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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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溢收費用」、「食安慣犯」 這樣的準公共化幼兒園您安心嗎? 這是 #新竹市香山區拉X爾幼兒園 要求家長簽的「退費收據」。 看到上面的「應注意未注意」(=不是故意)的卸責文字;見到即便在爆料事件發生後數日的稽查,還是可以查獲過期食品;聽到不只一位家長表示,園方說政府補助款還沒下來,才會先收全額...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18 23: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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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溢收費用」、「食安慣犯」
    這樣的準公共化幼兒園您安心嗎?
     
    這是 #新竹市香山區拉X爾幼兒園 要求家長簽的「退費收據」。
     
    看到上面的「應注意未注意」(=不是故意)的卸責文字;見到即便在爆料事件發生後數日的稽查,還是可以查獲過期食品;聽到不只一位家長表示,園方說政府補助款還沒下來,才會先收全額……。
     
    我能明白為什麼陳情人會覺得園方滿口謊言,意圖騙取錢財。也因此,我在昨天的教育處拜會中,建議教育處可以比照環境污染事件中的「檢警環」合作模式,將相關事證移送給檢方。詐欺是公訴罪,是否有詐欺罪適用的可能,身為幼兒園管理單位的教育處,最能做事證的統整,主動移送更能顯示我們新竹市守護幼教環境的決心。
     
    事實上,在五月的食安事件爆發時,我就有消息指出園方可能有「溢收費用」的狀況,雖然當時有轉告教育處,但苦無實體證據(月費袋和收據都在園方手中)而沒有下聞。
     
    這幾天,在經過和教育處、受害家長以及相關人員的多方訊息比對,拉菲爾有兩個明顯違法的事項:
     
    1. 「溢收費用」
     
    拉菲爾幼兒園自2018年8月就加入準公共化幼兒園,按規定每月只能向家長收取4500元,卻以「2019年2月才會準公共化」為由,讓信以為真的家長繼續繳全額學費9000元。東窗事發後,改口是行政疏失,因為補助還沒下來才會先收足額。
     
    然而,據教育處表示,補助按正常程序撥款,沒有異常延宕,園方讓家長墊付沒有任何道理可言。
     
    再來,是幼教界飽受爭議的「定位金」(又名卡位金、報名保證金、保額費、預繳金等),園方以名額有限,繳3500就可以卡位的說詞,讓不少家長買單。
     
    此項收費,去年五月消基會已針對此類訂金收取進行調查,發現抽檢業者有七成違法。表示業者未將「定位金」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向消費者收取此費用或自訂規則,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應受處罰,並應返還款項。
     
    2. 「食安慣犯」
     
    星期一教育處發動聯合稽查,衛生局稽查員發現逾期食品,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及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至2億元罰鍰,衛生局對業者開罰新台幣12萬元。
     
    由於兩次爆料,恰巧都發生在假日,園方有餘裕整理,教育處數日後再前往稽查時都已緩不濟急。不論是五月的恐怖冰箱,還是這次的過期食用油,在現場稽查時,都沒有直接查獲。即便如此,總是能發現過期食品,顯見園方廚房管理、環境衛生有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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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處已經確定將於109學年度與拉菲爾幼兒園解除準公共化契約,且自解除契約後二學年,不得受理其申請為準公共幼兒園。(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
     
    針對事證明確的違法行為,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9條處3萬元罰鍰,並停止招生1年。

    罰鍰是該法條的最高金額。
     
    但該法第49條第一項後段「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是有比「停止招生1年」更重的處分,這次教育處選擇停止招生處分,也就是這一年拉菲爾幼兒園的學生只出不進,仍選擇留園的孩子還是有準公幼的收費。

    但也令人不禁擔憂,留園孩子的權益是否真能被保障?或許市府介入輔導轉園也可以是個選項。
     
    ————
    此次事件再次突顯出,「準公共化」政策自去年上路至今,收費和薪資亂象等種種問題。
     
    五年480億元,「準公共化」業者不滿、家長不安。
     
    今年4月8日,兒童福利聯盟公布「2019台灣幼兒家長使用準公托(幼)服務現況調查」也顯示出讀準公幼家長有31%曾遇收費、品質不合理現象。
     
    6月12日監察院也就托育準公共化機制提出檢討。
     
    五年480億元,若能投入擴增「真公共」,包括符合人民需求的公托、公幼和非營利幼兒園該有多好。公托、公幼的設置也不是只能靠中央,地方政府其實也是有能力和預算推行,不是能不能,而是要不要。
     
    這是我們時代力量新竹市黨團的關注重點:「推動公托公幼」,讓市府營造使市民願意養育下一代的環境,放心生,安心養。

    也想請問板上的爸爸媽媽,目前選擇園所最優先的考量是什麼呢?
     
