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8 07: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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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1 22: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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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摧毀天際線?城市景觀誰決定?】

    左營國中舊校地開發案,自2015年起,歷經5次招商均流標而閒置至今,因此近期都發局將地目由「特定觀光發展區」檢討變更為「商業區+公園用地」結合TOD發展住商+觀光遊憩利用,引發多個公民團體質疑,變更後建商會蓋超高豪宅,嚴重破壞龍虎塔天際線與「百年人文景觀」,恐摧毀「千億觀光產值」,呼籲市府明定「樓高在六層樓以下,不得轉售私人,維持公有低密度使用」。


    這令人想到,剛好最近都發局也通過了「鳳山國泰重劃區台糖商二土地提高建蔽率案」,在這案基地旁邊,就是慈濟鳳山靜思堂,該堂量體也相當龐大,採用全台一致的慈濟風格,同樣也和周邊的衛武營藝文中心格格不入,也曾在網路上引發討論。不過作為私人產業,倒是沒有公民團體反對。


    公民團體提到蓮池潭「#百年人文景觀」,剛好我們可以找百年前的照片、老地圖進行對比,但就會發現,蓮池潭原本的「人文自然景觀」,是完全沒有西岸這些建築物的。


    春秋閣、龍虎塔、玄天大帝像這些建築,全都是戰後由潭邊廟宇興建,屬於其附屬建築,例如春秋閣在1953年由啟明堂興建完工,龍虎塔由城邑慈濟宮在1976年興建完工、玄天上帝神像為元帝廟豐穀宮在1995年興建完工。而孔廟則是1977年由市府「填潭」,以中國北方宮殿建築風格興建。以今日觀點來看,這種未經環境評估、未經都審、隨意填潭的行為,都會被環團抗議「#嚴重破壞生態與景觀」,蓮池潭畔真正的「百年人文景觀」應該是舊城等建築群,怎麼時間一過,這些湖畔的「現代鋼筋混凝土建築」反而變成「珍貴的高雄特色」了呢?


    如果以「龍虎塔已成為高雄地標」來論述,那麼,高雄近25年來,不乏超大量體的知名地標,例如85大樓(378m)、佛光山佛陀紀念館(108m)、夢時代摩天輪(102m)等等,那是否反向操作,只要能成為「新景點」,變成「外界認識高雄的重要地標」,那就應該興建呢?


    也有議員指出,例如日本京都等地,都實施嚴格的高度與景觀管制,認為市府應該明確限制樓高。然而,京都市是在1976年依據《文化財保護法》143條第1項制定了《#京都市伝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条例》,並歷經修訂,在符合文部省「重要建築物群保存地區選定基礎」的地區,實施從高度、建物外觀、招牌樣式、顏色等完整的規範。先不論舊左營部落能否符合類似標準,如果照這種思路,應該先檢討的是龍虎塔正對面一整排的增建鐵皮屋「嚴重破壞高雄人文景觀」吧?


    另外,蓮池潭東岸早已經有「湖岸第一排」的15層住宅大樓完工多年,而蓮池潭西岸的現代廟宇也早有超過20m高度者,那要根據哪種邏輯,才能一致性去特別限制新基地的高度開發呢?


    如果我們來看其他日本水岸案例,如東京的蓮潭「不忍池」,其人文史蹟可追溯到江戶初期(近400年),但並沒有實施限建。而同樣有著350年歷史的濱離宮恩賜庭院,背後更是最高達210m的汐留超高建築群。當初開發時,東京都於核定更新計畫時,並沒有要求不得破壞濱離宮的背景天際線,而是在汐留的街區上,進行天際線分區配置,管理設計風格,讓景觀能維持協調。


    如果我們進一步思考,要「各個年代」的建築文化並陳,並互相尊重,又或者是不破壞「經典觀景角度」,那麼在程序上,最能直接發揮作用的,還是落實「#都審機制」,促使開發者調整量體退縮與造型,並提供 #多視角天際線模擬等可視化資料 供審查,並調整關鍵都審會議之時間和舉行方式,便於更多公民參與。


    如果要進一步立法,則需制定高雄版的「重要建築物群景觀保存地區」相關自治法令,不論是哈瑪星等舊社區,或高雄車站、衛武營等大型地標公共建築,都能列入規範,要求後續開發維持協調性與避免遮蔽特殊角度,方能維持程序上的公平。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23 21: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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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支持騎樓順平
    🙅🏻‍♀️但我反對違法強拆,反對拆了房卻不通的騎樓!
     
    今天上午我帶著護城河畔信義街6戶房屋的所有權人和承租客,到立法院和立法委員 陳椒華及長期關切政府迫遷逼拆民宅的徐世榮教授一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新竹市府不要為了燈會逼拆民宅。
     
     
    #拆了房子卻不會通的騎樓,#為什麼要拆?
     
    今年8月我接到信義街6戶的陳情,其實,一開始我也和某些議員一樣打算跟他們說抱歉,#如果你們都是違建,#我沒有辦法替違建護航。但當這位建物合法的老先生拿著建物測量登記告訴我,他的房子明明就是合法不用留騎樓的,為什麼政府要拆他家?我才發覺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其實,這6戶都是在日本時代蓋的房子,其中有5戶房屋前後緊鄰中正路與信義街,在中正路這一側已經留有騎樓。新竹市的都市計畫遲至1956年才實施,這些住戶在都市計畫出現前早就存在了,後來陸續增建,大約在1972年完成所有增建,而關於新竹市騎樓退縮的法規,其實要到1973年的「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才有規範,也就是說,#無論是都市計畫或建築管理要求騎樓退縮的法規都是在它們建造及增建後才出現,究竟是合法或違法其實是相當有爭議的。
     
     
    #為什麼緊急召開記者會?為什麼站出來替民眾發聲?
     
