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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專打遺產律師產品中有8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萬的網紅果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志婚姻 —已婚同志提繼承遺產司法覆核遭政府上訴 丈夫隨時被房署趕走 律師:配偶過世連屍體也領取不了 Henry和Edgar於3年前在英國註冊結婚,回到香港補辦婚禮,在教堂行禮,是全港第一對在天主教教堂成婚的同志伴侶。然而,這對新婚愛侶卻想不到,在香港的同志婚後生活比想像中艱難。 家人朋友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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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打遺產律師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13 18:58:14
#比爾蓋茲 離婚了?!😳😳#法律小知識時間 #微軟 的創辦人曾是世界首富的比爾蓋茲宣布跟結婚27年的妻子離婚,大眾關注兩人離婚後會產生什麼樣的 #財產分配 問題,尤其他的財產可能涉及很多的範圍,在分配上可能就會變得相對麻煩。 而他目前提出#離婚協議 法院所在的州是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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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15:42:41
【 @girlstyle.mag 】三浦春馬父母爭上億遺產、骨灰也要搶? . 日本男星三浦春馬於今年7月18日在家輕生,終年30歲,令各地粉絲傷心不已。但沒想到他的親生父母卻為爭奪上億日圓遺產鬧得不可開交,連骨灰也要搶!日媒更報導三浦媽媽帶走兒子骨灰後行蹤不明,令三浦春馬離世5個月還未安葬... ....
專打遺產律師 在 畢明 Budming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0-07 18:41:40
在她面前,香港的司法女妖應該切腹,馬道立應該想喊。 不是要串或者調侃早前名噪一時的「女權菠蘿雞」事件,如果是,我從來都不會掩飾,更無餘暇申報否認。我甚至願意相信,她們當中有些真的意願良好,只是無知。 但若真的關注女權、人權、公義,希望推動改變,我謙卑而真誠的推介紀錄片《RBG》,請看看歷史上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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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18:30:13|同志婚姻 —已婚同志提繼承遺產司法覆核遭政府上訴 丈夫隨時被房署趕走 律師:配偶過世連屍體也領取不了
Henry和Edgar於3年前在英國註冊結婚,回到香港補辦婚禮,在教堂行禮,是全港第一對在天主教教堂成婚的同志伴侶。然而,這對新婚愛侶卻想不到,在香港的同志婚後生活比想像中艱難。
家人朋友都十分支持兩小口,Henry不斷強調:「我們真的十分幸運。」可是兩人剛成婚不久,已面對很多白眼,「我們在英國結婚,當時已經有尷尬的狀況,就是應不應該將結婚照放到網上。其實真的很古怪,結婚那麼喜悅的事,我們卻會考慮應不應該跟人分享。」兩人決定回港後再公開婚照,好讓跟親朋好友解釋,怎料英國朋友率先把照片上載祝福,Henry說:「他們對同性婚姻沒有忌諱,就將照片放到網上,之後我們看到有人在照片按嘔嘔表情符號,按憤怒表情符號,有很多難聽的留言,令我們很傷心。」
