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害公務公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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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妨害公務公訴產品中有1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

妨害公務公訴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6:46:53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11/1-11/6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鄭惠中朝李登輝追思會潑漆 遭檢方起訴  前總統李登輝於今年 8 月逝世,資深藝人鄭惠中為表達抗議,於現場以裝有紅漆之氣球丟躑會場,造成李登輝遺照、台北賓館追思會的石柱、其餘裝飾的毀損。  鄭惠中遭警方以毀...

  • 妨害公務公訴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7 14:19:03
    有 6 人按讚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

    🔹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刑事訴訟 #告訴 #公訴 #檢察官 #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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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務公訴 在 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4 2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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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開庭被丟東西!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80700

  • 妨害公務公訴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6 15:27:31
    有 60 人按讚

    老師說一句「真的很蠢」怎麼會妨害公務?我們認為該員警所為反而應該很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逮捕之犯罪。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一定要徹底查清楚,且建議內政部長徐國勇和警政署長陳家欽不可輕忽此事件,務必詳加調查,追究相關責任,藉此提升員警值勤的法律知識。

    加上近日松山分局疑似被人衝入的事件(居然還剛好停電,所以沒監視器畫面)來看,內政部和警政署對於整頓警紀和警察的法律水準,應是刻不容緩之事。
    【高宏銘專欄】中壢盤查事件,真的很蠢?
    https://follaw.tw/column/25808/?fbclid=IwAR3_CW5KVMFqaFo4eSc4kwDv_Eo541DmR6yppWLRg_D6Sefpa6bZj9VPXcA
    回到警方在此事件似乎想要引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該款是載明「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但是同條第2項有明文「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因此並非所有的路段,警察就可以對行人無限制的盤查,必須是經過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公共區域或路段,而且所謂的指定,並非是「泛指」,而應該是「具體指定何時在何區域、路段」,且應該經過「公文」下達給所屬警察單位,方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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