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安非他命使用方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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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安非他命使用方法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53的網紅駱克刑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新裁判時報-大法庭110台上徵395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製造毒品既未遂之認定】 ✅爭點: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是否不問採用何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 ✅關鍵字: #製造毒品、#既遂、#未遂 ⭕最高...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鄭匡宇激勵達人,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些人到底為什麼會走上吸食毒品、使用毒品或濫用笑氣這條路? 很多人是因為有所謂的心理創傷。原生家庭可能帶給他一些傷害,或者他自己在生活中、在職場之中,遇到一些情緒上的問題沒有辦法去面對,於是就想藉由毒品或者是藥物來獲得短暫的解脫。 而我們要怎麼樣讓自己不會陷到這一步呢?我認為打造一個健康強健的心...

  • 安非他命使用方法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8 17: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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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裁判時報-大法庭110台上徵395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製造毒品既未遂之認定】

    ✅爭點: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是否不問採用何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

    ✅關鍵字:
    #製造毒品、#既遂、#未遂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徵字第395號徵詢書徵詢各庭意見,達成統一見解,此統一見解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先前裁判歧異見解:
    (一)既遂說:
    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因已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
    (二)未遂說:
    毒品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含有該等藥品、物質成分者,倘非可供施用,因無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言,即非該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從而,所製造之毒品若因製造程序未完成,或扣押物經鑑定結果所含甲基安非他命或數量微小、純度不高,因尚未可供施用,仍非屬毒品條例所指之毒品,其製造之行為應僅該當於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罪
    二、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法律見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不問採用何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
    三、本案情形:
    原審法院以被告以「紅磷法」製造並經扣案之萃取液,經檢驗結果僅含有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因尚非屬可供施用之毒品,而以製造未遂罪處斷,依前述之說明,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最高法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裁判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53462-7dd88-1.html
    📌前往本篇部落格文章:
    https://reurl.cc/6aG9rV

  • 安非他命使用方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3 09: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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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迫害警界的獵巫行動 造就無數犯罪天堂
    Modern Day Witch Hunt Against Law Enforcement

    克萊兒之前曾寫過文章,揭露西雅圖市中心的治安及遊民問題。接下來的這篇,討論的則是整個華盛頓州可以預期的未來。如果你財力雄厚,住在有門禁、有私人保全的高級住宅區,或是住在像 Mercer Island 這種西雅圖海鷹隊足球明星 Russell Wilson 才負擔的起的島嶼豪宅,那這篇文章你不用看了,因為以下這些事都不會影響到你。不過,如果你跟克萊兒一樣,只是個普通的中產階級,每個月都得精打細算,才能在付清房貸、車貸、各種帳單的同時,努力為州寶存下大學基金。或者,你也跟克萊兒一樣,好不容易買到好學區的住宅,卻又開始憂心住家附近的治安,擔心學區會不會受影響,那你也許會對以下文章所探討的議題感到憂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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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治安敗壞的問題不僅僅發生在西雅圖,就連華盛頓州的第二大城塔科瑪也不能倖免。我們知道,華盛頓州長期以來是民主黨的鐵票倉,也就是所謂的深藍州。而其中最「自由派」的城市大概要屬西雅圖、以及首府奧林匹亞 (Olympia)。這幾年,這兩個城市不僅經濟發展衰退,就連市容、治安敗壞的程度都不相上下。最可怕的是,雖然西雅圖與奧林匹亞一個在北、一個在南,但近年來,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及遊民危機已經有逐漸蔓延並串連的趨勢。

    為什麼又要討論遊民?許多人批評克萊兒:「你怎麼一點同情心都沒有啊!沒事就在版上罵遊民,他們到底招誰惹誰?不EY啦!像你這種支持 Blue Lives Matter 和 All Lives Matter 的人,怎麼可能會關心弱勢的族群?」

