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就原住民排除刑罰的前提是,原住民族拿自製獵槍、魚槍,供生活工具之用,其他種類的槍枝,比如空氣槍,並沒有包括在內。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對原住民族的狩獵管制方式,採取事先許可制,沒事先經過許可,還是觸犯法律規定。
803號解釋是一個原則上都合憲的解釋,處理了六個問題。
1️⃣槍砲...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就原住民排除刑罰的前提是,原住民族拿自製獵槍、魚槍,供生活工具之用,其他種類的槍枝,比如空氣槍,並沒有包括在內。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對原住民族的狩獵管制方式,採取事先許可制,沒事先經過許可,還是觸犯法律規定。
803號解釋是一個原則上都合憲的解釋,處理了六個問題。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排除原住民持槍刑責,僅限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自製獵槍:合憲
大法官認為沒有違反比例原則,自製獵槍的規定也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至於條文沒有涵蓋「非自製」的魚槍獵槍,或其他種類槍枝如空氣槍,這是立法政策的選擇。
2️⃣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關於獵槍的定義:規範不足,違憲,2年內檢討修正
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自製獵槍的規範不足,沒有辦法讓原住民可以安全的從事合法狩獵活動,違反憲法保障的生命權、身體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就規範不足部分宣告違憲,2年內要檢討修正改進,訂定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自製獵槍的定義性規範。
3️⃣野生動物保育法「傳統文化」的範圍:包含飲食與生活文化
野生動物保育法 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在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相關限制。
大法官指出條文中的「傳統文化」,應該包括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也就是說,並不只限於祭典,還及於飲食與生活文化的非營利自用行為。
4️⃣非營利自用的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原則不包括「保育類」動物
野生動物有分為保育類及一般類,原住民基本法跟 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沒有提及可以依法獵捕、宰殺或利用的野生動物是保育類,還是一般類。
大法官表示為了平衡憲法上的相關價值,除非有特殊例外,並沒有包括保育類的野生動物。關於特殊例外,大法官舉的例子是:野生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
5️⃣事先申請核准的管制手段:合憲
大法官認為立法者就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所規定的管制手段:事先申請核准,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這是避免原住民狩獵活動過度侵犯野生動物之存續與干擾生態環境之平衡,以及第三人人身安全之目的,並沒有其他相同有效而且侵害更小的手段可以使用。
6️⃣欠缺彈性的管理辦法部分內容:違憲
大法官肯定事先申請核准的管制手段,但也認為相關的申請程序,有違憲的情形,宣告下面這2個部分違憲。
第一,非定期性獵捕活動,要在獵捕活動5日前提出申請,欠缺合理彈性,應該有多元彈性措施。
比如:在兼顧公共安全之前提下,就特定情形之申請案容許事前就近向有管理權限之部落組織申報,不受5日期限限制,並要求於狩獵完畢後併同狩獵成果向主管機關陳報,或區分擬採行之狩獵方法而為不同之期限設定等可能。
第二,申請書應該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違反比例原則,不再適用。
原住民各族有狩獵禁忌,出獵前預定獵捕動物之種類與數量,是對山林自然神靈不敬。大法官指出影響狩獵所得的因素很多,除了人為外,天候跟自然環境難以掌握,要求申請時載明種類數量,助益有限。可以透過一般性規範或核准時給予限制、增加附款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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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碧雲:環保局沒有提出缺失意見,僅要求依相關規定辦理,動物防疫所認為符合防疫規定,畜產科記錄東、西側圍籬已拆除,黑網隔離有使用執照,5合1容許使用申請書已送枋寮鄉公所,顯示會勘並無違失也依法改善。
5場的牧場畜禽污水農用容許申請文件送枋寮鄉公所3個月,沒有下文。東、西側圍籬是依法申請設置取得執照,結果縣府卻裁定違法未改善,讓人無法信服,而太陽能板的設置是經過縣府核准,現在卻變違法,業者損失數億元,縣府該如何處理?
呵呵,看來接下來勢必會來一場行政訴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