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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廠商合作契約書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741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重要文資古墓遭破壞,公有地處分流程應改進 本日為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森堡曾提案要求文化局能成立文資建材保存銀行,文化局回應現在文化園區已有收集了構件,後續也會去台南參訪,但後續進度不明,森堡要求文化局提供規劃的進度以及預計的期程。 2. 去年文化局委外辦理「金門庶民印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重要文資古墓遭破壞,公有地處分流程應改進 本日為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森堡曾提案要求文化局能成立文資建材保存銀行,文化局回應現在文化園區已有收集了構件,後續也會去台南參訪,但後續進度不明,森堡要求文化局提供規劃的進度以及預計的期程。 2. 去年文化局委外辦理「金門庶民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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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合作契約書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5-06 17:53:23重要文資古墓遭破壞,公有地處分流程應改進
本日為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森堡曾提案要求文化局能成立文資建材保存銀行,文化局回應現在文化園區已有收集了構件,後續也會去台南參訪,但後續進度不明,森堡要求文化局提供規劃的進度以及預計的期程。
2. 去年文化局委外辦理「金門庶民印象」一案,今年某競標廠商投書,內容提到許局長在評選會上的諸多言行,還說到是因為「政治不正確」才遭到棄標,依政府採購流程評選會都會有錄影、錄音,如果該投書內容為真,這樣處理標案流程實在不妥,倘若該投書不實,森堡希望文化局長要為了捍衛自己與金門的名譽提告自清。
▶️ 投書內容: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3720
3. 西園鹽場從2004年開始就有很多調查與再利用規劃,而位在台南的井仔腳瓦盤鹽田的歷史並沒有西園鹽場來的久,但他們卻在十年內成功的把這個景區OT出去並成為重要觀光景點,我們還去把別人的內容抄過來卻辦得比別人差不說,相關的研究計畫一直都在持續,今年還要辦理「西園鹽場考古學調查研究計畫」,然而,工務處刻正規劃金沙人工湖案,考古研究恐成為西園鹽場的遺作,對此文化局卻沒有任何具體保存規劃。
4. 前日夏墅村郊發生盧氏明代祖墳遭破壞一事,該地本為縣有地,為整合莒光國小地權問題,由縣府提案送本會審議進行公私地交換,近日卻發生地主進行開發行為時,挖掘破壞該地墳塋,共計三門五具先人長眠地遭破壞,對此森堡認為在縣有地交換前,地政局有無做過地上物清查,管理單位財政處有沒有確認地上物,甚至我們議員也應在縣府送案到議會時到現場去看狀況(或是要求送案時附上縣有地現況影像),很遺憾的是我們都沒有做到!在此,森堡要鄭重向盧姓宗親致歉。後續森堡也會正式提案,建請縣府未來在公有地處分時,要落實清查地上物,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5. 縣府新聞稿中強調縣民卡可一卡多用,包含到圖書館借書,但文化局仍要求縣民到圖書館辦證,增加行政流程不說,更顯得打臉楊縣長。
6. 本年度文化局要以金門水文化為主題策劃展覽與體驗活動,日前森堡曾發布擎天水廠這個蚊子空間,空間就有類似的內容,請慎重思考是不是重整擎天水廠,不要浪費公帑。
7. 肯定增加出版販售點,但除了民營站點外,應該也可以跟觀光處的站點合作,同時,森堡也請觀光處考慮出版品販售事宜。
8. 有民眾陳情提到文化局村史叢書,有部分作者是掛名出版,且盜用文史工作者的照片內容,文化局應要落實監督之責,契約書也要記得註明類似侵權相關責任的釐清,以免連帶受害。
9. 本年度文化局發包圖書館的總館與分館LOGO設計案,森堡質疑中心圖書館都沒有出來,到時候logo會不會有問題?另外,森堡亦堅決反對雙乳山設置中心圖書館,因時間有限,相關的質詢內容我們留待總質詢再行提問。
廠商合作契約書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重要文資古墓遭破壞,公有地處分流程應改進
本日為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森堡曾提案要求文化局能成立文資建材保存銀行,文化局回應現在文化園區已有收集了構件,後續也會去台南參訪,但後續進度不明,森堡要求文化局提供規劃的進度以及預計的期程。
2. 去年文化局委外辦理「金門庶民印象」一案,未料卻遭競標廠商投書,內容提到許局長在評選會上的諸多言行,還說到是因為「政治不正確」才遭到棄標,依政府採購流程評選會都會有錄影、錄音,如果該投書內容為真,這樣處理標案流程實在不妥,倘若該投書不實,森堡希望文化局長要為了捍衛自己與金門的名譽提告自清。
▶️ 投書內容: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3720
3. 西園鹽場從2004年開始就有很多調查與再利用規劃,而位在台南的井仔腳瓦盤鹽田的歷史並沒有西園鹽場來的久,但他們卻在十年內成功的把這個景區OT出去並成為重要觀光景點,我們還去把別人的內容抄過來卻辦得比別人差不說,相關的研究計畫一直都在持續,今年還要辦理「西園鹽場考古學調查研究計畫」,然而,工務處刻正規劃金沙人工湖案,考古研究恐成為西園鹽場的遺作,對此文化局卻沒有任何具體保存規劃。
4. 前日夏墅村郊發生盧氏明代祖墳遭破壞一事,該地本為縣有地,為整合莒光國小地權問題,由縣府提案送本會審議進行公私地交換,近日卻發生地主進行開發行為時,挖掘破壞該地墳塋,共計三門五具先人長眠地遭破壞,對此森堡認為在縣有地交換前,地政局有無做過地上物清查,管理單位財政處有沒有確認地上物,甚至我們議員也應在縣府送案到議會時到現場去看狀況(或是要求送案時附上縣有地現況影像),很遺憾的是我們都沒有做到!在此,森堡要鄭重向盧姓宗親致歉。後續森堡也會正式提案,建請縣府未來在公有地處分時,要落實清查地上物,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5. 縣府新聞稿中強調縣民卡可一卡多用,包含到圖書館借書,但文化局仍要求縣民到圖書館辦證,增加行政流程不說,更顯得打臉楊縣長。
