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廢棄車輛占用私人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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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廢棄車輛占用私人地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 #以建商為媒介成立分管契約 #默示分管契約 (一)按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除別有規定外,固可認為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

  • 廢棄車輛占用私人地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16 15: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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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

    #以建商為媒介成立分管契約
    #默示分管契約

    (一)按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除別有規定外,固可認為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反之,如建商與各承購戶未有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之約定,而逕將共用部分交由特定共有人使用時,自不得僅因承購戶買受房地未有異議,即推論默示成立分管契約。

    (二)查系爭地下室之未辦保存登記部分(防空避難室)屬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在事實審提出鴻都公司於77年2月24日與訴外人徐明輝簽立之(系爭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抗辯:該契約書上無任何鴻都公司保留地下室所有權意思之條文,顯見鴻都公司出售大樓時簽約版本不只一種,根本沒有與向其購買大樓之住戶全體達成保留(防空避難室)所有權之約定等語。所舉證人徐明輝亦證述:鴻都公司未告知其地下室使用情形,且住戶對防空避難室均由鴻都公司使用,確有質疑等語,凡此與鴻都公司是否與承購戶成立分管契約,取得系爭未保存登記部分之專用權,所關頗切,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系爭調查表議題3、4,既分別記載「地下室公共設施空間除了…外,現在停放在防空避難室的車主按大樓管理法規應不停放車子。」,「地下室擁有私人停車位的車主及顏先生共有產權,只有166.25平方公尺,占用地下室空間50點多坪,」,是否不能認系爭大樓住戶針對停放在防空避難室之車輛,是否有權停放,提出質疑?原審未通觀議題全文,摭拾部分文字,即謂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就防空避難室有「默示分管協議」,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廢棄車輛占用私人地 在 黃敬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7-17 2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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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廢車輛長期停路旁占用 交通隊強制拖吊
    2019-07-17
    聯合報 記者張弘昌╱即時報導
    桃園市平鎮南勢重劃區新光路,一間處理廢棄五金工廠,常把收購的報廢車輛,隨意停放新光路及周邊巷弄道路,且鑽勸導期法令漏動,一再更換停放的報廢車,規避環保局查報拖吊處理。

    市議員黃敬平、劉仁照、舒翠玲,以及平鎮區市議員服務處助理,今天會同當地里長,市府都發局、警察局等單位,依未懸掛車牌棄置路邊車輛移置辦法,強制拖吊10多輛報廢車,同時查獲一名逃逸外勞。

    市議員黃敬平表示,一名非洲籍業者,把南勢重劃區新光路一帶路邊,都做私人停車場,違停報廢車逾百車次,業者鑽自行移置報廢車,以及拖吊勸導空窗期漏動,行政機關半年來,無法徹底拖吊移置報廢車輛,在地里長、居民忍無可忍,陳情市議員黃敬平議員、舒翠玲等人。

    今天市議員率市府聯合會勘稽查,警方交通大隊拖吊車傾巢而出大執法,與違規業者進行拖吊比賽,原不以為意的非洲籍業者,才態度軟化以哀兵姿態求情。

    警方稽查時也查獲一名逃逸外勞,由平鎮警分局帶回調查,後續交移民署專勤隊收容,市議員黃敬平也當場要求,交通大隊立刻執行拖吊業務,以維法紀。

    市議員黃敬平表示,報廢車輛無車牌懸掛,如被人檢舉,環保局將會逕行製單,並要求所有權人7日移置,否則以廢棄物論通報拖吊移置。工廠負責人趁環保局貼單後的7天空窗期,在貼單車輛期限即將屆滿時,再換一批報廢車輛不斷輪流停放,如此的周而復始,造成新光路五段以附近巷弄,永遠都停滿了不同批的報廢車輛。

    黃敬平說,警察為道交條例執法機關,環保局則是廢棄物清理法執法機關,兩機關針對報廢車輛,有各自的主管法令規範,廢棄車輛未懸掛車牌,停放在公有道路的罰鍰,較環保局的法令還重,不同法令間的法條,競合的狀況下應從一重處斷。

    他表示,道交條例12條4項明文規定,未懸掛車牌本就不應占用公有道路,否則就會出現像現在這種,不肖業者鑽漏洞占用道路,行政機關卻因執法程序疑慮,不敢斷然處置的狀況。

    #相關新聞報導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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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棄車輛占用私人地 在 彰化縣議員温芝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03 0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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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樺認真學 從移除廢棄車輛有感而發里長伯為社區的默默👍


    本縣彰化市向陽里里長游寬棟常年來為社區服務,爭取里民權益, 從他的眼神可以看見對村里無私的奉獻,是推動縣政功不可沒的縣政小幫手。


    今日與游里長一起將長期棄置該社區的廢棄車量協調相關單位辦理後續移除事宜,在此次廢棄車量的移除過程,深深感受到里長伯為社區服務的熱忱與事必親為的態度。


    芝樺曾歷任市民代表,現階段又背負縣民賦予我監督及推動縣政的使命,期許自己可以學習里長伯的處事態度,日後以更嚴謹慎重自我要求,服務民眾,親力親為,不辜負諸多好朋友對我的期待。

    ~~~~~~~~~~~~~~~~~~~~~~~~~~~~~~~~~~~~

    『生活小常識//廢棄車輛 Q&A』


    ✅Q1: 請問報廢舊車可以獲得補助嗎?
    105/1/8 日起五年內,報廢舊車購買新車,既可享有汽車貨物稅 5 萬/機車貨物稅 4 千元的減免優惠。

    ✅Q2:住家附近很多人用廢車占用停車位,可否由環保署基管會處理?
    請將廢車車牌、廠牌、顏色、車型及所在地址抄下,向環保署免 付費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上回收資源網站>我要檢舉,即可檢舉路邊廢車;或若為有牌廢車通知當地環保單位協同警察單位,無牌廢車則可通知當地環保單位;環保或警察單位將前往處理。

    ✅Q3:民眾通報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該如何處理?
    民眾通報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可逕向當地環保局(無牌廢車),當地環保局協同警察(有牌廢車)單位檢舉,或逕向本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電話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檢舉。

    ✅Q4 :認定一輛廢車須多少時間?
    車主切結放棄之車輛,可逕行確認為廢車。但對路邊疑似無主廢 車,經由環警單位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單於車體明顯 處,經查報張貼 7 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 指定場所存放,公告一個月後無人認領者,則由環保機關依廢棄 物清除。

    ✅Q5 :政府單位如何執行廢車的認定?
    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輛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署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 標準之車輛。

    ✅Q6 :占用私人土地上之廢棄車輛,該如何處理?
    環警單位係以處理公有道路上之疑似廢棄車輛,若停放於私人土地,則無權責執行廢車之認定。若通報住宅大樓內停車場內之廢棄車輛,建議可請管委會協助,會同第三公證人(鄰里長、警察人員)報請警察機關執行為宜。

    #彰化縣議員温芝樺
    #立法委員候選人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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