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如何分辨吸毒的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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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如何分辨吸毒的人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彭菊仙之教養幸福又好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吸毒絕對沒有灰色地帶,一口都不能嘗試!識毒反毒親子一起來】 ⚠️ 吸毒對身體與大腦的傷害是一輩子的 ⚠️ 我永遠忘不了在我十幾歲的某天,我媽一進門滿臉驚慌地跟我說,村子裡某某某的兒子突然暴斃身亡。 這位大哥哥曾因毒癮發作,在村裡到處亂敲門,向左鄰右舍要錢買毒。 他後來浪子回頭,去勒戒所成功...

如何分辨吸毒的人 在 Simon Shen 沈旭暉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9 02:33:38

[#隨緣家書🇫🇮] 不少人因為美國總統特朗普,才知道「假新聞」(Fake News)這個概念。表面上,這只是政客與個別傳媒的私怨,但其實在互聯網世界,「後真相」和純粹的「說謊」全然不同,因為前者必然包含某種片面的「事實」,然後用另一個斷章取義的角度傳播出去,加上最新技術製成的「深偽短片」,足以令世界...

  • 如何分辨吸毒的人 在 彭菊仙之教養幸福又好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15 2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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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絕對沒有灰色地帶,一口都不能嘗試!識毒反毒親子一起來】

    ⚠️ 吸毒對身體與大腦的傷害是一輩子的 ⚠️

    我永遠忘不了在我十幾歲的某天,我媽一進門滿臉驚慌地跟我說,村子裡某某某的兒子突然暴斃身亡。

    這位大哥哥曾因毒癮發作,在村裡到處亂敲門,向左鄰右舍要錢買毒。

    他後來浪子回頭,去勒戒所成功戒毒,也擁有一份正當工作和一位嬌妻,經常在村內牽著可愛老婆的手,和過去判若兩人的狀況讓人打從心底高興,怎料幸福倏地就沒了。

    媽媽打聽後才知道,原來十幾歲開始吸毒的他,已影響到腎功能,即使小感冒都可能引起嚴重的併發症。

    大哥哥就這樣無預警的走了,每晚小倆口的幸福剪影也消逝無蹤。

    當時才十幾歲的我因為親眼看到這個活生生的案例,於是很早就意識到一件事,吸毒的遺害是一輩子的。

    ⚠️ 爸媽請注意:毒品變身誘人零食,小學生也難以抗拒 ⚠️

    從數據顯示,現在的小學生已有吸毒現象,因為毒品正以誘人之姿,投兒少所好:

    軟糖、巧克力、果凍、咖啡粉包等包裝,讓判斷力更低的小學生難以分辨和抗拒,爸媽絕對需要警識到「防毒、反毒」的重要。

    而青少年時期,孩子的依附關係會從「父母」轉移到「同儕」,為了展現對同儕團體的效忠、創造同樣的印記,以獲得歸屬感,死黨拿出毒品說一句「吸一口不會怎樣」、「不吸就不是朋友」,就能輕易破解孩子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基本判斷力與堅持。

    因此,就如同「青春期的腦內風暴」一書提及,十個上癮的人當中有九個人都說第一次吸毒是在十幾歲。

    而根據台灣2019年食藥署的資料顯示,我國初次接觸毒品的人口中,大約每五位就有一位是發生在19歲以前。

    反毒,成了校園、家庭裡刻不容緩的議題。

    ⚠️ 幼稚園就植入反毒概念,一點也不嫌早 ⚠️

    美國青少年專家Josh Shipp在「解碼青春期」一書中提到,不少父母雖然感覺到孩子怪怪的,但是會傾向欺騙自己:

    我的孩子不可能吸毒!

    尤其剛開始碰毒的兒少,表面上與常人無異,父母難以察覺,到了青春期,孩子在心理上傾向和爸媽保持距離,想要發覺孩子碰毒變得更困難。

    因此,反毒教育愈早開始愈好,就算從幼稚園開始都不嫌早!

