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11/1-11/6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鄭惠中朝李登輝追思會潑漆 遭檢方起訴
前總統李登輝於今年 8 月逝世,資深藝人鄭惠中為表達抗議,於現場以裝有紅漆之氣球丟躑會場,造成李登輝遺照、台北賓館追思會的石柱、其餘裝飾的毀損。
鄭惠中遭警方以毀...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11/1-11/6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鄭惠中朝李登輝追思會潑漆 遭檢方起訴
前總統李登輝於今年 8 月逝世,資深藝人鄭惠中為表達抗議,於現場以裝有紅漆之氣球丟躑會場,造成李登輝遺照、台北賓館追思會的石柱、其餘裝飾的毀損。
鄭惠中遭警方以毀損古蹟、妨害公務等罪移送檢方偵辦,檢方認為台北賓館的石柱已恢復原狀,不涉及古蹟的毀損,因而以毀損罪、褻瀆祀典罪提起公訴。
❷ 難分難解 美國大選局勢膠著
受疫情影響,美國今年逾 7000 萬選民採用通訊投票,由於選票檢驗流程複雜,加上各州對於回收時間認定上的不同,使得開票進度非常緩慢,有六州仍在開票中,由誰入主白宮迄今依然懸而未決。
選前民調看好的拜登未如預期拉開差距,倒是川普開票後不僅守住德州與佛州,也在多個搖擺州取得優勢。
但隨著民主黨支持者居多的通訊選票以及都會區選票陸續開出,拜登後來居上逆轉了鏽帶的密西根與威斯康辛及喬治亞州,賓州也逐漸縮小差距。
目前拜登以 264 張選舉人票領先川普的 214 張,只要再拿下內華達就可以跨越 270 票的當選門檻,然而內華達宣布要到 12 日才能完成計票。
此外,川普也於多個搖擺州發起訴訟,並揚言上訴至最高法院。
因此外界預期,相關訴訟爭議恐會使選舉進入延長賽,重演 2000 年小布希與高爾經由最高法院裁決選舉結果的局面。
❸ 美選爭議多 審慎提防不實資訊!
美國大選迄今仍未迎來終局,由於川普接連在數個搖擺州被拜登逆轉,他召開記者會指控民主黨靠著違規選票來竊取選舉,然而相關指控缺乏確切證據,引發媒體強烈批評。
三大新聞網以散播不實資訊為由直接中斷直播,連立場親川普的 Fox 以及曝光杭特拜登醜聞的《紐約郵報》都不斷強調總統的言論毫無證據。
而選情的變化也使許多舞弊指控開始流傳,例如聲稱威斯康辛州開票率提升 1%,拜登卻多了 10 多萬票;或是採用錯誤的註冊選民人數捏造此次大選投票率超過 100 %等等,藉此指控民主黨作票。
但相關指控其實都被各地事實查核網站認證為不屬實。
事實上開票迄今,各州和聯邦官員尚未通報任何普遍性舞弊的情事,較大的爭議還是聚焦在郵寄選票的認定時限,而非民主黨是不是偷作票,因此要呼籲大家需要審慎過濾資訊,提防不實資訊的流通。
#經時事
❶ 最大 IPO 「被和諧」?螞蟻金服後路未知
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獨角獸螞蟻集團(螞蟻金服),原訂 11 月 5 日要在上海、香港同步掛牌,準備創下史上最大規模的公開上市,也可能同步讓馬雲晉身全球十大富豪。
然而,中國四大金融監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央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2 日對螞蟻集團實際控制人馬雲、董事長井賢棟、總裁胡曉明進行監管約談。
上交所與港交所3日晚間分別暫緩其上市,指出螞蟻金服「報告所處的金融科技監管環境變化,可能導致其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或者資訊披露要求。」
其實 10 月底,馬雲在上海演說表示該「用大資料為基礎的信用體系來取代(金融)當鋪思想」,被視為公開挑戰監管單位。
本週,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擬定中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提高貸款者的資本要求、網路小貸業者出資要求、中央控管跨省級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中國金融業顯然高度國有、對金融科技態度不明朗,螞蟻金服近五億用戶早已是國家密切關照對象,就怕一失足螞蟻大到北京無法可管。
❷ Fed 十一月利率決策!維持低利政策
5日,美國聯邦公開市場理事會 (FOMC) 公布最新利率決策,維持聯邦基金利率 0 % ~ 0.25 %,聯準會 ( Fed )對九月提出的利率決策並未做出改變。
Fed 指出短期內疫情危機仍會持續影響經濟活動,並對中長期的經濟表現構成一定程度的風險,且目前經濟成長仍不及疫情前的水平。並且強調將透過擴大資產負債表以支持美國經濟。
Fed 在九月的決策會議中暗示零利率將維持三年。
FOMC 將以下幾點列為升息的條件:勞動市場符合評估之充分就業、通膨率攀升至2 %、通膨率維持在適度高於2 % 的水準一段時間。
❸ 美國總統大選的影響
美國總統大選選情陷入膠著,在結果抵定前,無法確定贏家是誰,不論最終結果如何,不變的是:
1. Fed 將持續寬鬆的貨幣政策,直到經濟與就業恢復疫情前的榮景
2. 推出一定規模的財政刺激政策
3. 疫苗的加速研發
4. 美中貿易與科技戰火不會停止
5. 即便疫情復燃,歐美經濟陷入二次衰退的風險升高
6. 即使經濟與股市震盪,站在趨勢浪頭上的 AI+5G 仍舊加速前進,缺乏競爭力的產業及企業將被歷史洪流淹沒
此次,新冠疫情的震盪效應遠超預期,第二季美國經濟與就業陷入空前低潮,也帶來很大的民怨,徹底打亂了川普原以為躺著就可當選的如意算盤,民調自 5 月以後一路落後拜登近10 %。
究竟最後的大選結果誰會入主白宮值得投資人們多多關注。
妨害公務公訴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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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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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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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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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公訴 在 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官開庭被丟東西!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80700
妨害公務公訴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老師說一句「真的很蠢」怎麼會妨害公務?我們認為該員警所為反而應該很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逮捕之犯罪。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一定要徹底查清楚,且建議內政部長徐國勇和警政署長陳家欽不可輕忽此事件,務必詳加調查,追究相關責任,藉此提升員警值勤的法律知識。
加上近日松山分局疑似被人衝入的事件(居然還剛好停電,所以沒監視器畫面)來看,內政部和警政署對於整頓警紀和警察的法律水準,應是刻不容緩之事。
【高宏銘專欄】中壢盤查事件,真的很蠢?
https://follaw.tw/column/25808/?fbclid=IwAR3_CW5KVMFqaFo4eSc4kwDv_Eo541DmR6yppWLRg_D6Sefpa6bZj9VPXcA
回到警方在此事件似乎想要引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該款是載明「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但是同條第2項有明文「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因此並非所有的路段,警察就可以對行人無限制的盤查,必須是經過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公共區域或路段,而且所謂的指定,並非是「泛指」,而應該是「具體指定何時在何區域、路段」,且應該經過「公文」下達給所屬警察單位,方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