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姓名條例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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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姓名條例民法產品中有2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

  • 姓名條例民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14: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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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 姓名條例民法 在 法國生活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19 18: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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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鮭魚到香奈兒🌼

    台灣這兩天最熱門的話題新聞是「鮭魚之亂」,據說只要ID名字有鮭魚諧音就可上活動特約的日系餐廳無限狂吃鮭魚大餐,估計全台竟有超個300人為此改名,這新聞還上了法文版面,法果人聽了嘖嘖稱奇,驚嘆台灣怎麼這麼容易改名?!官僚體系繁複、行政紙張特別多的法國取名已經很不容易,要改名更是不簡單,不是你說要改就可改呀~😅。

    在十二世紀前法國人基本上沒什麼姓氏,姓名大多只有單名,只有國王、貴族等能擁有以領地或以外表特徵(如美男子、矮子等)引申出來的姓氏,後來基督教逐漸盛行後,法國姓氏漸漸多元,但名字多是以聖經上的人物為準,因為當時社會大部分人都是文盲,只有神父識字要解經講道給民眾聽,而鄉民們想要取個亮麗文明的名字, 嬰兒受洗時就只能求神父了。而法國人的姓氏就以其職業、屬地為準,像我ㄧ位法國好友叫Caroline Buisson (小叢林),其祖先應該就是在管森林的。

    隨著中世紀英法百年戰爭尾聲、文藝復興時代來臨,為維持社經活動、司法商務契約信用與穩定,法國人對姓名越加重視,非經官方許可不可任意更名,根據歷史記載史上第一個更名紀錄在西元1422年,也就是遇見聖女貞德那位法國國王查理七世的時代,到1555年時法國國王亨利二世甚至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改名者重罰1000里弗爾,這可比當時一般人的年薪還多的多了。

    一直到西元1793年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人才開始有了自由更改名字的權利,且只要向市府申報即可,但「自由呀!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改名過於寬鬆的政令施行不到一年即讓社會大亂,人人紛紛蠢動想改掉自己或可笑、或遭通緝等各類不同理由的名字,造成行政大塞車,於是1794年法國政府緊急煞車,讓改了名的人又勒令必須回復之前的姓名,要到1803年法國政府才又制定出比較符合社會秩序的改名民法條例一直至今。

    🤔在法國如何改名呢?!

    根據民法第60條規定,所有人只要向出生戶籍地市府申請即有機會改名,但因為涉及到很麻煩的各類行政紙張更改程序,過程並不是那麼簡單,不是想改就可以改,如果你想改的名字有違常俗、過於誇張,市府承辦人會請「共和國檢查官(Le 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 )」裁量,如果檢查官覺得不妥,那就要上訴到家事法庭請法官評鑑...,上法院勞民傷財曠日廢時,通常擼到這種情況,想改名的法國人就會知難而退了。

    過去幾年版主有聽過法國人因爲喜愛某位足球明星想改名被打退的,也有想把孩子改成「Nutella 榛果醬」、「Fraise 草莓」、甚至流行紅歌星「Rihanna 蕾哈娜」被打回票的(因為怕孩子長大會受影響、自己不喜歡、怕被同學霸凌等等...),就算想改取自己孩子叫「Baby 寶貝」、「Pikachu 皮卡丘」、「Chanel 香奈兒」都不口以!躂妹!

    PS: 「王子挑選寵兒,外套尋找它的模特兒...。」法國鄉下老宅香奈兒最愛的白色山茶花、黃水仙又大爆發了,想來幫愛貓敏敏醬改名叫「Chanel」,看倌覺得如何?!(香奈兒最好會有拿到飽)😅

    #鮭魚
    #山茶花
    #香奈兒

  • 姓名條例民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3 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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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辯論議題】提問: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國民法官」表決?

    最近新北地院有件引發輿論正反面戰成一團的「單親母殺二子死刑判決案」,
    我們粉專長期以來也時常張貼與轉貼一些思考死刑的問題,相信時常在本粉專流連的讀者們心中也對這議題有了許多不同的思考角度。

    小編們在此認真提問:#大家覺得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國民法官表決?
    歡迎留言提出大家的想法與一起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圖片為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斷頭台死刑畫作,來自維基百科:https://bit.ly/347n8od

    編按:目前我國的死刑執行
    死刑須由執行檢察官監督執行,執行後,由檢察官與法醫覆驗(就是相驗,當然要看屍體)。
    不妨看看這需要什麼樣的「心理素質」,又要如何「人道」?如果是你們,敢不敢?
    ※執行死刑規則 https://bit.ly/3484DzY
    第 4 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告以當日執行死刑。
    三、有無最後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逾三人。
    四、其他認有訊問之必要。
    前項第三款,受刑人之最後留言,得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為之,時間不得逾十分鐘。
    前項最後留言,應由書記官立即交付監獄,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不能或無法通知,或經檢察官認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之具體事由者,免予通知。
    除依前項規定通知之家屬或親友者外,第二項第三款之最後留言不公開之。
    第一項筆錄,應由檢察官及在場之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第 6 條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 #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

    第 8 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

    在編編早上張貼的報導擷取內容貼文( https://bit.ly/3oKcOu8 )以後,有不明就裡的民眾留言或傳訊息表示:
    「為什麼法院模擬審判動不動就拿殺人案件和照片來嚇唬大家?」「為什麼判殺人要看照片,又不是『驗屍官』」「(職業)法官有在看喔,騙肖仔」

    以上這些留言都是搞不清楚狀況的誤解。

    依照已經通過但還沒施行的國民法官法 第5條第1項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所以不是進行模擬法庭的法院想要「嚇唬大眾」,而是採行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本來就是重罪與殺人案件。

    在科學辦案的時代,殺人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不是像包青天劇集裡演的那樣,連鬼神都可以作證,
    但很抱歉,現在是21世紀,是法治國,講求的是科學辦案,所以殺人案件的偵查程序中,有個最重要的程序--相驗(包含解剖):
    是由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會解剖以求慎重,這些相驗、解剖報告與照片,當然都是 #殺人罪的關鍵證據,起訴時「相字案」(相驗案)全卷會送至法院,法官審理時當然必須閱覽。
    法官不能不看卷就判決,這不是「騙肖仔」,而是鍵盤法官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

    鍵盤法官不能一邊喊打喊殺,但真的要你們好好看卷又不敢。
    此外,死刑的本質就是國家在執行殺人,
    如果害怕屍體與血腥、看到屍體與血腥照片會「身心難以承受」、「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但另一方面卻高喊死刑(那死刑犯的屍體大家敢不敢看呢),
    到底這是人的本性、還是人在違背本性呢?
    值得大家一起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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