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工作12小時勞基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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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工作12小時勞基法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41的網紅骨科鍾玉軒醫師 - 脊椎內視鏡 x 微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請大家祝我們: 醫師節快樂] 我們知道11月11號是光棍節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 今天11月12號 是醫師節 如果你有醫師的朋友 問問他們 願不願意讓他們的下一代也當醫生? 十之八九會不願意 如果我兒子要想當醫生 我一定打斷他的腿 台灣醫師的工時長 除了正常的上班時間 還得加上值班的...

  • 工作12小時勞基法 在 骨科鍾玉軒醫師 - 脊椎內視鏡 x 微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12 16: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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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大家祝我們: 醫師節快樂]

    我們知道11月11號是光棍節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
    今天11月12號 是醫師節

    如果你有醫師的朋友
    問問他們
    願不願意讓他們的下一代也當醫生?
    十之八九會不願意
    如果我兒子要想當醫生 我一定打斷他的腿

    台灣醫師的工時長
    除了正常的上班時間
    還得加上值班的時間
    衛福部今年針對住院醫師的工時作出規範
    一周最多不得超過80個小時
    勞基法針對勞工的工時規範是多少呢?
    是每週不得超過40個小時
    那主治醫師呢?自己想辦法啊!

    台灣醫師的工作壓力大
    每位病患的病情不同
    每天都會有變化
    除了病情變化之外 還得處理病患家屬的心情變化
    升等、論文、研究、升遷
    還有一大串自己的人生的問題要處理
    國內國外的研究都顯示
    醫療人員是自殺、藥物濫用、酗酒的高危險群

    台灣醫師被告機率全世界第一
    在台灣 只要病人或家屬不滿結果
    就是有權告醫生
    生命就是充滿著不定性
    治療也不是百分之一百有效
    但是醫師是人不是神
    我們只想救人 而不是害人
    現在我們的病歷裡面夾滿了同意書
    住院同意書 手術同意書 麻醉同意書
    檢查同意書 輸血同意書 自費同意書
    各式各樣的同意書不是為了讓你同意
    而是為了哪一天被告 醫師能保護自己
    我在網路上看到一段話
    『身為救人的醫師,
    但在成為被告在法院時,
    瞬間你好像是殺人罪犯的被告,
    差別只是你沒有被上銬』
    這時候不禁懷疑自己 懷疑人生

    好在熱情常常被澆熄 但不是不能再燃起
    在門診我們能遇到各式各樣的人
    有討厭的人 當然就有可愛的人
    自從當了主治醫師 我有了自己的門診之後
    我有自己的粉絲們
    我最喜歡跟阿公阿嬤們聊天
    當他們臨開診間前
    我跟他們揮手說再見 要他們慢慢來的時候
    他們總是會回我一個靦腆的微笑
    用布滿皺紋的雙手 揮個兩下
    下次回診看到他們可以用走的進來的時候
    心中總是感到滿足
    這就是支持我的熱情!

    祝老師前輩
    學長學姊學弟學妹
    醫師節快樂喔!

  • 工作12小時勞基法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2-08 19:20:25
    有 610 人按讚

    看新聞發現昨天行政院在平面媒體上刊登了「改變,是為了最辛苦的你」的半版廣告。

    #你知道每一個過勞的案例背後都是一個破碎的家庭嗎?💔💔💔

    →2010年台中榮總嘉義灣橋分院懷孕7月的護士值夜班過勞成植物人

    →2010年徐姓科技工程師過勞死

    →2010年29歲的大樓姜姓保全過勞死

    →2010年台南奇美醫院蔡姓醫師因工作超時智力退化到6歲

    →2011年成大醫院實習醫師林彥廷工作過勞猝死

    →2012年客運司機疲勞駕駛的導致的5月雪山隧道火燒車事故,6月客運司機追撞前方客車的事件

    →2013年新北市樹林分局警察過勞猝死

    →2013年電影公司業務部經理超時工作過勞死

    →2014年新北市土城警分局吳警員過勞死

    →2015年凱基商銀陳職員超時工作疑似過勞死

    →2015年亞東醫院實習生超時工作過勞死

    →2017年全聯員工疑似過勞死

    →2017年蝶戀花案

    →2017年快遞司機疑似過勞死

    這是近幾年來搜尋都可以找到過勞死或疑似過勞死的案例。你能想像有多少家庭因此破碎嗎?😢

    如果來看數據的話,勞保統計年報中2010到2014年台灣過勞死案例總計156人,平均每11天有1人為工作而死。

    而2012年到2017年6月間勞保局核定職業過勞死亡給付的總人數為145人。(這些都是通過審核的案子,還有很多可能因過勞導致疾病、受傷或死亡的人數都不在這些數字裡。)

    被核定過勞死而給付的案例勢必有嚴重違反勞基法的事實。所以,政府如果要為了最辛苦的你,就該防止過勞發生!

