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工傷認定上下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工傷認定上下班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工傷認定上下班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工傷認定上下班產品中有9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

工傷認定上下班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8:58:49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與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

工傷認定上下班 在 故事 StoryStudio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4:23

【老闆.....我想下班.....!】 2014 年 6 月,一名四十多歲於媒體公關業工作的女性,下班後在公司突然昏倒,診療後才發現是腦中風,搶救一個多月後還是不幸病逝醫院。沒有不良嗜好也不曾受重大外傷的她,卻無預警地撒手人寰,留下傷痛的家人與朋友。 然而,一切真的都是無預警的嗎? 後來,經家...

工傷認定上下班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

  • 工傷認定上下班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8 10:03:12
    有 84 人按讚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工傷認定上下班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11:40:00
    有 32 人按讚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工傷認定上下班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23:41:13
    有 9,435 人按讚

    前陣子我公開提到議會爭取議員、助理優先打疫苗的事情,引發一些討論。

    有些其他議員的助理,私底下罵我罵得很難聽。

    我覺得這件事的道理,值得再說得更清楚。

    百工百業都有苦衷,各行各業都覺得自己應該先打疫苗。好心肝診所也有爭取志工先打疫苗的理由。

    資源有限,慾望無窮。政治工作就是資源分配的工作,有權力的人,更應該遵守中央政府專業判斷的疫苗施打順序。

    民代和助理先打疫苗的要求,蔡炳坤和黃珊珊跟中央提過兩次,但中央都沒有同意。

    這代表依照目前的專業判斷,議員和助理並不是有特別優先需求的族群。

    有些人說「議員和助理為了做服務,必須接觸很多人,應該先打疫苗」。

    我認為,這個說法忽略了一個大重點:

    只要議員願意採取適當防疫措施,議員助理的工作染疫風險,就可以降到比多數餐飲業、服務業更低。

    以我自己為例,為了保護我的員工,我很早就採取下列措施:

    ▶️今年1月,補助全體員工投保防疫保險
    ▶️從5/12起,停止所有跑攤,婉謝參與婚喪喜慶活動
    ▶️政府開放自費疫苗時,鼓勵助理預約自費施打,我全額補助費用
    ▶️全面採取分組上班
    ▶️沒有自行開車或騎車的同仁,上下班一律搭預約車隊的計程車,車資我全額補助。

    ▶️陳情聯繫全面改以電話或網路服務,訪客全部採取預約實名制
    ▶️非緊急協調會、會勘全部延期
    ▶️進出辦公室消毒雙手,公用桌面、門把、電話定期消毒
    ▶️不使用議會公用飲水機,免費供應瓶裝水

    實施二個多月以來,我的助理行程減到最少,只有送物資才會外出,但每個點也不多做停留。

    這些防疫措施,雖然不能說完美,但真的讓助理接觸到的人數大幅下降,遠少於服務業、零售業、餐飲業、旅宿業的工作者。

    整個結算下來,在這兩個多月之間,團隊內接觸到最多人的,其實是幾乎每天外出工作的我本人(我也還沒打疫苗)。

    而我發文的同時,也是希望我的選民諒解,在我的助理還沒打到疫苗之前,我們會盡量減少和選民面對面接觸。

    既然議員可以幫員工降低風險,為什麼有些助理還是要每天在外面跑來跑去,接觸一大堆人?

    答案很簡單:減少活動就會減少選票。

    停止兩個多月的活動,對選票很傷啊!

    馬上就會有奇怪的傳言說「這個議員很懶惰、不服務、沒來關心、沒看到人」(不用問我怎麼知道,有人在講我都有在聽)

    助理們之所以會「接觸很多人,染疫風險比別人高」,根本原因是議員們想要爭取選票,所以要求助理做了許多「非屬議員法定職權」的事情。

    如果這樣可以先打疫苗,請問哪個行業不需要先打疫苗?

    各行各業都有苦衷,只要議員放下選票考量,助理每天接觸到的人,不見得特別多。

    因此,用「會接觸到很多人」為由,要求讓議員和助理優先打疫苗,這樣的邏輯,讓我非常不安。

    為了減少民代和助理的染疫風險,中央已經一再呼籲民代不跑攤。

    7/23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又再次宣布「請各級機關行政首長、公務人員、民意代表一起配合不參加公祭跟普渡,作為防疫表率。」

    如果議員為了要展現勤政愛民的形象,要求助理天天外出接觸人,提高染疫風險,再運用職權要求讓自己和助理先打疫苗,我認為這樣做是有問題的。

    保護助理的做法,應該是民代要採取防疫措施,盡量減少助理接觸人的機會。

    風險更高、接觸更多人的族群,醫護同住家屬、餐飲業櫃檯接待、健身運動教練⋯⋯等,都還沒有專案。

    傳統市場攤商、超商店員、臺鐵高鐵員工、補教業⋯⋯等,列入專案卻疫苗不足,還沒打到疫苗。

    目前專家認定我們的風險沒有比別人高。當我們爭取站到隊伍前面時,該先想想,排在我們後面的人,是不是比我們更需要疫苗?

    想先打疫苗是人性,每個人都有理由,參加造冊的人,我可以理解。

    但我並不是片面要求我的助理犧牲,而是我先犧牲自己的選票需求,為我的團隊制定防疫措施降低風險。

    我也跟團隊清楚說明,如果中央的專家認同民代和助理應該先打疫苗,那當然配合施打。

    如果是助理的工會向中央爭取,我也完全尊重勞工自主的陳情遊說。

    但若規劃疫苗施打的專家認為沒有需要先打,那我願意犧牲選票,換來我員工的健康保障,同時維持政府的疫苗施打順序。

    這是我的價值選擇。

    做出不同的選擇,有時候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是有不同的價值排序。

    我不參加造冊,也是經歷一番思考,也會擔心我的員工無法認同。

    而我覺得很幸運的是,一同工作的夥伴能共享利他的價值觀,共同支持這樣的判斷。

    我想讓團隊的夥伴感受到,為了抽象的價值信念,克服內心的恐懼和渴望,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也是政治工作者的職人精神。

    法律規定該有的,我絕不虧待我的團隊;沒輪到我們的,我們不運用職權施壓。

    這是我的小小堅持,或許有人覺得很天真,但我很高興現在的夥伴都能一起認同這樣的價值觀。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