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家暴公訴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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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家暴公訴罪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萬的網紅沃草 Watchou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知道今天3月23日是什麼日子嗎? . #25年前的今天,是臺灣 #第一次總統直選,由中國國民黨的 #李登輝、連戰、民主進步黨的 #彭明敏、謝長廷、獨立連署參選的 #陳履安、王清峰及 #林洋港、郝柏村競選。這天是臺灣歷史上重要的一天,這場選舉背後是許多冒死和黨國體制、中國法統對抗的民主前輩的犧牲奉...

  • 家暴公訴罪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3 14: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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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知道今天3月23日是什麼日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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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年前的今天,是臺灣 #第一次總統直選,由中國國民黨的 #李登輝、連戰、民主進步黨的 #彭明敏、謝長廷、獨立連署參選的 #陳履安、王清峰及 #林洋港、郝柏村競選。這天是臺灣歷史上重要的一天,這場選舉背後是許多冒死和黨國體制、中國法統對抗的民主前輩的犧牲奉獻,也是1990年的 #野百合學運 大學生、年輕人為國家前途站上街頭的成果,臺灣直到那一天才終於取得制度上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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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總統直選改革、被譽為 #民主先生 的前總統李登輝在去年離開了我們,《沃草》有幸在2014年時,邀請李前總統接受專訪並全程直播👉【沃草】李前市長給問嗎 LIVE https://waa.tw/CgIT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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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百合學運對臺灣影響至深,許多當年投入學運的年輕人後來也繼續在政壇耕耘,為臺灣的未來努力。像是《沃草》曾訪問的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和前文化部長鄭麗君,他們也都分享了當年學運的經驗,和對臺灣的期望、對《憲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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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必須制憲!」律師賴中強:中華民國憲法不是台灣人訂的,還要把它當神主牌? https://waa.tw/fC8Osw
    👉前文化部長鄭麗君:臺灣如何面對中國?在世界創造民主治理的典範
    https://waa.tw/nTfT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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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前的323,也有一群關心臺灣前途的年輕人,#攻佔行政院,延續數天前攻佔立法院的 #318運動,升高運動的張力,卻也遭到國家暴力無情的毆打。《沃草》當時也全程紀錄下這場帶來歷史性轉變的公民運動,7年後現在,當時對學生發動暴力驅離的主政者,中國國民黨政府、前總統馬英九和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仍然不願坦承真相、不願負起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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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現場】(1) 3/24 佔領行政院直擊 https://waa.tw/2Caxzw
    👉324流血驅離不是江揆下令?行政院說詞前後矛盾 https://waa.tw/PAUpGN
    👉林德福批政院撤告324佔行政院「打擊警察士氣」 顧立雄:警察執法過當打人是公訴罪 https://waa.tw/8ZXOwT
    👉324 行政院暴力驅離六週年 江宜樺看施暴影片說「沒有國家暴力」
    https://waa.tw/IQMz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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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雖然已經民主化25年,但我們一路跌跌撞撞、掙扎前行,現在我們視為理所當然的自由空氣,是亞洲周邊國家地區想望而不可得的寶貴價值。但是,臺灣仍然不完美,我們的《憲法》仍然將臺灣和中國牢牢綁住,它依然不是屬於臺灣人自己的憲法;我們的法規,無論是在人權、經濟、文化、國家安全等層面,都有許多尚待填補的缺漏;我們度過了漫長的白色恐怖時期,無數臺灣人無故被關、甚至失去生命,我們卻對他們究竟發生了什麼一無所知;至今,也仍然有許多臺灣人的認同混亂,在大中華框架的教育下,迷失了自己是誰、對自己生長的土地沒有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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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草》台灣人ê 新憲法專題
    https://watchout.tw/projects/tw-constitution/
    👉《沃草》轉型正義系列報導 https://watchout.tw/tags/transitional-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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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現在的民主環境,是無數前輩犧牲奉獻所留給我們的禮物,我們也要思考,我們這一代的臺灣要為下一代留下什麼?阿草希望我們留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有自己的憲法、有自己的歷史,人民關心、認同、珍惜這片土地。讀者們又希望為臺灣留下什麼樣的未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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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暴公訴罪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03 17: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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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絕不寬貸❌ 消防員性侵未成年少女 卻僅記過一次?

    根據新聞報導,新竹縣消防局陳姓消防員2018年利用職務之便,趁機抄錄報案少女的電話,與對方連繫建立關係,後續性侵得逞。自此2年內被害人就已輕生16次,後於今年2月輕生身亡。雖全案已起訴,但消防局竟只懲處記過一支?調離現職?

    類似的警消假借職權或機會性侵情節,時有所聞。

    2007年桃園縣龜山分局警員柳吉信,受理菲律賓外配家暴案時,不僅吃案,未依規定立即通報,還藉口「查案」,到女方家裡將其性侵得逞。

    2015年,新北市中和一分局秀山派出所員警蔡柏威,涉嫌假借查案,進入27歲周姓女子住處,要求發生性關係不成強逼口交,性侵得逞。

    柳、蔡兩人在犯案的當下,都沒有被停職,在纏訟數年後,都已判刑四年餘定讞,不能再當警察!