    我這邊分享一首國泰人壽特別為小小孩製作的可愛反毒歌,藉著琅琅上口的歌詞建立反毒信念:

    https://bit.ly/33Pv65i

    對於如何拒絕好朋友慫恿及辨認五花八門的毒品,也請爸媽找機會跟孩子一起看這則影片:

    https://bit.ly/38LxdKA

    ⚠️ 自在互動的親子關係,有歸屬感和目標感,才是遠離毒品之道 ⚠️

    要孩子遠離毒品,最重要的是要從小營造親子能自在互動的家庭氛圍,並且每天花點時間,避開「課業與分數」等地雷話題,像朋友般和孩子聊天,觀察他們的變化。

    不要小看這一點一滴愛的存款,孩子到了青春期,會因為發展獨立自我的需求而和父母漸行漸遠,

    但如果從小就建立對父母的信賴與自在感,當他們遇到問題時,第一個想要諮詢的,就是爸爸媽媽。

    ⚠️ 一起討論真實新聞,爸媽一起建立識毒知識 ⚠️

    如美國青少年專家Josh Shipp所說,孩子一旦踏上吸毒之路,不是變成騙子就是變成小偷,絕對不再是你熟悉的孩子。

    因此,只要有吸毒過量致死、三十歲少婦吸到像六十歲老太婆的吸毒案例,我都一定給孩子們看、並一起討論毒品的知識。

    因為他們不像我在成長過程中,就親眼看過身邊熟悉的人因吸毒而毀了生命,所有真實又可怕的新聞事件,就是給孩子最好的震撼教育!

    更重要的是,家長自己有沒有具備足夠的「識毒知識」?您知道吸毒之後的各種生理反應嗎?

    國泰人壽特別製作了一個增進家長識毒知識的影片,言簡意賅,直搗重點,推薦給爸媽一起加入反毒的行列: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SrScnZI5rg

    關於吸毒,一直是家有三個青少年的菊仙我從未停止的擔憂。

    外面世界紛擾複雜,如今,孩子一個個都長大離巢,我不僅難以掌握他們的生活細節與行蹤,也曾聽聞他們遇過吸毒吸到茫的朋友,聽得我心驚膽跳。

    深怕他們在某個閃神的時刻、某個歡快的當下,就受到慫恿而做出愚蠢的決定。

    然而,因為從小我就盡可能找各種機會教育三個男孩認識各種毒品的可怕與後遺症,而且,只要有新的毒品出籠,我絕對不放過,一定翻出圖片向他們展示。

    我們也會親子一起討論,假設真的遇到有朋友吸毒並慫恿他們嘗試,該怎麼應對與拒絕。

    因此,即便孩子已經陸續來到青春期、成年初期,我深信在他們的心中已刻印著堅強的信念:毒品遺害終身,一口都碰不得!

    因之,我強力呼籲爸媽絕對不要輕忽識毒、防毒、反毒教育,不論您的孩子多大,說一遍絕對不夠!

    要經常找機會和孩子討論如何辨識毒品、不斷強調毒品對身心的傷害,以及傳授拒毒的技巧,以免孩子稍有偏差,就踏出錯誤的第一步。

    我很高興國泰人壽願意投注心力關注這日趨嚴重的問題,我更邀請爸媽即刻起一定要把反毒教育當成重要的日常教育。

    記得點開以上提供的影片及教材,找適合您孩子年齡的影片一同觀賞。

    親子攜手,反毒教育go go go!

    【詳細全文請看這裡】
    👉 https://lihi1.com/pE19T/fbpost

  • 如何分辨吸毒的人 在 林孟令-聽您命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20 18: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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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想過...看起來好吃又好喝的糖果飲料竟然可能是毒品嗎😨?

    前陣子阿令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新聞,台灣首次使用毒品的平均年齡已下降至12.5歲!而且越來越多年輕人使用新興毒品!什麼是新興毒品呢?