    這種批評實在大錯特錯,克萊兒抨擊的從來不單純是遊民問題,而是其衍生的暴力犯罪事件。事實上,遊民往往是暴力犯罪的受害者。不要以為偶爾丟給遊民幾個銅板,或施捨一頓飽餐就值得沾沾自喜。在新冠疫情之前,州警大人也曾定期為教堂提供關懷遊民的服務。州警大人會在天冷的夜晚,開車到遊民聚集的地區,親自接送遊民前往參與合作的教堂,讓他們有溫暖的床鋪及熱食度過漫漫寒冬。不過教堂提供援助的前提是,這些遊民身上不能有毒癮。正因為身為警界的一員,再加上與無家可歸的遊民有過許多互動,州警大人深知遊民聚集區可能引發的各種治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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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警大人幾個月前曾到西雅圖支援當地警力。當時,州警大人的警車停在亞馬遜總部附近的街道。州警大人剛搖下車窗,就聞到一股不對勁的惡臭。他下車查看,很快就找到惡臭來源。在人行道邊緣的破爛帳篷內,是一具腐爛發黑長蛆的女屍。州警大人封鎖現場後,聯絡了驗屍官,之後才知道女屍身上有受虐遭強暴的痕跡。州警大人發現屍體的地方可不是什麼荒郊野外,而是車水馬龍的亞馬遜總部附近。而且屍體旁還有其他數個帳篷,這表示,其他聞到惡臭的遊民根本不在乎發生什麼事,類似的事件他們早就司空見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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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常有在關注我專頁的人一定知道,西雅圖並不是州警大人值勤的轄區,州警大人只是偶爾被調去支援警力。包括塔科瑪在內的皮爾斯郡才是州警大人服務近十年的地區。只可惜,這城市也變了調,不再是十年前的塔科瑪,反而步上西雅圖的後塵。

    幾天前,州警大人開車帶克萊兒經過影片中這條惡名昭彰的街道。如影片顯示,這條街佈滿遊民帳篷,遍地垃圾及針頭,髒亂無比。因為天冷,遊民直接在街道上生火取暖。為什麼克萊兒說這條街惡名昭彰呢?據許多州警表示,這條街龍蛇雜處,幫派、販毒、賣淫、暴力事件頻傳,連警察都不願靠近。看到影片後段的好幾台大型運貨卡車嗎?據說,這些卡車司機停在這裡,是為了在啟程前,先買春尋歡一番。買春賣淫何錯之有?錯的是許多賣淫的(未成年)女子都是被毒品控制,甚至是受到人蛇集團、皮條客暴力威脅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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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警方為何對這裡避之唯恐不及呢?第一:這裡犯罪率居高不下,對警方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危險,若沒有人報案,警方通常不會主動前往。第二:接到報案前往的警察,他們必須要小心翼翼。因為在 2021 年的今天,只要一個處理不好,進監獄的不會是罪犯,而是他們自己。

    /
    離開這條街道後,州警大人繼續開車前往位於塔科瑪的皮爾斯郡立監獄。經過監獄正門時,州警大人若有所思地看著前方,語重心長的說:「逮捕 Manuel Ellis 的三名員警,現在就被關在這裡。你知道嗎?今天被關的人有可能是你認識的任何一個警察,甚至也有可能是我。」

    Manuel Ellis 是誰呢?還記得克萊兒上一篇提到塔科瑪警局員警全數請病假的事件嗎?2020 年 3 月,塔科瑪警局三名員警在值勤時逮捕黑人民眾 Manuel Ellis,過程不幸造成 Manuel Ellis 死亡。驗屍報告顯示,死因是(警方造成的)缺氧,但同時 Manuel Ellis 體內被驗出大量足以致死、俗稱冰毒的甲基安非他命。

    原來,涉案的三名員警目前被收押在此。而在 Manuel Ellis 死亡事件中,其中一名員警是事後到場支援的。他日前也被華盛頓州檢察長以一級過失殺人罪起訴,而他所做的事僅僅是將束縛帶綁在 Manuel Ellis 的雙踝!「當天若是前往支援的警察是我,今天被關在監獄的也就是我了!」州警大人繼續說著,臉上表情盡是擔憂。

    其實,以束縛帶綁住雙腳,是警方在壓制嫌犯時常會採取的方法之一。面對拒捕的嫌犯,或是意圖傷人傷己的民眾,警方會以束縛帶綁住嫌犯的腳踝,讓他們無法繼續反抗。而這件州警大人做過無數次的動作,竟有可能讓他成為階下囚。這是州警大人完全無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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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想而知,媒體照樣把 Manuel Ellis 的死因歸咎為警察種族歧視,過度執法。好像這三名警察是閒來無事開著警車兜風,專找非裔美人的麻煩。但事實是,當天有民眾覺得 Manuel Ellis 的異常行為對他人造成威脅,才主動向警方報案。

    大家有沒有看過對冰毒上癮的人?他們吸到嗨時,往往力大無窮,對疼痛的耐受度也大為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必須使用更大的力氣才有辦法制伏他們。驗屍報告甚至顯示,Manuel Ellis 體內有足以致死的大量冰毒,也就是說,Manuel Ellis 隨時都有 meth overdose(吸食冰毒過量致死)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華盛頓州檢察長以二級謀殺、和一級過失致死起訴涉案的三名員警,難道不是帶有政治色彩的的獵巫行動嗎?

