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專利授權合約必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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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專利授權合約必知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

專利授權合約必知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4:47:58

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

  • 專利授權合約必知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0 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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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另外,大家每天收看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有沒有發現有的記者提問真的非常幽默又饒富趣味呢?我們特地為大家精選了五個經典提問!
    👉今天晚上八點,請大家記得準時收看瑩真律師頻道的最新影片喔!

    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中國國藥對於尼泊爾媒體洩漏疫苗交易價格一事氣噗噗: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菲律賓官方指出疫苗價格屬於保密條款規定範圍,無法對外揭露: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 專利授權合約必知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09 15: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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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農委會針對荔枝輸澳開了一個記者會來說明,看完農委會的新聞稿及相關說明的ppt我真的覺得太厲害了,明明是瞎搞卻可以講成是翻轉思維,然後再說你散佈錯誤訊息傷害台灣農業佈局國際的努力,品種又不在我身上,能這樣隨意送出,才是真正傷害台灣農業。

    品種的輸出,農委會當然過去有很多經驗,農委會今天出示的台澳荔枝產業合作說明裡面,也有說明過去品種輸出的模式(第二張圖紅圈處,橘色的部分)。

    過去關於品種輸出的部分,都是採取境外授權的模式,台灣端是協助被授權者,拿下想要申請國家的品種權,責任是被授權者自付的。

    也就是說以過去的模式來說,澳洲的業者或本國的業者想要引進這個品種去澳洲,他就要來跟農委會談,談一個農委會覺得合理的授權金,為了避免說圖利單一業者,就要開一個品種授權的標案出來,有興趣的人再來投標取得品種授權。
    農委會給你的就是品種相關的授權書及品種枝條,接下來輸入登記品種權就是你自己的事,如果你失敗了,或者經營不好賺不到錢,都是你自己的責任,但至少國家也拿到一筆授權費,而不是甚麼都沒有。

    但是呢?這次是變成澳洲想引進品種這邊連授權金都不用付,澳洲荔枝生產者協會過來簽MOU,我們就把品種給他了,連本來要付的檢疫費用也不用出,也不用買枝條的錢,我們還要派人去輔導。
    最好笑的,農委會的新聞稿理自己寫得很清楚
    由澳大利亞昆士蘭農林漁部(DAFF)、昆士蘭荔枝生產者協會與該會農業試驗所共同合作申請品種權。

    也就是這個品種權是三方共同申請,未來也可能是共同持有,未來怎麼靠一個MOU的效力去爭取權利?人家荔枝生產者協會也是品種共同擁有者阿,這種事不簽合約,只靠MOU不是更好笑?

    過去再怎麼樣,品種授權也是簽合約,白紙黑字,現在換成法律效益薄弱的MOU,還送給人家,這就變成翻轉思維的台澳模式,是問我講的內容哪一個不真實?但在農委會口中就是傷害台灣農業佈局國際的努力。

    而農委會又把全部的焦點想轉移到不會回銷的部分,以目前來講當然不會,因為我們又沒有開放澳洲荔枝輸台,但這個部份其實根本保障不了,以後我再來專門寫這個部分,現在還是把重點放在荔枝輸澳。

    至於農委會的台澳互惠就更有趣了,農委會就畫了一張圖表去解釋這些關係,那麼這張圖裡面的,農試所技轉或技術作價給澳洲這邊,目前拿到什麼了?拿到一個正在申請中的共同品種權嗎?
    接下來等性狀測試過,真正登記到品種權,開始在澳洲反季節生產,農委會又能拿到什麼?

    我講解品種權利金的實務運作給大家聽,有品種權跟能收的到錢,又是兩碼子的事情,就像你有專利真的能告到人家侵害專利拿到錢有一段距離。

    以大家都知道的紐西蘭奇異果為例,紐西蘭奇異果現在熱賣的金果品種Sun gold 中文叫金圓頭,在包裝場包裝出來的費用的3%必須給負責研發品種的研究單位當品種權利金,也就是這個包裝場如果包裝了100萬紐幣的金果sun gold ,研發單位就拿到3萬紐幣,這也是為什麼能支持人家品種優先,認真研發好品種的人員可以拿到好的回報。

    這是在生產端收錢的部分,那未來澳洲果農生產開始出口了,農委會怎麼收到這些錢?靠你的MOU嗎?

    另一種品種模式就是進入消費國收取權益金的模式,如台灣的文心蘭honey angel,台灣的毛豆進入日本,這種就是這個模式,但這個案子不太適用這個模式。

    商業的部分本來就是先談好合約都簽好才走,哪有這種先把枝條給人家,然後共同申請品種之後,才在跟人家講未來的部分?

    農委會並不是沒有做過品種授權,他們過去有許多的經驗,但怎麼會一個MOU然後免費把品種送給人家,還要說這是翻轉思維。
    那如果以後要海外品種授權的廠商,也找當地的生產協會來,要跟你簽合作MOU,你也一樣繼續乖乖把品種送上嗎?不是翻轉思維國際合作模式嗎?