    消防員也有老鼠屎!

    2010年台北市消防局的張文良消防員,執行救護勤務時,在救護車上以手指性侵病患下體,判刑4年10月;2017年新北市救護員黃子傑,在救護車上,對女傷患強脫貼身衣物性騷擾,後來被消防局調查出是累犯,立即以記兩大過免職。2015年台中市府消防局小隊長李思賢酒後性侵女消防員案,也被判了12年的重刑。

    這些警、消性侵案的被告刑期都遠比常人為重。主要因為警察、消防與民眾接觸最頻繁,也是人民最信任的公務員,假借職權與機會性侵或猥褻都是妨害性自主的公訴罪,自有法律制裁,但是犯下這種罪行的警消,違背人民的信任,不能、也不適合擔任警消,不能玷汙這個光榮的團體!

    新竹縣消防局的陳姓消防員,兩年來連續性侵未成年少女,造成她輕生,不管陳員是否有與家屬和解,都不應該寬貸輕縱。如果現行規定只能記過,就代表這樣的管理法規已經不合時宜,該要翻修了。行政機關不能息事寧人,應重新整頓及加強內部管理及教育訓練,從根本杜絕此事再次發生!

  • 家暴公訴罪 在 阿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2-03 14: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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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來一篇 (挺)

    『因此,亂倫罪才會到目前也仍蘊含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只有家人才可提告。』

    結論:允許同性婚姻與共同收養,才符合對孩子的最佳利益。

    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親等」
    直系血親只看「誰生了誰」,親子關係是一親等、祖孫是二親等。
    旁系血親就是往上找兩個人共同的祖先,然後把兩人各自與該祖先的親等加起來。因此兄弟姊妹是二親等,共同祖父的堂表親則是四親等,叔伯姑舅姨則是三親等。

    #二、收養的算不算?
    有些人認為算,有些人認為不算。
    認為不算的理由通常是因為認為本罪的考量是優生學。不過姑不論優生學就此的相關研究進展如何,這個理由實在很難說明:那為什麼口交跟肛交也要處罰?
    如果要以優生學做為理由,恐怕還是要加上「當事人主觀認知有懷孕可能」,也就是至少需是異性性器官間的危險性行為,才符合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文獻:
    認為收養也算的:黃榮堅,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增修評論,月旦51,1999.8,82頁;
    認為血親才算的: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修訂五版,2005.9,472頁)

    #三、告訴乃論!?
    近親相姦罪,須告訴乃論,規定於刑法第236條。
    而且,提出告訴的必須要是當事人各自的父母、祖父母,或是當事人的配偶們或配偶們的父母、祖父母。(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

    換言之,只要家裡的人沒意見,那麼亂倫其實是不會有罪的。
    (這也更加證明了優生學做為社會法益,應該不是這個規定的主要考量。)

    #四、多元成家
    承上,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同性婚姻或是多元成家法案,現在也早就可以亂倫了。
    而且允許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孩子,其實反而因為有亂倫罪的規定,更能夠保護孩子。

    如果不允許同性婚姻或是共同收養,那麼同性情侶間就只會有一個人跟孩子有法律上的血緣關係(術語為「擬制血親」),另一人由於跟孩子根本不是血親關係,從而只要孩子年滿16歲,就可以跟他合意性交--即使養親反對也沒有用。

    相反的,如果允許同性婚姻以及共同收養,那麼不但兩個人都不能跟孩子做愛(別忘了因為是配偶關係,同時還有通姦罪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不再是只有一個人對孩子有扶養義務,而且孩子也可以有兩人的繼承權,這樣「有更多選擇」的制度,才是對孩子最好的。

    #五、為什麼是告訴乃論?
    要討論為什麼亂倫罪是告訴乃論,或許要先從「為什麼妨害風化罪在刑法裡的位置是第十六章『之一』」開始談起。
    以前,從強姦罪開始到亂倫罪,都是告訴乃論,而且都是歸在「妨害風化罪」章。之所以當年規定為告訴乃論,雖然美其名是「被害人自己決定」,但實際隱藏的其實是「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於是有許多被性侵的女子被家裡逼著與強暴犯成婚,也因此有了不少悲劇(包含催生了家暴法的鄧如雯殺夫案)。
    後來女權意識漸漸抬頭,於是在1999年時修訂了許多跟「姦淫」有關的法規。除了「性交」的定義外,也把強姦罪的相關條文改得較為性別平等(以前男性被強姦只能使用強制猥褻罪喔),改為非告訴乃論(通常誤稱為公訴罪),並且把第十六章改稱為「妨害性自主罪」。

    該次修法以前,刑法第236條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由於強姦罪被改為非告訴乃論,但強姦罪相關條文只到229條,因此因此亂倫罪就被「切割」出來,與其後的條文,仍然被歸在「妨害風化罪」章。
    因此,亂倫罪才會到目前也仍蘊含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只有家人才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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