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定型化契約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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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定型化契約定義產品中有5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

定型化契約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網拍賣家如何對付奧客! —— 大家應該都聽過有一部法律叫做《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簡單來說,就是用來保障比較弱勢的「買家」。 像是你今天在某個大電商網站買東西時,可能會簽訂「定型化契約」(就是你每次同意啦哪次不同意的部分)。 就是因為知道大家哪次不同意,所以消保...

定型化契約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5:23:54

【我在網路上買東西,法律會保護我嗎?】  大家應該都聽過有一部法律叫做《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簡單來說,就是用來保障比較弱勢的「買家」。  像是你今天在某個大電商網站買東西時,可能會簽訂「定型化契約」(就是你每次同意啦哪次不同意的部分)。  就是因為知道大家哪次不同意,所以消保法的規定有...

  • 定型化契約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8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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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 定型化契約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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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服務,應保障民眾有終止被蒐集資料的選擇與權利】
    .
    開放政府,我是絕對支持的,因為大數據可以改善政策,更符合市民的使用行為需求,讓市府政策和服務更加人性化。這在科技業都是經常應用的技術,可積極改善產品。因此我認為大數據應用在政府上,絕對有助於公共利益。
     
    但政府的資料開放,必須建立在 #隱私權 及 #合意 的基礎,這是最基本的前提。
    .
    目前台北市掌管相關業務的「#資料治理委員會」,處理一系列開放資料的項目,這是好事,但前陣子柯市長曾說要販賣資料,且秘書長說並未限制中資和外國企業申請,因此讓人產生疑竇。
     
    所以李建昌議員便因此提案,希望市府在資料處理上能夠更謹慎,特別要求市府在提供資料予民間商業使用前,應先研擬相關自治條例、訂立明確規範與限制,才能完善個資保障。

    週二上午,財建委員會審查這個提案,對此我則特別提醒資訊局:開放政府必須建立在「#被蒐集者選擇權」的前提。資料治理委員會應定義清楚、建立事後機制,保障民眾有不被蒐集資料的選擇與權利。

    我指出,台北市許多市政服務都會蒐集市民數據,雖然在事前使用市府服務時,市民會勾選定型化契約釋出意願,但事後卻無任何平台,可供市民全面了解自己有哪些資訊正在被市府蒐集、存取;僅能退出市政服務、或消極不使用該項科技產品,沒有機制可仍繼續使用市府服務但取消被蒐集資料的處境。
    .
    當然,以改善市府服務和政策的前提,政府應該要鼓勵民眾多多提供使用行為數據,但若真的有少數民眾不願意提供,亦不應勉強,甚至剝奪市民使用該項服務的需求。畢竟,政府不是企業,可以「不爽不要用」,很多服務項目只有政府獨家,且政府具有公益性,應盡可能保障市民的權利。
     
    資訊局長也在會議上肯定建立相關機制的重要性,承諾會將我的意見提交到資訊治理委員會立案討論。

    ---
    #大安 #文山 #林穎孟
    問政報告 https://yingmeng.pros.is/report2020fw
    陳情與免費法律諮詢請洽 https://forms.gle/pG7YjamwHcN1735d7

  • 定型化契約定義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9 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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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要求退回經濟部不及格的「檸檬車條款」,卻遭到民進黨封殺。
     
    針對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 #檸檬車條款,2019年時代力量接獲陳情以來,黃國昌委員就曾召開公聽會及多次質詢,也提出具體建議。​
    ​ 
    這一年來,邱顯智委員也陸續接獲投訴,進而點出「明訂重大瑕疵定義」、「安全性召回機制」及「瑕疵車輛檢定機制」三個重要面向,並要求相關部會做出修正。​
    ​ 
    在跨越兩屆委員們的爭取之下,經濟部總算公告最新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但令人失望地,經濟部仍舊選擇 #偏袒車商利益而漠視消費者權益。
    ​ 
    雖然經濟部增訂了交車後一定期間或行駛距離內,車輛屢修不復可換車解約的「檸檬車條款」,但仍有「交車180天或行駛1.2萬公里」等嚴格要件,也未能考量交通部所提出「參照美國德州2年、3.84萬公里」的高水準。
     
    重重的限制等同讓買到檸檬車的車主「看得到、吃不到」,根本難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 
    對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上周要求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報告事項退回程序委員會,要求經濟部修正後再提出,結果卻遭到執政黨多數委員反對,最後便照經濟部提出的內容通過。
     
    時代力量要再次呼籲,經濟部應參考交通部的修正建議,再次研議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放寬不合理的保障條款,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優先考量。
     
    |延伸閱讀|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檸檬車條款不只要有,還要更好
    https://npptw.org/Ifbacq

    邱顯智|建立車輛瑕疵鑑定機制,確實解決檸檬車問題
    https://npptw.org/K0uLVv

    黃國昌|檸檬車條款不應屈服車商利益、別讓台灣消費者淪為次等公民
    https://npptw.org/RLJ9xJ

  • 定型化契約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3-06 17:20:34

    #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這時候買家要自己付嗎?

    ==========================================

    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看更多文章:

    龍建宇|自己的權益自己救—消費者保護法與產品責任
    https://plainlaw.me/2016/06/15/consumer-protection-act/

    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https://plainlaw.me/2017/06/24/online-shopping/

  • 定型化契約定義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1-18 20:15:12

    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改規定,符合承攬的定義;要嘛承認是僱傭,走僱傭的規範。

    4️⃣重罰:
    經過輔導後,針對明明實際上採用僱傭式管理,卻不願承認僱傭關係的業者,採取重罰。

    走完這四個步驟後:
    ✅外送員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加入承攬或雇傭的平台
    ✅業者可以自行選擇何種模式對公司發展有利
    ✅消費者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使用何種平台。

    選擇走「僱傭」的業者,就必須承擔雇主責任。
    選擇走「承攬」的業者,就必須取消競業禁止,開放外送員承接其他平台的案件,以及必須取消涉及僱傭型態的指揮監督規定

    不守法的業者被重罰,守法的業者有更多空間茁壯,這個行業的生態,才會越來越健康。

    上個月勞動部也已經公佈針對9大外送平台的勞動檢查結果,確認戶戶送可歸屬於承攬,其餘平台認定為僱傭關係。

    接下來,我也會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持續輔導,讓業者在「合法的承攬」或「合法的僱傭」之間有明確的選擇。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整理: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由於質詢時間有限,無法在質詢時間處理到的問題,我會運用書面質詢、提案等方式處理。

    陳情意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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