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契約無效原因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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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契約無效原因產品中有4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

契約無效原因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題是108年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綜合法學(二)第17題,考的是民法第205條。 題目是: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限5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2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年給的答案是B選項錯誤「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

契約無效原因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2-04 03:03:59

#我的老闆可以因為武漢肺炎就放無薪假或解僱我嗎? 武漢肺炎除了讓人人擔心身體健康以外,也造成全球景氣大蕭條,特別是餐旅業、酒店業等,甚至還吹上了熄燈號😭 老闆成本越來越高,在收支無法平衡的情形,也有許多公司打算縮減人事費用,也讓勞工們很擔心會不會被放無薪假,甚至因此丟掉工作! 今天來聊聊:老闆...

  • 契約無效原因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0 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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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
    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

  • 契約無效原因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4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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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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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無效原因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3 09: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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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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