    再來最嚴重的一件事,這次送出去的還不是什麼阿貓阿狗的品種,而是未來最有國際競爭力的荔枝品種台農三號俗稱拉鍊荔枝的玫瑰紅。

    這隻品種在台灣的種植面積很小,只有約20公頃,最早期是由竹崎農會拿下專屬授權,所以以嘉義竹崎那邊為主來種植,後來專屬期過後,在台中有零星地區種植。

    這隻品種的特色就是吃起來有明顯的玫瑰香味,加上外殼偏紅,所以取名叫玫瑰紅,而且殼上有一個拉鏈痕,只要用力擠一下,就會從中間裂開,食用非常方面,但這個優點也變成在種植上的缺點,一般荔枝在後果期沒有那麼怕雨水,但這隻容易因為這個特性而裂果,再加上這隻品種的核不小(台灣人愛小核)所以農民種植的意願也不高。

    除了這些以外,還有一個最可怕的優勢,就是這是一隻可以海運的荔枝品種,大家都知道荔枝不耐儲運,所以都是空運為主,海運以老品種黑葉為主,但這是一隻可以海運的品種,可以海運才是這個品種未來最大的優勢。

    這麼好的品種,就算簽上千萬的授權金也說的過去,然後農委會免費的送給人家,現在還說是翻轉思維的台澳模式,我說出妳們這些惡劣的行為變成散佈錯誤訊息傷害台灣農業佈局國際的努力,我只能說這真的是陳主委的一貫風格。

  • 專利授權合約必知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01 13: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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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oT時代5G專利授權機制之挑戰與機會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何思穎、張小玫 發表於 2020年3月27日

    柏林工業大學與IPlytics GmbH於2020年2月初邀請了世界各地的產業專家參加了5G專利研究結果的報告。這項5G研究由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BMWi)委託進行,目的是闡明5G標準的專利情況。受邀專家來自Nokia、Ericsson、華為、高通、中興通訊和三星等主要5G專利公司,奧迪、德國馬牌、西門子、BMW、福斯、博世、德國電信以及夫朗和斐協會(Fraunhofer)等德國產業的120名高級專利專家,共同商討未來的5G專利授權議題。

    該5G專利研究的資料係基於已公告的5G專利以及向3GPP組織提交於ETSI資料庫的標準專利。然而,他們所做出的專利聲明(patent declaration)並不能視為經過法律驗證的標準必要專利(SEP)。若要識別5G標準專利之真正貢獻,需要由5G技術特定的標準產業專家來驗證。

    研究結果顯示,5G標準已獲得很多專利。目前總共宣布了95,526項5G專利,細分為21,571個獨特的專利家族,其中只有44%尚未獲批准。但是,由於大多數5G專利都是最近才提交的,因此預計在未來幾年內專利授權的比例將大幅提高。大多數5G專利均是在2017年至2019年間申報,可見逐年增長的趨勢,再加上由於5G標準的開發尚未完成,預計未來幾年會有更多的專利聲明。值得一提的是,針對5G申報的專利中有24%之前已經針對4G申報過,這也意味著部份4G技術與新5G規範相關。

    5G專利市場中國參與者增加且是新進入者

    研究結果顯示,華為(中國)、中興通訊(中國)、三星(南韓)、LG(南韓)、諾基亞(芬蘭)、愛立信(瑞典)和高通(美國)是5G專利領導者。其中,有些原不在4G發展而後進入5G的新參與者:Oppo(中國)、Vivo(中國)、FG Innovation(中國)、展訊通信(中國)和華碩電腦(台灣),都是5G專利排行榜上的新面孔。

    3GPP是制訂3G、4G和5G等電信標準的機構。華為、愛立信、諾基亞、高通、中興通訊、三星和LG等主要4G標準開發商再度成為5G發展的有力競爭者,且來自中國的新玩家和後進者越來越多。

    產業專家說:「5G專利的授權議題可能會很複雜」

    與會者一致認同,5G專利的授權將比4G更加複雜。5G標準具有更多可組合的模組(module)和技術。因此,公司將根據不同5G用例採用不同的5G規格,汽車與冰箱會採用不一樣的5G技術特徵(feature)。由於不同5G規格(specification)須遵循不同的SEP標準必要專利,因此很難定義5G用戶會需要哪些專利。專利擁有者必須找到有效方法,針對不同用例推出不同的5G授權方案及不同的專利費率。

    專利池有望解決SEP授權的僵化且複雜問題

    其實,專利池(patent pool)概念已行之多年,未來在5G專利授權可扮演重要的角色。專利池的主要原理是解決授權的僵固性,也就是透過節省授權人(Licensors)和被授權人(Licensees)的交易成本。尤其是當許多不同產業都使用5G時,這也意味著更多公司的應用及使用(與智慧手機產業相比),則交易成本不免增加。因此,專利池在這裡的目標是簡化授權過程,例如:由於所有成員必須就該專利池的條款及條件達成共識並作出承諾,因此專利池為所有授權人提供單一版本的合約並排除了對專利品質的討論。這些條款和條件定義了專利擁有者之間如何分配權利金(royalty),當產業同意這些條款和條件時,可以減少問題。因此專利池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加入專利池的專利權人之數量及規模。然而,加入專利池可能會遇到所謂「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因為若沒找到領頭的人,其他公司也會躊躇不決。