    一、維護合法住戶的人權
    二、修正市府的行政瑕疵
     
    以下和各位說明:
     
    一、
    星期五(8月21日)市府告知民眾,下週一、也就是明天(8月24日)早上市府就會派人去現場拆房子,而且市府的工班甚至告知其中一戶合法的所有權人:「我們接到的指示就是全部拆掉!」

    合法的這戶的所有權人是一個從小在這裡長大,已經很大年紀,行動有點不便的長輩,他當初在向我陳情的時候,不斷重複地說,#從他小時候這裡就沒有騎樓,他們的 #建物測量登記也沒有騎樓,他們 #也沒有享受到所謂的騎樓稅務優惠,為什麼今天市府突然說他家的老房子有一部份是騎樓,一定要拆出來給人走?

    老先生也找了其他民代、問了市府官員,為了保存乘載生活記憶的家奔走,市府卻告訴他說:「我們現在還找不到證據,但我們會找到證據來拆的,沒有道理你的左右都是騎樓你卻沒有。」「你們這群人現在在申請圖在找人我們市府都知道。」
     
    當我得知這件事,星期五趕緊聯絡這位長輩關心,老先生被市府嚇得電話都不敢接,他很害怕,怕因為他出來表達意見,卻連本來合法的家都要被市府拆掉。

    也由於合法的這戶人家,#就算旁邊幾戶都拆掉、騰出騎樓空間,這條 #信義街的騎樓還是不會通,因為有一戶就是合法地,可以不用留騎樓,#不會通的騎樓為什麼要急著拆?
     
    二、
    其中有幾戶的建築測量登記確實是有註記騎樓的,這也是為什麼市府會將其認定為騎樓違建佔用要拆除。但是請注意: #任何政府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都要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以及救濟的權利,這是一種限制政府權力侵害人民權利的作法,而人民可以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來阻止國家濫用公權力,所以即使圖面上它「疑似」是違建,不代表住戶就喪失這些權利來向上級機關及法院證明它不是違建。

    法律系畢業的我很明白,訴願期間不代表行政處分就必須暫停執行,但是一般來說,會訴願代表對處分有疑義,原處分機關通常也會尊重而暫停,以免結果出來是原處分違法必須撤銷,弄不好還要國家賠償;換言之,一般來說 #政府在處理行政處分的實際狀況大多是會暫緩實行的。

    房子就在那裡它不會跑掉,市府既然很有把握地認為這是違建,那過了訴願期難道就會變成合法了嗎?有什麼必要非得在訴願期內強拆呢?這是我非常不能理解的事。
     
    此外,市府行政措施充滿瑕疵,對住戶說法一變再變,太多令人錯愕與不解的細節,在此僅舉一例,市府第一次發違建通知時算錯拆除面積,後來發公文更正並撤銷之前的通知單,要求住戶拆除的面積從1平方公尺變成18平方公尺,增加了18倍!這已經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了,但市府卻不認為這是個新的行政處分,也不願意等待原先的訴願期限,解除可能的部分結構牆遭拆除後的嚴重公共安全疑慮。
     
     
    #明天早上9點我會到拆除現場跟市府交涉,#我只有兩點訴求:
     
    一、請等到訴願期限結束,再拆除非法違建。
    二、絕對不能拆除合法的建築物。
     
     

     
    #我當然支持騎樓順平計畫
     
    改善新竹的人行空間,邁向真正的「步行城市」,作為議員,除了不時詢問進度、發公文提供具體建議,在今年2月拜會工務處時,也特別討論到騎樓整平無障礙化的議題,但工務處雙手一攤告訴我們,沒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完全推不動,我看得到市府承辦在能力範圍內的努力,但這項工程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及強力執法,沒有市長的意志是做不起來的。

    這也是為什麼當時工務處給我們的現有騎樓整平區域少得可憐的原因。後來,市長終於決定為了燈會,要推動全市17個路段的騎樓整平,我也寫文表達支持與鼓勵。

    #子齊的心裡話

    接下這個陳情時我當然很明白,騎樓整平不但是我自己支持的政策,更是許多市民殷殷期盼、現在終於因為燈會而開始推動的政策,我當然可以像一些市長子弟兵的議員,為了護航市府完全不理會這中間的行政瑕疵,甚至忽視這裡頭有合法的住戶,去放任市府拆出一條不會通的騎樓。
     
    但我只要一想到或許有一天我回想起那個合法住戶的老先生的臉,而他的家有部分被政府違法拆除、或「不小心」拆除時,我一定會有愧疚感。
     
    當議員不難,對得起自己的良知才是最重要的。至於影射我收錢的那位市長子弟兵議員,我覺得深受侮辱,這裡也建議他直接去檢舉我,為了護航市長做這種抹黑實在沒必要,大家就事論事,請多為新竹、多為市民的人權與生活想一想好嗎。

    #支持騎樓順平
    #反對違法強拆
    #反對拆了卻不通的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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