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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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9 0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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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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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8 22: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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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朋友,晚安

    近期南崁溪出現黃色泥水,許多市民朋友透過各種方式傳達讓我和同仁知道,市府在防疫期間也有做好稽查的角色,環保局和警察局同仁發揮柯南辦案的精神,比對各項資料,終於在昨(17)天晚上找到違法廠商,我們第一時間 #勒令停工,後續 #從重處罰 及 #移送法辦,桃園不容任何僥倖違法偷排廢水污染我們的環境,環保犯罪一定追查到底、絕不寬貸。

    6月底市府接獲市民朋友陳情,同時環保局也發現 #南崁溪 水體出現土黃、黃褐色,就啟動「南崁溪及東門溪流域黃泥廢水稽查專案計畫」,開始監控南崁溪支流 #東門溪,也出現金色廢水,檢測酸鹼度約5(標準為6-9),化學需氧量異常(大於250 mg/L),研判可能是工廠廢水偷排污染,並開始追查上游事業。

    東門溪上游部分位在市區內,為加蓋雨水箱涵,追查難度很高,稽查同仁展開區域性清查的方式,白天必須親自徒步比對地下水路走向,晚上則在各河段監控環境,一步一步縮小範圍,最後鎖定東門溪上游支流的 #西坡埤渠 流域內的可疑對象。

    由於黃色泥水,也有可能是營建工地排放廢水,所以我們也在16、17日兩天陸續稽查南崁溪上游56家營建工地,其中6家工地明顯違反水污法管理辦理的規定,1家勒令停工改善,其餘5家依累進原則從重處罰,但稽查人員比對數據之後,發現營建工地並非最主要的污染源,仍持續追查其他線索,經過重重的檢索與交叉比對之後,懷疑一家屠宰場非常有可能就是廢水污染源。

    於是,昨天晚上環保局24名稽查員與警察局桃園分局4名員警出動埋伏,等待狡猾業者深夜的偷排行為。最終在今(18)日凌晨2點當場查獲屠宰場員工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排放,檢測酸鹼度小於1,屬有害廢液等級,發現南崁溪真正的污染來源。

    事業廢水從「大樹林屠宰場」所產生,是水污法列管事業,明知須依許可內容操作卻逕自惡意繞流未妥善處理之廢水,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萬元。該業者未依核准登記收集、處理單元進行有效處理廢水,反而逕自繞流排放,屬情節重大案件,我們當下依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規定,命其立即停工並從重處罰。

    此外,因廠內廢液pH小於2,繞流排放到廠外嚴重影響水質,是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行為,我們也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6條第1項規定,並同時將惡質的屠宰場業者與代操作廠商「咖利多科技」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南崁溪和東門溪是桃園區內2條重要的河川,我們持續進行河川整治與及週邊建設,豐富南崁溪沿岸的步道、綠地和親水空間,提供市民朋友更多休憩場所。然而,不肖業者私自偷排廢水,破壞河川生態,造成居民困擾,我們必須重懲,以儆效尤。好在有環保局稽查人員耐心、細心的追查,發揮柯南的辦案精神,才能將惡質業者繩之以法。

    這次稽查行動中,我們也發現東門溪部分加蓋容易私接暗管、違法偷排廢水,未來市府將擬定東門溪稽查對策徹底解決問題,讓南崁溪、東門溪恢復乾淨,市民朋友也能生活在乾淨、舒適的環境。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9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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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記得上個月23日,我到田寮小龍蝦場,發現水質變黑、魚屍遍布的事情嗎?

    昨天環保局回覆我了,簡單說:本案已送內政部保安警察隊及橋頭地檢署偵辦中。

    👉案情說明:

    在上個月23號,我接到民眾陳情說田寮月世界附近有一處小龍蝦養殖場池水變色、魚類死亡,並且在該地填埋不知來源為何的土方。

    我接獲通知後變到現場現勘,當天亦有環保局人員了解該地狀況,今日得到環保局對於我詢問的問題作出回覆。

    ✔有裁罰:堆置成分不明覆土的養殖場老闆,被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在3/5移送偵辦,並且3/7再度被環保局稽查發現持續以挖土機進行廢木材回填,環保局以廢清法41條舉發裁罰。

    👉案情追蹤:

    雖然移送調查了,也裁罰了,但有一件事我還是感到疑惑:「土方來源未確認,為何也未進行現場採水分析❓」

    當天現勘時,我先私底下請教養殖場老闆土方來源,老闆表示:是由附近洗砂石場所購置,而事後,我請環保局請務必確認土方來源。

    ➡環保局告訴我,有要求養殖場提供土方來源,但至今尚未取得相關資料;

    ➡2/23現勘時,養殖場池水明顯變色,表面都浮油,我詢問環保局水質採樣是否已有結果?

    ➡環保局告知,當天懷疑水體變色是由其他土方導致,因而未採集水樣

    ➡對此我提出質疑,在土方來源未確認情況下,為何未進行現場採水分析?

    👉案外案:

    另外,雖然我在現勘當天,從表面上看不出有事業廢棄物的成分,但事後有人跟我說,該魚塭附近,其實之前就有回填疑似廢棄物的不明廢土。

    對此,環保局告訴我,2020年3月有發現在100公尺外的土地有被回填廢木材的情況(當時有進行裁罰),而這次,因為網友跟我到場關心,已聯絡環保署安排機具至現場開挖,要確認當時掩埋之下方土方成分。

    對於先前掩埋之土方下,是否含有非法掩埋之廢棄物,我要求環保局務必偕同保安警察隊,加速完成清查土方來源追蹤、並且盡速確認土壤及水體採樣檢測結果,相關偵查則請橋頭地檢署予以協助。

    若確認真有其他事業廢棄物參雜,則應限期清除,不應讓現有污染狀況繼續蔓延,破壞該地生態及影響周遭地下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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