    一些專利擁有者認為,即使成為專利池的一員,某些問題仍無法解決,尤其是當授權人不同意專利池授權的條款和條件時,就會導致專利法院的訴訟。而當作為專利池的一員,不參與其他成員正在進行的訴訟,即有可能造成不透明的情況,這對專利權人的授權策略並不是好事。

    目前,仍沒有5G專利池組織,所有與會專家也都認為有需要。但要建立一個成功的5G專利池,則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並為不同的5G應用提供不同5G授權訂價費用。

    將來,5G授權談判可能會出現不同的類型模式,就是:專利池及專利技術授權公司。專利池雖然聚集了專利權者,但同時,也會有所謂的防禦性專利聚集許多專利組合的專利技術授權公司,例如RPX或Allied Security Trust。

    IoT時代SEP專利授權,可能因產業位階不同而有所不同

    AVANCI是第一個專利池,針對智慧手機公司以外之產業,目標為汽車產業。當AVANCI成立時,還沒有適合的授權合約,當時汽車製造商和SEP擁有者得以從頭開始確認如何設計汽車產業的授權合約,因而具一定程度的靈活度。相比之下,現今的智慧手機產業存在所謂的「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當建立新合約時,需要考慮到已存在的SEP授權合約。於是,給智慧手機產業帶來挑戰,並常常限制了新條款或授權條件的靈活度。

    在智慧手機的現實世界裡,專利權人雖是授權人,但有時也是被授權者。專利權人經常在產品市場上下游競爭;換句話說,授權合約是競爭者之間的談判。然而汽車產業的SEP授權,授權方來自電信業,不與汽車業的被授權人相競爭。這使得授權談判更加容易,授權人與被授權人身分不會發生混淆情事。

    例如:電信業和汽車業這兩個不同產業,在授權機制方面可能產生衝突。

    電信產業:
    SEP授權是在用戶設備級別,
    因此,授權談判對象是設備製造商(OEM),
    在某些案例中,權利金會考慮到成品的淨售價。

    汽車產業:
    專利通常交叉授權於垂直級別,
    供應商可以將IP權納入其零件供應合同中。
    權利金通常是基於零件售價。

    基於零件的專利使用費或基於產品的專利使用費,何者是合理的解決方案?SEP擁有者聲稱,目前2G、3G和4G(和e-call)之SEP,AVANCI費率為15美元,這是非常低的。但汽車產業聲稱,與汽車中提供連接功能的模組價格相比,15美元是非常高的價格。汽車業已明確表明,此類網路連接標準的權利金將由終端消費者支付。

    未來5G授權將面臨的考驗

    該研究出席專家,一致認同5G專利授權的首要任務是找到簡潔的授權模式,否則授權不會成功甚至引發法律糾紛不斷。智慧手機領域的SEP授權廣為人知,大多數專家認為5G將與3G或4G的授權談判差不多。然而,智慧手機領域外的5G專利授權將更具挑戰性。由於5G的應用因產業而異,因此授權機制需要更加靈活,沒有一種規格能適用於所有模式,例如:汽車的5G安全功能、冰箱5G連接到其他家用電器。一套統一的5G授權模式是不可行的,但是靈活度是必要的。但業界同時需要找到一套能夠集合和打包5G專利授權的機制,以避免專利僵固性。現實面而言,針對每個物聯網應用,單獨與各個授權人討論也是不可行的。所以,專利池或許是可行的。

    另一個挑戰是長尾理論的產品。換句話說,5G將會應用於由小型營利公司生產及運輸的IoT應用與產品,譬如:營收為1000萬歐元的柏林智慧IoT新創公司。如果每家公司的授權使用費太低,則向數萬家這樣的小公司各自收取使用費是不夠有效率的。專利擁有者必須捆綁資源以爭取所有5G小型用戶,或者是接受一定比例的搭便車者,免費使用5G技術專利。

    5G或IoT用例與標準競爭

    5G在各種不同IoT用例的應用,至今仍沒有人可以預測。終端用戶才是5G採用決定者,例如:在汽車中採用5G是否能帶來附加價值。

    關於標準802.11p和V2X 5G之間的競爭,取決於汽車的連接用例。兩種標準都各自有優點,端看哪種標準採用次數較多。標準的競爭也意味著價格上的競爭,進而代表權利金的競爭。未來的汽車將同時整合這兩種標準,並將技術應用於不同的用例。

    目前為止,5G是一個新標準,5G專利的授權議題將是未來的熱門話題。專家認為,目前可能不是與IoT設備製造商進行授權談判的適當時機,但關於建構出IoT授權應該及早進行。5G授權很有可能不會單獨談判,而是與其他標準專利一起進行。

    附圖:圖、IoT時代5G專利授權機制之挑戰與機會
    圖、2G/3G/4G/5G標準必要專利申報統計
    資料來源:IPlytics GmbH,2020/2

    資料來源: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6493&fbclid=IwAR2K8uHoHyNiGTedCND16_8jKAkcHI_QYApVuxX9rtNHHbgUJDYJCSeIF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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