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屏東消防新聞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屏東消防新聞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vincent0719 (西門)看板car標題[新聞] 屏東婦騎車衝出巷口撞消防車消防員賠110...
屏東消防新聞 在 潘孟安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27 15: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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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23674
原文內容:屏東婦騎車衝出巷口撞消防車 消防員賠110萬換緩刑
屏東縣龍泉消防分隊李姓隊員前年駕駛消防車,涉擦撞從巷口衝出的機車,導致騎士胡姓
婦人重傷,左膝關節僵硬恐永久難復原。一審認為李雖行駛主幹道,未盡注意義務仍屬肇
事次因,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5月徒刑;上訴後,李賠110萬達成調解,高雄高分院
維持原判,宣告緩刑2年定讞。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27歲)為屏東縣消防局龍泉消防分隊員,也考領有普通大貨車駕駛
執照,2018年6月17日下午3點半許,他駕駛消防車沿內埔鄉龍泉村原勝路往北,行經無號
誌的原勝路與通賢巷口,胡婦騎機車突從右方巷口出現,與消防車頭擦撞。
胡婦當場摔車後,造成硬腦膜下出血、右手手掌骨折、左股骨折、多處肋骨骨折等傷勢,
送醫急救後,仍因左膝蓋髕骨關節骨折,膝關節僵硬而活動角度受限,生活上須專人照顧
,屬於重傷害,她事後對李姓隊員提告。
李姓男子應訊及審理時都承認犯行,一審法官認為,胡婦屬支線道車、未禮讓幹線道車先
行,是肇事主因,而消防車雖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特種車」,由於案發時不符
執行任務中,李行經無號誌的路口仍應減速及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屬次因。
由於胡婦要求300萬元賠償,李姓男子僅願賠50萬和解,雙方無共識,一審依業務過失傷
害致重傷罪,判李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方上訴指判太輕、李姓男子上訴稱判太重,
二審合議庭皆不採納,不過考量雙方二審期間以110萬和解,維持原本刑期外,宣告李緩
刑2年,條件為參加法治課程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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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說明: 不是值勤中應該就以一般車禍處理,請問這種從支線衝出來一台車撞你,
就算減速還是有一條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是不是沒辦法防阿?
我想公務員應該只是不想要有案底和解賠一賠,
雖然肇事次因結果還是賠了1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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