    /
    這整件事對州警大人的衝擊非常之大,加入州警局近十年來,州警大人第一次萌生退意,起了想要轉換工作跑道的念頭。這也不能怪他,這種裡外不是人、兩面不討好的工作實在不是所有人都願意承受的。州警大人實話實說:「我是警察,你要我冒著生命危險保護民眾安全,這是我職責所在,我毫無怨言。你要我在車來車往的公路上,隻身一人蹲在路邊幫助車禍傷亡的民眾,我願意;你要我在明知兇嫌還在時,一腳踏入凶案現場逮捕嫌犯,我願意;你要我家暴案時,與持槍持刀的嫌犯打鬥,我願意;你要我在槍聲響起時,朝著與逃跑人群相反的方向奔去,我願意。這些我都願意,但我希望,在我需要時,我的上級長官及州長能夠在合理的範圍支持我,而不是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對我棄之敝屣,甚至在背後捅我一刀。我盼望,若有一天我不幸殉職,我的家人能夠得到妥善的照顧,我也能有個不失尊嚴的葬禮。我還希望,若我不幸犧牲或傷殘,民眾和媒體不會毫不在乎、兩手一攤說:『他加入警隊時,就知道會有這種風險了。』」

    /
    克萊兒發現,由於近期治安敗壞,犯罪率節節上升,最近開始有人發起 Cities Reverse Defunding the Police Amid Rising Crime(反刪減警方經費)的活動。說實話,我覺得一切都太遲了。為什麼非要等到自家安全受威脅,才願意站出來做正確的事?為什麼要被媒體、政客帶風向,是非不分急著洗腦自己?

    沒有警察,一切真的會變得更好嗎?在過去幾年裡,執法單位孤伶伶面對政客兔死狗烹的忘恩負義,加上民眾跟風的咒罵責怪,有多少警察早已心灰意冷,退出警隊?州警大人昨天才跟克萊兒說,一個他認識很久的州警三個星期前辭職了,轉職去亞馬遜擔任保全相關的工作,一年薪水超過二十萬美金。薪水高,風險低,他極力推薦州警大人也一起加入。

    都說邪不勝正,但今晚,看著皮爾斯郡立監獄窗口映出的燈光,轉頭再看著三三兩兩站在街角的毒販,還有臉龐稚嫩,雙眼卻呆滯茫然、穿著清涼的阻街女郎。我抬頭仰望天空,盼能尋得一絲光亮。無奈,今晚的夜空,暗黑無星。

    《州警夫人FUN英文》
    A question that sometimes drives me hazy: am I or are the others crazy?
    有時我會迷惑:究竟是我瘋了,還是別人瘋了?
    -- Albert Einstein 愛因斯坦

  • 安非他命使用方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6 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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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7) 「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中最重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盤查臨檢卻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帶回驗尿」的合法性爭議。
    這則新北地院判決最重要的是法律見解為,法官明白地提出 #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臨檢與搜索之區別 的判準。

    而本案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警方緊急搜索的核備經法院裁定撤銷、警方又沒有取得真摯同意(所有被搜索人均拒絕簽署同意搜索書)的情況下,在車上翻箱倒櫃、把人全部帶回警局驗尿……法院認為這一連串的行為是從違法搜索、違法逮捕到違法驗尿的程序一步錯、步步錯,而且錯得嚴重,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
    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因此為無罪判決。

    一模一樣的法律問題與案例,我在新北警2018年上半年度警職法講座講義第23頁以下,不但重新溫習警職法第8條條文,也有做完整的「檢查車輛」釋義與案例解析。(【警職法講義索取與使用說明】:https://bit.ly/3kxNju1
    關於這系列「毒品盤查臨檢案件」違法強制處分「證據排除」的問題,在之前鳴人堂專欄已經有一系列的文章討論(請見本貼文文末所附的文章連結),不過類似的事情,還是一再發生。可見這已經不是「學校有沒有教」的問題了。
    值得警職人員好好研究與思考執法為何不遵守法律的問題。
    所以本粉專選出這則判決,提供給時常在我們版上流連忘返(不管是找繁忙生活中的樂趣或是被上級派來「查水表」)的警職讀者參考——
    願意看、願意學、願意反思與檢討法律規定的意義的人,才能在下次的執法時朝向合法方向精進;
    至於那些不願意看、不願意學、不願意檢討,只會怨天尤人罵法條、罵法院,自以為好正義好棒棒,只要不挺警察就說別人「仇警」的人,我們就等著看他們下次踐踏法治國後的法律效果會是什麼。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問題:本案警方的搜索事後其實有報新北地院核備「急搜」,但是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 #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這個程序問題?