    它是把傳統毒品的化學結構式做一些改變,或是合成不同的毒品變成嶄新的毒品,比較可怕的是,新興毒品為了吸引人,會偽裝成市面上的零食🍭或沖泡飲🍹,食用起來就像是吃東西喝東西,很難有吸毒的警覺心!
    📌它和我們常見的零食一樣,我們該如何分辨呢?
    1.檢查封口是否被事先破壞
    2.價錢是否貴於市價
    📌新興毒品它對身體有傷害的!它會成癮!驗尿也驗的出來!且致死率高於一般毒品的8-10倍!

    阿令將這些資訊提供給你,希望可以幫助你做更客觀的判斷🙏。

    #一身不沾毒一生永幸福
    #切勿一時好奇施用毒品
    #24小時戒毒諮詢專0800770885

  • 如何分辨吸毒的人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24 14: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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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有罪 殺人有罪 吸毒殺人卻無罪?

    翁玉榮/台灣高等法院刑庭前庭長、警察大學法律系所前主任(台北市)

    桃園中壢梁姓男子(右)弒母案被高院判無罪。圖/資料照片

    四月間嘉義地院對火車上殺警案宣判無罪,前幾天台高院就弒母案合議庭也宣判凶嫌無罪。兩個案同樣的是爭論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的問題,不同的是殺警案凶嫌原已得病,法庭適用第一項不罰判無罪後又裁處強制就醫(監護)五年。而後案法庭以凶嫌原未得病,因吸毒無辨識能力不罰無罪後,無病可醫,也就沒強制監護,更引起一般民眾驚慌!

    於是有民眾謂: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吸毒到無辦識能力,殺人就可以無罪。引起法務部長也應記者詢問回應不可誤解法律,可是誤解如何,未詳細問答,一般人還是無法分辨!

    事實上,我刑法第十九條在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時列有第三項:「前二項(指無辨識能力的無罪及辨識能力顯低的減輕其刑)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換言之,「自行招致」者不能無罪也不能減刑。但是「自行招致者」有廣義及狹義的解釋,如採廣義,吸毒是故意或過失,因吸毒而殺人者無罪或減刑的規定都不適用,按一般殺人(刑法二七一條)或傷害致死(刑法二七六條)科刑。如採狹義說,在吸毒之前要有殺人之故意或過失,然後吸毒,最後再殺人,才可適用不罰或減刑之規定。台高院合議庭顯然採狹義說。一般百姓則採廣義說。

    在一般國民法律感情上,酗酒、吸毒或其他使自己身陷無辨識能力或顯低辨識能力之行為,泰半皆屬非法無保護之必要,殺人或傷害致死依情節適用刑法論罪科刑即可,否則吸食毒品殺人反而無罪,社會豈不大亂。

    當然也可仿德國之例,另立無殺人之故意或過失,因吸毒亂性殺人另立一罪介乎一般殺人(或致死)及無罪(減刑)之間。或者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採廣義說,一解爭議,二杜投機殺人。不亦可乎!

    還有一個根本問題,辨識能力要「無」到什麼程度才算無辨識能力,要完全絕對的「零」才算「無」嗎?還是「顯低於一般人」就算?由於還有第二項「得減輕」是指「顯低」的情形,所以第一項之不罰不包括「顯低」。換言之,固然不必完全絕對的零辨識能力,至少要接近全無的程度才屬於「無辨識能力」;而「顯低」的辨識能力不包括在「無辨識能力」。一般實務上只要「稍有」辨識能力就不能適用第一項之「無辨識能力」,而應歸屬第二項之「顯低」。本案被告事後不久據聞在警詢中言及他母親對他如何不好,這就讓人懷疑他行凶時是否接近全無的程度。第一審就是適用第二項「顯低」予以減刑。

    至於辨識能力之高低如何適用刑法第十九條,實務法院允宜集思廣益議定一客觀標準,不宜全留裁判者一己之「主觀」認定,否則「裁刑者」責任太重,不肖之歹徒群起效尤,社會治安將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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