而更令人傷感的,是兩人天主教徒和同志的身份,在婚後要面對教會的壓力。Edgar自小是天主教徒,Henry也因為他而信教、受洗,香港天主教教區得知兩人結婚後,派人聯絡,很急要見面。Henry說,那時他已心知不妙,「他說Edgar是香港天主教教區其中一個委員會的委員,當時由湯漢樞機任命。現在你們結婚了,所謂同性婚姻,有違教規,不能夠做委員。很大打擊,尤其是教會是一個家,一說結婚,就要趕你走,還要是很心急地趕你走。」Henry明白教會沒有選擇,也有自己的教義需要遵守,「別人指派他趕我們走,我覺得沒問題,但是他在過程中起碼可以跟我說:其實我也痛,你仍是我的兒子。」身邊的朋友也間中「施壓」,好像逼他們在天主教徒和同志身份中二選一,Henry覺得這樣很不公平,「每個人有很多身份,他碰巧有這個身份,而教會、身邊的朋友要持這個立場。對他而言就好像:你要左腳還是要右腳?怎可能選擇,突然說不要一隻腳?」
影片:
【我是南丫島人】23歲仔獲cafe免費借位擺一人咖啡檔 $6,000租住350呎村屋:愛這裏互助關係 (果籽 Apple Daily) (https://youtu.be/XSugNPyaX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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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人物】情願市民留家唔好出街聚餐 鄧一君兩麵舖執笠蝕200萬 (蘋果日報 Apple Daily) (https://youtu.be/e3agbTOdf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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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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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打遺產律師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安安大家好,本肥宅是台女兼民間團體的遊民社工,昨天在板上回覆了遊民相關新聞,並跟大家邀請有遊民問題可以問我。
我以為大家的焦點會在塔綠班或疫苗之類的新聞,這個回應數真的嚇鼠偶了,沒想到大家對遊民議題這麼感興趣,那我就來多寫一點我工作看到的事情,如果版主覺得不妥(可能跟原新聞沒啥關係了)可以把我刪掉,真不好意思。
#前一篇文章聊到身懷鉅款的遊民就跟日本進口的壓縮機一樣非常稀少,我說我七年看到少於十個真的是客氣說法(0123456789都少於十啊大家!),並沒有每年都看到至少一個那麼頻繁。
#但大家好像對很有錢的遊民很有興趣,我還是要認真澄清,千萬富翁遊民的比例是非常非常非常稀少的(大概千分之一吧),請不要誤會每個遊民都這樣,如果有興趣想了解遊民為什麼變遊民,可以參考我以前在八卦上發過的廢文,原始文章被洗掉了,但NPOst上面有備份。 https://npost.tw/archives/26009
(【複習】Re: [新聞] 萬華街友被趕 他怒:你知道我的苦衷嗎?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803644103106589 )
有些人問說,#為什麼億萬土地阿北不去找其他親戚賣掉他的持份換一筆錢?這裡有幾個條件:
1.你要有親戚台灣電話
2.你要能夠打給親戚
3.你願意跟親戚說你現在的落魄狀態,賣給他們
4.你的親戚願意買你那少的可憐的持份
5.買賣土地曠日費時,還牽涉到稅金(這部分要請懂不動產買賣的專業大大說明了),還有你要有手機,親戚或土地仲介或律師或土地代書才能找到你。
