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
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另外,大家每天收看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有沒有發現有的記者提問真的非常幽默又饒富趣味呢?我們特地為大家精選了五個經典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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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專利授權契約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制定授權契約必須了解的二三事
請求項範圍的解讀是一項很專門的技能,簡言之,在申請階段時,其解讀方式異於一般人對於文字含意的理解,令人更加無奈的是,當從業人員終於適應這種解讀方式 (或者終於解釋到客戶理解了這種解讀方式),在面臨侵權分析時,其解讀的邏輯卻恰恰相反,更有甚者,當面臨一份專利授權契約時,擬約/審約人必須同時考量正、反兩種思維。
專利授權契約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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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契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關浩鼎這件事情>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的浩鼎投資爭議近日佔據各大媒體,
相關資訊多又龐雜,且涉及專業,
一般人不免有霧裡看花的疑惑,
k就姑且以整理得比較好一點的天下文章
提供的資訊來看這件事情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5394
重要時間點:
1998年:翁院長與其他人創立Pharmaceuticals(簡稱OPTR)公司
2002年:OPTR百分之百轉投資台灣浩鼎,翁啟惠成為浩鼎母公司的股東
2006年:翁啟惠回台擔任中央研究院院長
2007年:中研院即與浩鼎展開醣分子合作(翁啟惠的專長),
2010年:浩鼎取得中研院新世代癌症治療性疫苗與醣晶片專屬授權。
2011年:浩鼎再與中研院合作進行研發醣晶片應用於癌症檢測。
2012年8月:中研院公布利益衝突迴避的辦法,指出研發技轉利益迴避相關人二親等以內親屬等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兩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
2012年11月16日:浩鼎公司與承銷商已明訂了45元的興櫃參考價
2012年12月:翁啟惠女兒翁郁琇接受浩鼎大股東潤泰集團尹衍樑浩鼎股票3000張(每股價格31元)認購
2012年12月12日:浩鼎以45元參考價掛牌,當日即以102.94元均價作收
2013年:OPTR被國際知名藥廠默克併購,翁啟惠出脫所有持股。
2014年4月:浩鼎與中研院簽署醣分子合成技術專利授權契約。
2016年2月:浩鼎新藥乳癌疫苗OBI-822解盲失敗,但翁啟惠卻發言指出,「從未看過這麼漂亮的數據」、「有超過8成的病人,打了疫苗有免疫反應,即產生抗體,有免疫反應的病人絕大部份都是有效」、「從疫苗的角度是相當令人興奮的一件事」。
光看上面的重要時間點,就眼花撩亂了吧?!
你就知道這個事情有多複雜了!
(這個大概只有張友驊有辦法回答勒~)
不過勒,很多事情,整理出時間軸,比較可以釐清問題所在,
我們就按照天下的文章裡的質疑,
一一的來看問題出在哪裡~
疑點一、中研院先後授權浩鼎,翁啟惠之女卻認購浩鼎股票。
從法律上,中研院公布利益衝突迴避的辦法,
確實要求研發技轉利益迴避相關人二親等以內親屬等
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兩年內,
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
不過勒,該辦法是在2012年8月作成,
根據一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個辦法,只往後生效,
那中研院之前(自2007年至2012年8月)技術合作或授權案件,
是不受該辦法限制的!
所以勒,
翁啟惠之女在2012年12月認購該股票,有沒有違反上開辦法?
沒有!
(我相信他們之前應該都評估過相關法律風險了~)
比較有問題的是,
中研院於2014年4月與浩鼎簽署醣分子合成技術專利授權契約。
那翁啟惠父女是否還能持有浩鼎公司股票?
因為該辦法是說:不得投資,
好!不得投資,那就不要加碼,
那繼續持有算不算?
這就有問題了!
因為該辦法沒有很明確的限制規定,
所以要用這個來說翁啟惠父女違法,是有疑問的~
另外看看中研院上開利益迴避辦法第8條:
八、 承辦及決行科技移轉之當事人及其關係人,
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二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
但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已上市或上櫃者,不在此限。
重點來了!
