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finitive (nana)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刑法--過失犯的因果歸責
時間Tue Mar 19 01:09:30 2013
Q:甲在鮮果店擔任送貨員工作已達三年之久。應鮮果店老闆乙的要求,甲每日在上班
前都必須駕駛他平日用來送貨的貨車到老闆乙家載送老闆的一雙兒女上學。某日,
甲一如往常載送他們上學。當車駛入小學附近的巷道時,車速大致上保持在「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速限內,而正當準備右轉時,甲注意到老婦人丙正要穿越馬
路因而踩煞車減速,但由於車與人靠得太近,該車的照後鏡勾到老婦人丙手中雨傘。
丙所持雨傘被甲所駕駛汽車之照後鏡勾到後,雨傘先戳中她的臉部,後因顏面受傷
突然神智不清而跌倒、頭部撞地,最後由於對衝性顱腦鈍力損傷、腦挫傷及出血等
傷害而喪命。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甲最後的到底是屬於「過失致人於死罪」還是「無罪」呢?
我看到、聽到的版本有這兩種結果,我都搞混了!!
「無罪」的推論我懂,但為什麼有老師可以推出「過失致人於死」呢?
以下是我試著推論「過失致人於死」,但是總覺得理由不是很堅強!
請各位學長學姐們幫我看一下好嗎?謝謝!
1.條件說:
甲不駕車撞勾倒老婦人的傘,老婦人也不會死。
2.相當因果關係說:
甲在「小學附近的巷道」駕駛車輛,依據一般經驗法則,更應該要注意行人的安全,
所以甲駕車導致老婦人死亡有相當因果。
3.甲能預見在小學附近的巷道駕車可能撞到人,應屬於可避免者,但甲卻沒有,
故甲行為應可歸責。
4.故不論以「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說」「客觀歸責」,甲都必須負「過失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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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2.185.162
推 ChrisBear:本題有可能是276二項 重點在因果關係的論述 03/19 01:14
→ ChrisBear:用客觀歸責理論討論或是76台上192思考 03/19 01:14
→ ChrisBear:拿刑法書本 把因果關係那先讀讀在想想會比較好 03/19 01:15
→ ChrisBear:個人習慣用客觀歸責寫主觀過失的類似用語 03/19 01:16
→ infinitive:這應該是一般過失吧!雖然也有業務過失的版本 03/19 01:19
推 popo7588:甲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論過失,且位於國小附近屬危險性高 03/19 09:48
→ popo7588:之場所不能主張信賴原則,故過失成立。 個人想法 03/19 09:50
推 justfor48:經典題目呢~你的相當因果結論蠻怪的 03/19 18:57
推 sorryfl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雖然題目中甲有減速 但學校+老婦 03/19 20:27
→ sorryfly:人+下雨天 注意的程度應當提高 故還是有過失的成分 03/19 20:27
推 mikebb:過失傷害O不OK? 還是過失傷害就卡住了? 再來過失致死 03/19 21:43
→ mikebb:老師解題是說 突然這2個字是關鍵 代表這是反常因果歷程 03/19 21:44
→ mikebb:超乎一般人想像 當然主張有罪的 就把它當作正常因果歷程 03/19 21:45
→ mikebb:最後才是信賴原則 危險場所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小學附近) 03/19 21:47
→ mikebb:甲過失傷害成立 過失致死不成立 另外還有是否業務加重問題 03/19 21:51
→ infinitive:因果歷程有反常嗎?開車擦撞到老人依據經驗法作則,是 03/20 00:34
→ infinitive:有可能使老人因為被撞上而導致嚴重的死亡,所以題目故 03/20 00:34
→ infinitive:意設計「老人」,是否也是爭點之一? 03/20 00:34
推 mikebb:老人我覺得還是在考信賴原則的考點 相對人欠缺遵守規範的 03/20 02:57
→ mikebb:能力及常識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因果歷程就看你的標準正常 03/20 03:00
→ mikebb:還反常 把你的標準提出來就好 03/20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