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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代力量今日召開【媒體改革 繼續前進】記者會,針對中天換照後,應如何打造優質媒體並提升媒體環境提出四項具體主張,分別為「反媒體壟斷更加迫切」、「健全公共媒體要加快」、「更強化我國文化內容」以及「建立後匯流媒體秩序」。
時代力量秘書長白卿芬首先表示,中天新聞台在換照不通過後轉向網路平台經營,其Youtube頻道的訂閱數自昨(10)日的75萬,至今(11)日早上已達176萬。但卻發現接下來將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因此媒體改革的腳步不能停滯。
白卿芬提到,從反媒體壟斷運動開始,社會各界無不希望能盡快通過《反媒體壟斷法》,經由立法讓媒金分離,避免媒體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或財團的手上,造成媒體報導不公,妨礙多元聲音。立法院在第八屆時各政黨就有提出不同版本,第九屆時代力量也大聲疾呼,但是立法院遲遲不願意排審,而行政院版的《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也自第九屆最後一個會期提出後,就再也沒有聲音。
白卿芬表示,面對媒體的快速發展及變化,立法進度卻非常緩慢,讓人憂心,特別是網路媒體逐漸改變媒體生態市場。而在國外,如美國與澳洲,已正視網路廣告少數集中的現象,近幾個月正式將網路廣告視為反媒體壟斷重要的一環,避免讓網路廣告被少數人操縱,進而干擾媒體的公平競爭。
白卿芬提到英國牛津大學研究機構路透新聞研究院於去年年底出版的《強化歐洲民主之數位媒體發展政策建議報告》,提出3F指標:自由(Freedom)、資金來源(Funds)以及未來(Future),其中讓獨立媒體能持續營運,是維護多元聲音與文化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素。她強調,保障獨立非營利媒體、社區媒體等非主流媒體的發展,這也會在網路媒體世代,成為反媒體壟斷、真正維護多元發展的重要力量。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表示,在立法院第9屆期間,前文化部長鄭麗君便提出《公共媒體法》,但本屆卻尚未提出,呼籲行政院盡快將法案送至立法院進行審查,我們也贊成《公共媒體法》能夠盡快通過。
此外,邱顯智表示公共媒體經費長期不足的問題也應一併處理。配合《文化基本法》的訂定,希望以文化基金挹注公媒基金會的營運,提供其長期穩定發展的財源,以增加公媒基金會營運的動能並能夠健全發展。
同時也應建立課責機制,落實公共媒體問責和增進公共參與,除了現有行政和立法的監督之外,也應該有相關規定,讓公共媒體的發展能夠符合外界期待。另外也應比照NHK或BBC,台灣應有公共新聞頻道,以促進多元環境,增定服務頻道專章並擴大服務功能,較能確保頻道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張育萌表示,目前台灣針對媒體的規範不足,年輕人相當在乎。首先,目前本國媒體產製內容並無相關規範,應要能保護本土自製比例,否則高度自由化恐導致媒體向產業靠攏、看錢說話。
而戲劇影視部分也遇到類似問題。例如韓國保護本土自製比例,才讓相關產業能夠壯大,台灣應該也要能比照。而OTT平台也尚無有效管理規範,若要壯大台灣媒體產業,並將環境更加健全,就應把OTT納入專法明確管理。
時代力量黨主席陳椒華表示,我國在媒體規範和管理上,仍欠缺一套完整制度及法規。而相關法規如《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已送出行政院,希望能夠盡快啟動修法程序。
目前媒體匯流以成常態,然而現階段無論是廣電三法,或研議中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都是將不同媒體放在不同的管制位置。此情況導致若業者是提供跨媒體服務,在法令上往往有所限制。
陳椒華舉歐盟為例,歐盟早已注意到「媒體匯流」的現象,已提出並修正《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將網路媒體等新興媒體,與傳統廣電媒體,納入相同管制。時代力量將訂定符合我國國情、如歐盟所訂定之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列為中長期努力的目標,也要求政府應提前有所因應,訂出相關法規。
陳椒華最後強調,反媒體壟斷是時代力量創黨至今堅持的理念,希望能透過完整的法令訂定,建立媒體市場的穩定秩序,對於我國媒體的長遠發展,會有相當的助益。
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25日),我出席黨團的「獨立機關不獨立 新聞自由攏是假」記者會,批評NCC對中天新聞不換照一事,目無法紀、違法行政,根本 #不是獨立而是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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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空出的52台,各家業者都有興趣,陳耀祥主委竟然可以公開為華視說情,這要如何公平對待所有申請移頻的業者?NCC用違規、內控自律失靈、違反新聞自主公約、違反換照時承諾等理由不予換照,但這些都是藉口,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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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還記得,當時的NCC中天聽證會公告就把「國家安全」放在議程上,後來不換照卻沒有用這個理由。