    ———— 
    我的相關貼文:
     
    #新竹大小事 09/12新竹市香山區拉X爾幼兒園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256665398196368/posts/620782718451299/
     
    請市府即刻加強食品安全稽查人力
    守護市民食的安全!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77392869456951&id=256665398196368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稽查制度該如何有效落實?
    說一套,做一套,家長該如何選擇園所?
    https://m.facebook.com/SiangshanForward/posts/547382882457950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 在 黃馨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01 14: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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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們辛苦了
    #51勞動節快樂

    5年前,馨慧很高興替中市教保員爭取權益,未來,也將繼續為全國勞工發聲,以改善工作環境、提高勞動薪資及保障女性平等工作權為努力目標。

    51勞工節 馨慧為幼教勞工發聲!

    馨慧今與台中市幼兒教育暨福利協會理事長呂銅城、前理事長唐富美等人,帶著教保員陳情連署書向行政院中辦執行長唐國泰陳情抗議。緣因全市有770家立案幼兒園,有956名幼教師2796名教保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01年實施,教保員無法獨立帶大班,教育部訂五年緩衝期,106年起幼兒園就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教保員是三年高職幼保科加四年科大幼保系共七年養成,專業應該不輸大學四年養成的幼教師,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致教保員導師費比幼教師少一千餘元,還被限制不能獨立教幼兒園大班生,工作權疑被排擠及不平等待遇,盼政府還公道。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21 18: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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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得知頭份栢克萊幼兒園案相關爭議後,馬上致電教育處了解狀況。也有朋友私訊或標註我,因為希望不要完全變成園方與家長端的對立,所以目前還在聽取各方說法的階段,以下簡單跟大家說明案件和現在了解的狀況。
     
    1. 苗栗縣私立栢克萊幼兒園因幼童車超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9條規定。以及進用未具資格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幼兒園目前兩台娃娃車僅能載三十名左右學童,但幼兒園共有218個孩子,明顯不足。進用未具資格教保服務人員,因老師仍進修中,尚未畢業還沒資格,也明顯違法。
     
    依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目前第一次裁罰六千、第二次裁罰一萬二。
     
    十二月底會有第三次稽查,若稽查結果未改善,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2. 苗栗縣私立栢克萊幼兒園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5條規定,依法規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幼兒園共有兩個區域,但其中一區仍未合法立案,園方表示整個建築物於同一個時間點完工,未立案的部份是要保留來變更的,卻收了學生。目前合法立案招收116名學生,現階段卻收了218名學生,等於未立案的部分已招收了102名學生。
     
    未立案園區第一次裁罰六萬、第二次裁罰九萬,第二塊園區已經審查通過,執照應該在十二月底或明年一月會下來。
     
    3. 園方曾招開家長說明會,但有家長表示園方將同年級的家長錯開有些奇怪,而會中園方的解決方案我的理解大致為兩個方向,一是提供不願繼續就讀的家長退費,二是等待未立案區合法。但許多家長並不滿意園方的處理方式。
     
    4. 教育處將於月底進行第三次稽查,若仍未通過會依法規進行第三次裁罰及進一步處分。我除了希望了解事件完整經過外,也希望別讓園方與家長產生對立,今天已詢問是否能進行會勘,並邀請局處、園方、家長招開協調會,將問題點釐清楚,並共同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案。
     
    5. 頭份地區人口成長快速,幼兒園硬體設備與數量顯然都有相當改善的空間,本案所發生的三項違法事由,其實並不陌生,除了希望業者能依法經營外,也希望縣府能重視這樣的結構性需求,讓家長們能有安心托育的空間。
     
    未來我們會持續關注,有任何資訊也歡迎私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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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幼兒園違反法規公告專區
    http://website.mlc.edu.tw/wzd004696/index/page/id/56808

    各地幼兒園違規名單
    https://www.facebook.com/1427043650766628/posts/1457654504372209/

    家長投書
    https://www.facebook.com/201226800460589/posts/344883562761578/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H007007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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