
結果他們可能非常賺
因為它們鎖定了正確的目標客群
或者明明某件事實非常明確
某公司卻持續用話術誤導民眾
即使已經有很多專家出面澄清事實
公司還是不為所動持續扭曲事實
你覺得這種做法很蠢
其實可能只是因為你不是目標客群
那些專家學者也不是
所以公司策略性不予理會
這一點都不蠢
反而可能是非常聰明的策略
當然
道不道德就是另一回事了
廣告不實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是本會期委員會第一次召開會議,安排公平會主委進行業務報告,再度回到經濟委員會,就過去關心的議題請教李鎂主委。
李鎂主委在2月1日就職時,表達未來施政的三個重點
1,行政程序更透明
2,加強對外溝通
3,掌握數位經濟發展趨勢讓法規與時俱進
因為李鎂主委長期在智慧財產局工作,希望從智慧財產保障來思考,期待會有不同作為。
一、網路侵權商品的遏止--數位經濟、真實侵權
對於違反著作權及劣質的網路商品,公平會應以不實廣告強力介入,即使業主在境外罰不到,至少形式處罰,要求平台業者加強管理。
二、跨國獨角獸的補貼戰--數位經濟、真實掠奪性訂價
公平會應重新定義新進業者解釋,從嚴排除境外準獨角獸,不得進行價格補貼。
廣告不實定義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分享肝膽排石法可能被罰嗎?愛莉莎莎事件背後,一般人也要小心的法律風險】
日前Youtuber #愛莉莎莎 在頻道上分享 #肝膽排石法,分享以「蔬果斷食法🥬」,搭配喝瀉鹽、葡萄柚汁、橄欖油的「混合汁」的方法,能排出 #膽結石🪨?!
不過,這個說法也引發醫界嚴重反彈,許多網友也認為愛莉莎莎是在誤導群眾,熱心向主管機關檢舉。
日前,也看到有新聞指出 #食藥署 正在處理民眾的檢舉,研討是否針對愛莉莎莎開罰。
今天想跟大家討論此事件在法律層面上,愛莉莎莎可能被罰嗎?
#喝混合汁能排出膽結石:可能違反食安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1)食品等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違反(1)處4萬元~400萬元罰鍰;
違反(2)處60萬元~500萬元罰鍰!
#宣傳特定療法可以排除膽結石:可能違反醫療法
📍醫療法
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87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違法為醫療廣告,可處5萬~25萬元罰鍰!
雖然愛莉莎莎的影片有可能涉及誇大食品效果或宣稱有醫療療效(排出膽結石)等情形,可能違法,不過愛莉莎莎也不是沒有抗辯的空間!
💡所謂的「食品廣告」,根據衛福部95年4月13日函釋:「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
而所謂「醫療廣告」,根據醫療法定義,亦指「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根據愛莉莎莎的說法,她拍攝影片是單純基於分享書中的知識,分享自身體驗。如果是這個情形,因為並沒有宣傳特定產品以達商業利益(自己製作的混合汁並非特定商品),愛莉莎莎也沒有以該療法為業務並招攬患者的意圖。
因此,愛莉莎莎仍有可能不符合上述廣告行為,而不成立違法責任。不過,目前此案主管機關也仍然在認定當中,還沒有最終裁罰與否的定奪。
#2019年理科太太事件
一樣是#油土伯,過去#理科太太 就曾經因為拍攝有關「現在只要1分鐘-在家做完子宮頸癌篩檢」,因為違法廣告 #醫療器材,而違反藥事法,遭罰20萬!
📍 藥事法
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違反者,可能處20~500萬罰鍰。
#藥品、#醫療器材 的廣告,只限取得特定許可執照的#藥商,並經主管機關事前許可廣告內容後,才能刊登。然而理科太太並非藥商,卻宣傳子宮頸癌篩檢,影片內容更沒有經過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理科太太影片中,因為有清楚出現特定產品、醫療器材代理的公司,讓消費者能連結該醫療器材並加以購買,所以也較清楚地構成「廣告行為」。
這也是跟愛莉莎莎的事件,有蠻大不同之地方!
#一般民眾也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回到普羅大眾們的生活,其實一般民眾也有可能落入以上法律風險!
如上面理科太太的例子,一般人除了不能 #廣告 藥品、醫療器材 以外,直接的 #販賣行為 當然也是違法的!
藥品可能一般比較好想像,不過,#醫療器材 往往是民眾容易誤解,以為只有那種高科技的X光機才屬於醫療器材!
💡但其實包含生活常見的 #醫療口罩、#衛生棉條、#OK繃、#保險套、#痠痛貼布、#隱形眼鏡 等,都是「醫療器材」!
所以,如果民眾在部落格、個人臉書頁面等 #公開分享 特定藥品、醫材,就算沒有拿特定廠商的報酬,只要可能促使消費者購買該產品,仍可能構成廣告行為!
過去曾有民眾上網分享「痠痛貼布」使用心得,或是到網上拍賣家中吃不完的「感冒成藥」,因此被約談、甚至受罰!
所以,關心愛莉莎莎之餘,我們也要多小心自己的權益,避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