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專科醫師訓練年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專科醫師訓練年限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專科醫師訓練年限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專科醫師訓練年限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范雲 FAN, Yu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

  • 專科醫師訓練年限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1 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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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專科醫師訓練年限 在 經濟日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03 0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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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口老化,醫師也老化,偏鄉醫師召募不易,居民常得跋山涉水才能找到專科醫師。衛福部在一份函文中提到,第二期公費醫師培育計畫服務年限規定,公費生完成專科訓練後要在偏鄉服務10年。

    #公費生 #公費醫師 #偏鄉醫院

  • 專科醫師訓練年限 在 甲狀腺醫者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06 1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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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談碘131治療的輻射安全,碘131用在病人身上主要是甲狀腺癌和甲亢症,用在甲狀腺癌(乳突癌,濾泡癌,分化不良癌,賀瑟細胞癌)的歷史已經70幾年的歷史,到今天仍然是甲狀腺癌手術切除後以及疑似復發或轉移的重要治療方法。放射碘治療的輻射安全有很多相關衛教,但說法上常會讓病友有些困惑,甲狀腺醫者的專科訓練是核子醫學(專攻同位素治療),過去29年常常和不同放射性同位素(藥物,診療後病人,醫療廢棄物和實驗動物)近距離接觸,一直想怎麼讓一般民眾清楚輻射安全的概念,而不是聽到輻射就恐懼,恐懼有一部份是來自物理名辭的陌生,有一部份是過去核災的影響。
    首先要解釋輻射的害處要分兩種,一種是明顯和立即或很快就產生的,一種是潛伏的而且不一定發生的,現在"主流"科學上是假設所有輻射都有害,因此大劑量輻射產生明顯傷害,推論小劑量輻射也會有傷害(只是不明顯或潛伏),這種推論的方式在科學論証時常常被質疑,例如長期在背景輻射地區和低輻射曝露工作的人並沒有看到傷害發生,反而比較長壽。有些動物實驗把兔子控制在無輻射環境反而比接受自然輻射旳兔子不健康,所以結論是低量輻射應該是合理可接受的一種刺激。但多少劑量算是低呢?目前沒有研究可以証實。
    那現在國際和我們國內的標準是依據甚麼呢?國際有個輻射安全保護的委員會,這些人也比較偏向主流"科學假設所有輻射都有害,因此訂了相對保守的每個人每年容許曝露劑量5毫西弗,這對病人於醫療用途所受的輻射劑量並無限制是不適用,尤其癌症病患接受放射線治療時所接受的劑量遠超過此,這對於輻射工作人員也不適用,但5毫西弗可用在碘131(或者其他同位素)治療後病人輻射安全管理。
    接受放射碘治療後病人在一段時間內身上帶著放射碘,除了從身體放射出伽瑪(r)射線,還從排泄物(糞便,尿液)以及體液(汗水,口水,乳汁,淚水等)排出多餘的放射碘,前2-3天的確是要很嚴格的管制污染,七成以上的放射碘在前72小時會持續排放,不管是大劑量(大於30毫居里)或小劑量(30亳居里)前3天都要防止碘131污染週遭的人和生活環境,重點在防污:避免輻射散播。接著身體輻射排泄愈來愈少,病人可以考慮比較寬鬆的管理,重點轉移到殘存在身體的放射碘仍然會射出伽瑪(r)射線,這時候要知道的是每小時會射出多少毫或微西弗的輻射,通常手術切除甲狀腺後,身體會殘留放射碘的器官就是外科醫生切除剩下的甲狀腺組織和正常的唾液腺及胃腺,當然如果有轉移和擴散的甲狀腺癌也會吸收部份放射碘而殘留。
    住院或門診接受放射碘治療第三天接受全身掃描,一方面確認病人有無甲狀腺癌轉移其他部位,另一方面也評估輻射排泄情形和殘存的約略劑量。從輻射安全觀點來看,病人身體仍然殘存放射性同位素,被允許在公開場合活動的放射曝露標準就適用前述:
    "病人身體的殘存放射碘不能夠讓週遭一般民眾接受超過年限量5亳西弗"
    經過一些参數和因子推斷,多數專家同意放射碘治療後病人身上殘存放射性在一公尺測量每小時<70微西弗就可以在一般民眾間活動。(但對於孕婦和幼兒有不同標準)

    病友和家屬看完以的文字或者有些概念,但問題是你的主治醫師和醫院有幫病人測量嗎?臺灣有些醫院是沒有測量(而且不在少數),醫師也不願意花時間去解釋。一部份理由是很忙,另一個理由是整個輻射安全規範很保守不見得認同,對於低劑量輻射的傷害因為是潛伏而不一定發生,也有可能不懂(尤其非核醫專科醫師),所以病友和家屬就只能自己摸索了。最近有些病友自己買了輻射偵測器測量,或許提供放射碘治療的醫師要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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