原來是因為聽證會邀請國家安全局,國安局根本沒來,沒有要配合NCC這齣中天新聞會危及我國國安的爛戲,NCC只好另找藉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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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內控自律失靈和違反新聞自主公約,是103年中天換照時NCC利用審查執照權力,要求納入營運計畫的。但NCC要求內控當中的獨立編審機制是108年提出、尚未通過的「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第18條,換照當時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只有「內部控管機制」這六個字,語焉不詳;要求新聞自主公約、業者要跟工會協商,則是草案第19條的內容,翻遍當時衛廣法根本沒有「公約」這兩個字。NCC自己也知道台灣的媒體環境,各家新聞業者違法違規情況相去不遠,但找來內控和公約的藉口,不但 #沒有法律依據,還都是自己掰的,說你失靈就是失靈!來剝奪業者執照權利,無法無天,行政獨裁!陳耀祥主委,#請自己好自為之,知所進退吧!
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傳出將作為中天換照法令依據之一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修改,大幅提高自律機制的占分比,引發爭議。NCC法制作業,想要先上車後補票,是NCC超前尚未立法的草案偷跑,更別說當做不換照的依據極有疑慮。
自103年換照以來,中天身上現在掛了獨立審查人以及倫理委員會兩項要求,然查法規104年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獨立受理觀眾申訴的自律機制,108年「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18條才規定應設置獨立編審制度及自律機制,放進營運計畫。從時序來看,外界所說的六年未履行附款,更可能是六年NCC都沒有找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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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的衛廣法要求自律機制應該只有觀眾申訴,至於獨立編審的機制,草案尚未通過。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要求附款要有「#正當合理關聯」,用一般人聽得懂的話,#法律要先規定必須考慮某種要求,#才能拿到一份執照、許可,NCC方可把這個要求當成附款,相當於「留校察看」。今天法律根本沒有這個要求,NCC把其當作附款已經是可議、選擇性附加中天獨立審查人,其他業者沒有,更是可議、今天要以這個理由換照的話,等於在數學課上考英文,而且還是英文課沒教過的東西,沒考好,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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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規時序來看,主管機關的權責就很清楚了,但NCC一直故意裝糊塗,以媒體專業、自主之名出手,倒也能博得一些支持。前委員翁曉玲講得含蓄,說是「#莫把家規當法規」,認為過去NCC一直用附款要求自律內控,但行政處分上短短的一句話,業者難以遵循,應該做成書面行政指導的準則明確要求。翁前委員是媒體學者出身,對於媒體專業多了一份堅持,然而從法治主義的角度出發,自律和內控機制是業者的組織自主權,如果沒有法律授權,可以這樣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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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491號闡明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要求人民,應該意義好理解、受規範者能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現NCC以審查評分表加重自律、內控的比重,但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光憑處分上簡單的文字,連翁前委員都覺得有所疑慮,要拿來當不換照的依據,還能說中華民國是一個有法律的國家嗎?NCC的獨立前提是依法,遲到六年都沒有完備的法制依據,用來當作扼殺言論自由的令箭,萬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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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應該要有法治國家的底線
#我這個當老師的最恨沒有公平的評量標準#還量身打造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