6.就算共同持有者願意買,你還要跟等著領你遺產的子女解釋為什麼你把他們可能得到的遺產賣掉了(如果你子女知道的話啦)
7.強制分割這就不是我遊民社工的守備範圍了,但連我這個不動產外行人都知道要搞很久(甚至好幾年的官司),阿北要活到那個時候才可以。
阿北光是在第一個階段就卡住了。那些久遠的親戚早就在外國,連死了沒都不知道。失聯幾十年的狀態下,你要怎麼找到他們?手機早就在流浪的第一天晚上睡覺時被偷了,連鞋子都被偷走,早上醒來只能赤腳跟路人乞討零錢,去便利商店買一雙最便宜的藍白拖。「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調謄本啊!上面有戶籍地資訊啊!」你只能調直系親屬的資訊,假設這塊土地是你7個手足共同持有(那個年代都生很多),然後每個手足又生了三個小孩,這樣至少就有21個人要聯絡,而你手足的子女個資,你是沒有權限調閱的,你只能調直系。
再來是就算你調到你子女的資料了,上面也只會有戶籍地址,不住在戶籍地根本是常態。
而且這個阿北的子女都在外國,他也沒有想要放棄身為父親僅存的自尊,告訴他們把巴流浪在街頭,只能靠路人接濟的飯糰。(要是我可能也會跟他做一樣的選擇QQ)
阿北的這個故事帶給我的啟示是不要生小孩,這樣我以後初四了必須申請低收入戶時,不養我的小孩的才不會收入被算進我的收入,#造成我無法申請低收,然後我又不好意思告他們。#共同持有的土地最好也趁能分割的時候割一割,以免像這個阿北一樣,我當初幫他找不動產專業人士調土地資料時,複雜的人名與關係已經可以媲美魔戒三部曲全部出場人物或斯卡羅的一萬倍了。
然後在我做盡了一切努力之後阿北就消失去南部了,幹你娘。雖然時間重來或他再次出現的話,我應該也是無法幫他啦,可能只能公部門社工用539專簽了吧,這就不是我這個小廢物的權限了。
唉,社工這個工作啊,無力感真的很多很多。其實有好多人,都是我沒辦法幫忙的。我工作的時候常常都覺得自己很廢,像是疑似精障但沒有病識感又沒有自傷傷人所以不能強制安置、因為以前在收容所曾經東西被偷被霸凌不想住收容所、還在酒癮或毒癮的狀態、囤積症、不願意告子女、要坐輪椅但身障生活補助金不足以負擔電梯大樓租金、住在違建無法申請租屋補助、容易與職場人際起衝突但又還沒65歲身障輕度、智障邊緣但不是智障、流浪一兩天我要去帶她安置的那天就消失......。
哎呀呀寫太多怕大家不想看,但看大家留言說辛苦了、很偉大什麼的,我都覺得很愧疚、承擔不起。我只是一個很廢、很多事情都做不到的人,而我也不覺得上面這些困境是任何一個社工能做到的,所以我才會上來發廢文,想讓更多人關注這個議題,我們從不同的位置一起去做自己能做的好事,這樣才能減少更多人流落來街頭,畢竟沒有人一出生,就是遊民的。
有很多留言也說,要有四千萬才能當遊民、連遊民都有老婆。想跟大家說一個好消息(不然前一段我把氣氛搞氣氛太差了抱歉),就是啊,#台女並不是只看錢的喔!身為一個台女兼遊民社工,#我發現很多男遊民啊,#都有女朋友呦ㄏㄏ。他們窮到爆,但為什麼他們的伴侶會跟他們交往呢?
有的人雖然窮,但很願意花時間在伴侶身上。有的人雖然又窮又機掰,但女友精神疾病發作的時候,是他不離不棄的守在他旁邊,每天在捷運站門口乞討到的錢,都會去買一瓶她最喜歡的生活泡沫綠茶(還指定一定要這個牌子,幹),去康家看她的時候,一次送給她。
我每次都很生氣,因為幫個案強制儲蓄的時候,聽到他把好幾萬當成紅包送給女友的孫子我就想說幹那又不是你親生的你這個盤子!!我花多少口舌與技巧才把這些錢存起來,你他媽......「那我看到她孫子叫我阿公,我就覺得很幸福......。」阿北望著遠方自己跟自己講話,我剛剛想殺人的戾氣整個都軟掉了。
唉,那有多幸福呢,我光想就覺得一定很棒吧。好啦,都包,都給你包。
雖然我懷疑他女友根本就是為了低收入戶補助金跟他在一起,但看到他幸福快樂的樣子,
我就覺得好啦你高興就好了。
話題怎麼會講來這邊?啊對啦是要講 #我交不到女朋友都是因為台女只愛錢 這句話是假的,如果你真的想交,好好對待眼前的每個人、交友軟體滑起來、徵友訊息放出去、不要把女生分成可幹不可幹,保持善良,就會有女朋友了啦,就算真的交不到女朋友,你也可以試試看跟男生交往看看啊,說不定會找到另一片天地。