但書明確記載:但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已上市或上櫃者,不在此限。
而浩鼎公司在2015年3月23日已經從興櫃轉上櫃,
則翁啟惠父女在那時起,非常明確的,已經不受該辦法的拘束了
(如果說上一段是疑似違法的話,那他們現在持股,是完全合法的勒!)
疑點二、翁郁琇持股半個月不到,帳上即獲利2.15億元。
這個是事實,
不過勒,我認為這個有點事後論
以k處理上市上櫃公司查核的經驗
(興櫃又是另外一個東西勒),
股票上去之前,一定會有一個參考價格,
這個通常是券商根據他的專業去訂定的,
不過勒,上櫃或上市後,
股票是漲是跌?
那真的只有天知道!
當時以為是好康,但是事後發現是屎坑的情況,
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用事後論去說:歐其中必然有弊案,
除了眼紅之外,我看不出任何有什麼好批評的,雖然我也眼紅~
另外股票上去之前,
公司通常會讓特定人士
以特定價格(通常低於上市櫃定價)圈購股票,
可以圈購的對象,
通常是跟公司關係密切,或跟老闆交情很好的,
這個其實是常態,並不少見~
當然有些比較敏感的人士,通常就用人頭戶出面圈購
疑點三、翁郁琇是人頭戶?
k認為應該是,
不過不管是不是,
中研院上開利益迴避辦法是限制本人或二等親,
父女同命,
不行,就兩個都不行,
行的話,兩個都可以,
上面的部分既然確認了他們現在持股沒有違法問題,
那打這個,就沒意思了,
雖然大家看他們賺大錢很眼紅,
不過勒,我認為,
如果一個科學家可以發明一種藥物,
可以把癌症消滅,
那他賺2000億美金,都不為過,
翁啟惠如果做得到,那他賺的那幾億股票漲幅,其實算客氣的了!
(至於翁啟惠說有贈與,那是逃漏稅的問題勒,是另外一件事)
疑點四、為何翁郁琇在浩鼎解盲前出售持股?
這個比較有問題的是涉及內線交易,
就是你或妳父親事前就知道解盲結果(失敗),
趕快賣掉股票,
那就會構成,
現在檢察官在查的,就是這個時間點,
如果不是那樣,
那解盲前出脫1/3或1/2股票,
一來並不違法,
二來也很合理,
今天換成是你,
你手上有一批股票,已經漲十幾倍,
現在他有一個重要實驗數據要出來,
要嘛成功(那股價還不飛上天阿!),
要嘛失敗(那股價一定會跌!)
請問單兵作何處理?
如果是我,我一定先出脫1/3或1/2,
已經獲利的部分(反正已經漲了十幾倍)落袋為安,
剩下的再看看,
這樣的處理,並沒有不合理,
況且翁啟惠女兒只賣了10張,
擁有3000張,卻只賣10張,
這哪門子的內線交易?
如果真的知道解盲失敗,
要賣也是幾百張一兩千張的賣吧?!
我認為用陰謀論去看待這件事情,大可不必~
我認為比較有問題的反倒是翁啟惠在解盲失敗後的發言,
似乎有停止股價下跌的意圖,
那這個似乎可能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這個可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
不過勒,翁啟惠是國內相關領域的專家,甚至參與這個計畫,
檢察官要證明他的發言是流言,是有困難的!
結語:
這個案件看起來應該會以雨點小做收~
不過勒,
我認為,
站在台灣的立場,
你又要人家(翁啟惠)回來奉獻(擔任中研院院長),
又要擋人家財路,甚至要用各種法律去卡他,或對付他,
那翁啟惠幹嘛回來?
以他的本事,
在美國,愛怎麼授權,就怎麼授權,
授權給誰,要拿多少授權金,都隨他高興,
甚至現在所謂的中研院授權給浩鼎公司的技術或科技,
搞不好大多數都是翁啟惠兄弟獨家創見,
那中研院有什麼立場去限制翁啟惠?
現在鬧大了,檢察機關事後再用一堆刑法去對付他,
其他在海外的科學家看了,怎麼想?
還要不要回來?
(要回來可以阿,請清貧一輩子!
不然貪污這頂帽子早晚要扣到你頭上的!)
然後我們再來說好人才不想回來,
是這樣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