    這麼說,府方應該是希望這些事件再也不要發生才會進行此次的修法。

    明顯的辦法就是把勞基法中的工時降低,減少連續上班的時間,讓調查是否過勞和職災時,能用更保護勞工的法源來適用。

    但政府卻打算這樣做:

    勞基法第32-1增訂條文→加班工時單月上限由46提高至54小時,3個月以138小時為限

    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

    勞基法第36條→鬆綁7休1,可以挪移例假,最多可連續工作12天

    此次修法內容的整理連結→
    https://goo.gl/jCnudk
    https://goo.gl/iuksQ8

    所以以後晚上8點下班,凌晨4點還沒天亮繼續上班,而且連續如此工作12天都會是合法的。

    「改變,是為了最辛苦的你」

    連續工作12天剛好積假去住院?

    真心希望掌權者能真正聽到全體勞工的心聲,認真地看看勞工真正的需求。不需要再花錢買廣告。

    因爲不只是死亡,舉凡生病、或是任何過度疲勞導致的傷害都是不可挽回的。

    真的不願意再看到這些不斷上演的悲劇了😢

    #勞基法修法 #過勞 #改變是為了最辛苦的你?
    #黃靖芸律師

  • 工作12小時勞基法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9-11 10:50:21
    有 670 人按讚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昨天有一個新聞,
    臺北市勞工局針對銀行業進行勞動檢查,
    發現在32家受檢的銀行業者中,
    竟有高達97%未給付加班費、超時工作也達69%,
    另外56%的業者並未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顯見銀行業存在高度違規的現象」,
    勞動局裁處金額約900多萬。
    違規最多的是澳盛(台灣)銀行,違反7條勞動法令,
    其次是台灣工業銀行以及遠東商業銀行,違反6條勞動法令,
    而違規較多的業者以無工會的比例居多。

    其實這已經是常態了,也很久了,
    (你問一下身邊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哪一個不是這樣?)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任制"這個名詞要求員工,
    就是使命必達的意思,
    上班時間跟員工斤斤計較,遲到一分鐘都不行,不然就罰錢,
    下班時間就不講話勒,反正一句話"責任制"打死~

    是這樣嗎?

    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打卡制是原則,責任制是例外,
    打卡制就是:
    每日最多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責任制,既然是例外,就是要從嚴認定,就是有種種要件,
    不是隨便一個雇主阿狗阿貓都可以主張自己是責任制的

    那責任制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第一個,要特定的工作職位,
    比如:高階經理人
    (可以主管下屬人事的那種,金融業那種掛高高但手下沒人的經理不算)
    比如:保全這種需要隨時進行監視無法間斷的工作
    比如:像會計業之類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二個,要書面約定,
    雇主跟員工之間必須簽定書面協定,才算數,
    不是老闆自己說得算

    第三個,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總之,不是隨便老闆講一講就是責任制勒,
    下次聽到老闆或人事這樣說,
    請拿上面的三個要件打對方臉!
    (有書面嗎?有跟主管機關報備嗎?
    都沒有?那責任制個屁!)

    勞委會歷年來都會發佈一些函釋,
    將特定行業拉進來責任制範圍,或把某行業剔除,
    不過要提醒的是,納入範圍,還是要簽定書面,
    還是要報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勒~

    整理一下,大致為

    1.首長駕駛

    (真奇怪,這竟然是第一個函釋,
    果然首長夠力,福利第一個要考慮到,
    司機就是一定要責任制~)

    總統府工友,立法院秘書長工友 立委駕駛(果然夠力!)

    2.銀行業經理,

    不過如上所說的,要是真正有人事權層級的主管,
    手下沒人的光桿經理不算,
    如果帶的人等於一個班(10個),大概就算勒

    3.資訊 法律 會計 廣告 建築 營造 室內裝修 等行業
    的擔任管理職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4.家庭幫傭看護

    5.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總不能飛到一半說要下班勒)
    港口拖船人員 起重船人員

    6.保全,警衛,電腦控制中心人員

    7.保險業的外勤人員

    8.房屋仲介

    9.醫療業人員

    (註:目前已經有部分人員被移出這個名單不再適用責任制,
    參見下面附表)

    10.社工輔導員

    11.電影業主管 燈光師 攝影師 軌道人員

    12.廣播業基地台發射台值班人員

    13.生技研發人員

    14.美髮師

    15.屠宰衛生檢查人員
    另外要注意的是,
    責任制只是工作時間不必朝九晚五那麼死板,
    並不代表"不用給加班費",
    每兩週工作時間超過84小時的超時工作,
    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勒!

    不過根據k的辦案經驗,
    一般勞工通常不會為工時這種事情跟老闆槓上,
    畢竟要為五斗米折腰,
    通常是已經要離職了,或被非法資遣時,一併請求的勒,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搞到底勒~

    ps:105年1月1日開始,有14種行業不再適用責任制:

    1.領有女子美髮、男子理髮、美容等乙級證照工作者

    2.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3.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領有證照者

    4.廣告業僱用創作人員

    5.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6.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7.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8.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9.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10.建築師事務所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11.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2.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3.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劃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14.莫拉克災後重建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
    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
    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
    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
    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
    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
    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
    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
    報請當地主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
    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附表(不適用責任制的醫護人員名單):

    手術室 清潔人員
    急診室 清潔人員
    加護病房 清潔人員
    產房 清潔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清潔人員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高壓氧艙單位 醫事及技術人員
    放射線診療部門 醫事及技術人員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醫事檢驗人員
    呼吸治療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急診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加護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產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醫事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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