6. 本年度文化局要以金門水文化為主題策劃展覽與體驗活動,日前森堡曾發布擎天水廠這個蚊子空間,空間就有類似的內容,請慎重思考是不是重整擎天水廠,不要浪費公帑。
7. 肯定增加出版販售點,但除了民營站點外,應該也可以跟觀光處的站點合作,同時,森堡也請觀光處考慮出版品販售事宜。
8. 有民眾陳情提到文化局村史叢書,有部分作者是掛名出版,且盜用文史工作者的照片內容,文化局應要落實監督之責,契約書也要記得註明類似侵權相關責任的釐清,以免連帶受害。
9. 本年度文化局發包圖書館的總館與分館LOGO設計案,森堡質疑中心圖書館都沒有出來,到時候logo會不會有問題?另外,森堡亦堅決反對雙乳山設置中心圖書館,因時間有限,相關的質詢內容我們留待總質詢再行提問。
廠商合作契約書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1/11~110/01/18
資格條件: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徵聘「定期性行政助理」公告
◆用人單位:研究發展處(研究推動組)
◆名額:1名(得置候補2名)
◆資格條件:
1.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2.認真負責、具溝通協調能力,抗壓性高,可獨立完成交辦工作者。
3.具公文撰寫及帳務核銷、計畫申請及管理能力。
4.具電腦文書處理、簡報製作及資料統計分析能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相關軟體之操作。
5.具工作項目相關經驗者佳。
工作項目:
1.辦理本校執行農委會所屬計畫相關行政業務。
2.辦理本校農委會廠商資格審查投標作業事宜。
3.彙整一般產學相關出國報告業務。
4.辦理本校特聘教授遴聘業務。
5.辦理傑出貢獻特聘教授獎勵。
6.協助辦理研究推動組校內外推廣活動。
7.本校教師承接計畫之行政管理費計算、核對、解說收取標準,教師計畫之領投標,各項計畫書(或契約書)歸檔管理(農委會及其轄下各單位、廠商)。
8.產學合作計畫相關公文之擬定、辦理,協助會辦各項產學合作計畫相關公文及合約檢視(農委會及其轄下各單位、廠商)。
9.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管理及待遇:
1.本職務為現職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契約期滿即終止契約。
2.工作預定期間:自聘任日起至110年11月07日止。
3.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新進人員須經過3個月的約僱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負責評估工作能力及整體表現,試用合格後始得正式約僱。試用期間經評估不適任者,由用人單位主動簽會人事室通知隨即停止試用。
4.待遇依本校「約用聘僱(約僱)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規定支給:新進人員以行政(技術)助理1級223薪點27,805元起薪。
5.本校僱用前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之規定,應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應徵方式:
1.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於公告截止日110年01月18日前,依序檢具下列資料:
(1)本校報名表(必檢附,如附件)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必檢附,需於公告截止日前取得之學歷資格始予採認)
(3)各類型考試、測驗或專業訓練合格證照等影本(無則免附)
(4)經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掛號郵寄至本校-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校人事室「職缺收件章」收件日期為憑,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之本校工作日期間親送至本校行政中心二樓人事室,交由人事人員收執,並加蓋「職缺收件章」。
甄選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應徵信封右上角請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所附本校報名表務請書明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合則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函覆,惟於徵聘作業完成後,甄聘結果將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頁;如未獲錄取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以利郵寄。
3.若公告期限截止,報名人數未達徵選員額數之3倍以上名額者,本校得重新辦理公告事宜。
4.候補名額之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應徵者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校此次徵選之各項相關業務;且錄取後,同意將其個人資料供校務行政之用;未獲錄取且未附回郵信封者之個人資料,將於此次甄選完畢後併予銷毀。
6.本公告同時刊登於下列網站: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址http://www.dgpa.gov.tw/點選「事求人」。
(2)本校首頁網址http://www.npust.edu.tw/index.aspx 點選「求才資訊」。
(3)本校人事室網址 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點選「最新消息」。
(4)「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點選「找工作」。
(5)「104人力銀行」網址https://www.104.com.tw/index.cfm點選「找公司」。
7.聯絡電話:(08)7703202轉6112朱小姐。
<<** 詳細內容請依人事室網站公告內容為基準 **>>
<<** 相關報名表格請至人事室網站最新消息及徵才求職區下載 **>>
<<** 人事室網址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廠商合作契約書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