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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車輛清理通知書 在 基隆市議員俞叁發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基隆市廢棄車輛拖吊作業辦法
已於議會審議通過,並已於01月15日公布實施
本辦法將有助於清理占用停車空間的廢棄車、殭屍車
歡迎大家仔細閱讀條文,踴躍舉報,大家協力合作清除佔用的廢棄殭屍車
條文重點摘錄如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長期佔用、停放路邊導致車體髒污,有礙人、車通行之車輛。
五、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標準之車輛。
第五條
有牌疑似廢棄車輛由警察局主動查報,無牌疑似廢棄車輛由環保局主動查報,各區公所得協助通報。
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應張貼清理通知書於車體明顯處並拍照存證,經四十八小時仍無人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拖吊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第六條
前條第二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局應查明有牌廢棄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保局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環保局依廢棄物處理。環保局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車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車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第九條
封閉型住宅社區、大廈內之疑似廢棄車輛,得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函文報請警察局、環保局,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移置者,環保局得對其所有人收取移置及保管費;車輛所有人應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用後始得領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