大家都說阿北不找子女是他活該,#那我再講另一個有子女的大老闆變遊民的故事好了。以下的小故事都隱去個資。
人生就跟爬樓梯一樣,要從低處往上爬樓梯到101頂樓要花很久而且很累,可是從101上跳下來摔在地上,只需要幾秒的時間。
阿北以前是開工廠的,跟老婆育有一個小孩。後來阿北生意失敗工廠倒閉,跟老婆那邊的親戚借錢但還不出來,老婆很怒就離婚了,小孩跟老婆。
事業失敗的阿北到處流浪做粗工,一個月收入六千塊,剛好睡路邊,把錢拿來吃飯跟交通,偶爾拿去買佛珠跟玉佩(幹拎娘買個屁佛牌但我有忍住不要罵出來,我是個專業的社工,我學會用好的兩個代替靠北),他希望神明可以保佑他人生好起來。
阿北很想念孩子,我陪他去戶政事務所調戶籍謄本,查到孩子的地址,我陪他寫信(因為他沒錢買信紙),他說「我不會寫啦社工你幫我寫」我說「幹拎娘小孩是你的還是我的」
不是啦我當然不會講這麼不專業的話,我只是笑笑的說他先寫,寫什麼都可以,我會幫他修改、出主意,他放心吧。
他盯著信紙,手開始抖,然後慢慢寫上孩子的名字,說爸爸很想你。他邊寫邊哭,字本來就很醜了,豆大的淚珠更是把整張信弄得更難讀。我沈默的想著幹,原字筆應該拿油性的給他才對。
信寄了好多次,每次都查無此人被退回我的辦公室(因為遊民沒有信箱可以收信),我每次看阿北很興奮來找我問我有沒有回信,我只能搖搖頭。然後我就帶他去報警,報子女失蹤。報案的那天,我坐在他旁邊等著做筆錄,#員警說因為子女已經成人了,就算找到,#員警也無法告知他子女所在地址,#除非子女自己願意講,#他們才能幫忙傳話。阿北請警察一定要告訴他子女他的電話,警察說好,也留了阿北的資料。
後來你們也猜到了,警察找到子女,子女銷案,但不願意透露行蹤,阿北只知道子女還活著。
我不知道這樣是好還是不好。
某天阿北很激動的打給我,說他子女打給他了。我很高興的問他發生什麼事,阿北說有個無聲電話打來,那一定是他的孩子,他很激動的對無聲電話大喊「xXX是你嗎!我是爸爸啊!」他喊了很久,電話都沒有回音,然後掛斷了。他手機儲值卡沒錢了,只能接不能撥,拜託我幫他聯絡。
我用Whoscall查了那支號碼,那是一支上千人通報過的詐騙電話,大家都說這支電話無聲騷擾,不要接。
「不可能、不可能」阿北不接受我的答案,他空洞的轉身離開辦公室,不知道是藍白拖破掉導致的足部蜂窩性組織炎,還是他此刻魂不附體,他搖搖晃晃的離開。
我也很難過,我多希望像上一篇的留言一樣,這些都是唬爛的,如果這些悲傷都是唬爛就好了,如果我說的都是假的、我掰的、如果大家都可以真正過快樂的生活,那就好了。
可是就不是啊。
我說的每個字,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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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好人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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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問說,為什麼億萬土地阿北不去找其他親戚賣掉他的持份換一筆錢?這裡有幾個條件:
1.你要有親戚台灣電話
2.你要能夠打給親戚
3.你願意跟親戚說你現在的落魄狀態,賣給他們
4.你的親戚願意買你那少的可憐的持份
5.買賣土地曠日費時,還牽涉到稅金(這部分要請懂不動產買賣的專業大大說明了),還有你要有手機,親戚或土地仲介或律師或土地代書才能找到你。
6.就算共同持有者願意買,你還要跟等著領你遺產的子女解釋為什麼你把他們可能得到的遺產賣掉了(如果你子女知道的話啦)
7.強制分割這就不是我遊民社工的守備範圍了,但連我這個不動產外行人都知道要搞很久
(甚至好幾年的官司),阿北要活到那個時候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