    以下為判決的事實與法律見解分析:

    本案事實分析:
    1. 被告搭乘親友所駕駛之車輛一行5人於某日凌晨兩點多行經板橋某路口,因為駕駛「違規吸食香菸」被警方盤查。
    2. 員警稱車內有「散發毒品味道」,警方查證車內5人身分發現他們都有毒品前科,警方以此為由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簡單檢查」車輛,並讓車上5人全體下車。
    3. 不料,「簡單檢查」變成車輛搜索,員警不但進入車內「檢查」,還動手打開駕駛座置物箱搜索(!),發現裡面有毒品注射針筒,於是把車上全部的人都逮捕了(!)。
    接著繼續進行全車大搜索,連車輛地毯也被打開,發現地毯下有夾鏈袋(毒品殘渣袋)。
    4. 車上5人被帶回警局,他們拒絕簽同意搜索書,也拒絕驗尿。
    警方沒有報請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主張刑事訴訟法205-2條對該5人強制採尿。

    法院見解:
    一、以上事實3的過程,為違法搜索:
    (一)本案無搜索票
    (二)警職法的「檢查」職權行使範圍: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第2 項「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在於 #警察僅得以目視之方式檢查交通工具,並 #不得為物理上之翻搜,例如僅得以目視車內有無犯罪之物品、自小客車車牌是否有偽造、變造等節,蓋依本條項之文義解釋,均未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取證行為即搜索行為,而僅限於「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否則,如認檢查車輛亦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物理上翻搜」行為,無異以不需法官保留之檢查行為取代應經法官保留之搜索行為,對於人權之保障即有所戕害。
    又按「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 #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 #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7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案員警 #打開副駕駛座置物箱的行為已經超越盤查臨檢的範圍。

    (三)本案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且新北地院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搜
    本案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當時情狀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規定啟動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業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本案的偵查檢察官,有沒有注意到這個 #警方核備的搜索已經新北地院裁定撤銷?
    如果該核備案經法院撤銷,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那麼對於本案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又是如何自圓其說?又或者該偵查檢察官根本沒注意到這個程序細節?

    最嚴重的問題是: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的責任在於偵查中的合法性控制以及起訴門檻的篩漏。
    本案的檢察官決定起訴,是不是採取對於這個「法院撤銷警方核備」的裁定不同的法律意見?如果是的話,又是如何自圓其說的?
    這部分,新北地檢恐怕要給大家一個說明才是。

    (四)本案被搜索人並未同意搜索。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為違法搜索。

    二、違法搜索後的逮捕也是違法的,因此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之2 之規定強制採尿的基礎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之規定,本應以被告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為前提。
    本案逮捕程序不合法,因此本案強制採尿過程也是違法的。

    三、證據排除
    (一)「係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嗣在場被執行搜索人亦均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本院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後,認如未禁止使用警方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是類犯罪時能嚴守規定,勿便宜行事,確實遵守正當法定程序,是認本案警方違法執行搜索所取得扣案之針筒1支、安非他命2 包及衍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警方對於被告所為之採尿,係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然其所為之採尿程序既已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且本案被告自始即明確拒絕同意採尿,有其拒簽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7頁),情節難謂輕微,而被告本案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對他人或社會、國家法益尚無直接、具體之危害,且被告施用毒品後,於數日內尚能自尿液或毛髮中檢出毒品成分,並無保全證據之急迫性,警方仍可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到場採尿,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基上各情,本院認如未禁止使用此等證據,將益加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實有必要導正警方執法之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本案警方違背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採尿,所取得之尿液及衍生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1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37ysz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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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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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鳴人堂 專欄 )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 安非他命使用方法 在 鄭匡宇激勵達人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12-11 12:00:10

    有些人到底為什麼會走上吸食毒品、使用毒品或濫用笑氣這條路?

    很多人是因為有所謂的心理創傷。原生家庭可能帶給他一些傷害,或者他自己在生活中、在職場之中,遇到一些情緒上的問題沒有辦法去面對,於是就想藉由毒品或者是藥物來獲得短暫的解脫。

    而我們要怎麼樣讓自己不會陷到這一步呢?我認為打造一個健康強健的心靈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打造健康強健的心靈過程裡,除了可以看我的書,並且想辦法去吸收一些很正向的知識之外,我們可以為自己打造一個強大的、正向的朋友圈。而打造優質交友圈的方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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