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50的網紅醒之暖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機車問題」…… 你覺得 那些堆置在路邊或公共空間的 #廢棄車輛是個人財產還是廢棄物❓ 在這個(過港路十巷的)停車場中,你知道堆放了多少廢棄車輛嗎? 這個問題過去一直沒有辦法處理。 如果車主沒有走完報廢的程序,「私有財」與「廢棄物」之間的界線就會難以界定。 所以,我們總是會在各種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

  •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 在 醒之暖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4 19:00:53
    有 160 人按讚

    🛵「機車問題」……

    你覺得
    那些堆置在路邊或公共空間的 #廢棄車輛是個人財產還是廢棄物❓
     
    在這個(過港路十巷的)停車場中,你知道堆放了多少廢棄車輛嗎?
     
    這個問題過去一直沒有辦法處理。

    如果車主沒有走完報廢的程序,「私有財」與「廢棄物」之間的界線就會難以界定。
     
    所以,我們總是會在各種公共停車場內看到被棄置在角落、輪胎乾癟、佈滿灰塵的汽機車輛.....
     
    最後慢慢跟其他垃圾交織在一起,然後很多年很多年💦💦
     
    不過,「基隆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正式通過並實施後,基隆市總算有了法源。
     
    我們辦理會勘完後,光是這個小停車場估計最高可以清除十四輛、堆積多年廢棄機車以及一台廢棄汽車!
     
    不但減少了公共空間的髒亂點,更為市容觀瞻、通行安全帶來了改善的可能☀☀☀
     
    有空的朋友歡迎花三分鐘看看這個自治條例,(不用透過市議員、里長)你自己也可以主動通報改善社區現況喔!
     
    王醒之
    #專業問政不炒短線

    #附上 本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的全文連結
    http://exlaw.kl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5

  •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26 15:02:30
    有 220 人按讚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 第6次會議 & 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 第2次會議 (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 在 潘懷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1-10 10:24:56
    有 40 人按讚

    廢棄車近2萬輛 處理費要600萬元

    針對自行車違規停放,北市明年元旦起將收拖吊費、保管費,市議員潘懷宗指出,北市許多有牌廢棄汽、機車占用停車格,近4年查報近2萬輛,機車竟有98%未領回,換算有600多萬移置、保管費討不回來,市長柯文哲表示,這一看就是個問題,會加強落實。

    潘懷宗9日在議會總質詢指出,北市近4年查報的有牌廢棄汽、機車1萬8894輛,每年約有5000輛,許多民眾向他反映,常有車輛棄置在路上或停車格內,車輛早已無法使用,盼能盡快清出空間。不過他也指出,今年拖吊、移置汽車198台、機車4681台,公告1個月後,未領回的汽車多達141台、機車4560台,市府耗費大量人力和經費,卻只收回12萬餘元的移置、保管費,近4年廢棄機車有高達98%以廢棄物清除,討不到費用。

    潘懷宗說,依「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汽車移置費900元、保管費每半日100元;機車移置費200元,保管費每半日25元。保守估計,這些未領回的車輛少收了600多萬拖吊、移置費,全由市民埋單,他痛批,連有牌照的車輛都收不到,明年怎麼處理無牌的自行車?

    警察局長陳嘉昌說,有牌車輛占用停車格,會先由警察局通報,車主需限期清理,若民眾沒有回應,會將案子送環保局拖吊;環保局長劉銘龍則說,若拖吊公告後未領回,環保局會將廢棄汽、機車拍賣,每年收入約有300萬元。

    不過,潘懷宗質疑,標售廢棄車輛是一回事,該收的保管、移置費還是應收,市府應更積極處理。對此,柯文哲直言,這一聽又是個問題,拖吊前應該跟車主確認到底要不要車輛,針對廢棄車輛的處理,未來會更努力去落實。

    #廢棄 #柯文哲 #潘懷宗 #環保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110000639-260107

  •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7-27 03:46:03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