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夫妻合併申報 列舉扣除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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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夫妻合併申報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82的網紅家庭法律急診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對方都可以看到我去年的所得資料,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讓對方看到呢?」 其實,除了動念想要離婚的夫妻會遇到之外,有時候,即將要結婚的準新人,也有點關心~~ 到底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有沒有例外呢? 可以怎麼跟稅捐單位申請呢? 有想偷偷藏起年終、不打算上繳的人,一定要來看一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 夫妻合併申報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0 08: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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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對方都可以看到我去年的所得資料,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讓對方看到呢?」

    其實,除了動念想要離婚的夫妻會遇到之外,有時候,即將要結婚的準新人,也有點關心~~

    到底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有沒有例外呢?

    可以怎麼跟稅捐單位申請呢?

    有想偷偷藏起年終、不打算上繳的人,一定要來看一看😎😎😎

    #夫妻合併申報的例外
    #所得稅法第15條
    #離婚準備起手式

  • 夫妻合併申報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7 08: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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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書賞閱📚▍行政罰法與相鄰行政法關係

    【主 編】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
    【作 者】吳志光.林家祺.張永明.劉建宏.張志偉.紀和均.陳信安.吳秦雯.王服清.周佳宥

    【內容簡介】
    台灣行政法學會於2019至2020年間,針對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一系列之行政罰問題,舉行一系列研討會。一方面針對實務爭議困難問題,提供理論所見;二方面也期待實務界提出反饋,驗證學理。本學會希望透過這樣的努力,讓國內行政法學術與實務的結合,更為緊密。

    本書共計收錄十一篇論文,內容包括: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計算;公法上裁處權時效之探討──以政府採購借牌投標之停權處分為中心;夫妻合併申報納稅時,稅捐處罰之責任歸屬;行政訴訟證明度之研究;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章之中,準用條款之檢視;行政秩序罰上認定一行為或數行為之問題;行政契約之履約管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以全民健康保險契約為中心;行政處罰與緩起訴負擔之交錯──以罰鍰繳納義務人範圍認定為例;行政罰法利得剝奪及沒入規定,與刑法沒收規定之競合問題等等,涵蓋諸多行政罰法的主題。

    本書每一篇論文,都費心整理司法裁判,並提出相對應的學術見解,研究成果兼顧實務與理論,期能提供司法裁判,乃至於日後完善相關行政罰法令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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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合併申報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19 1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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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發放發放第二輪紓困金 納稅人可獲600元現金補助
         
    💵美國《2021撥款法案》正式生效,總值達2兆4,000億美元,其中包含對個人600美元的現金補助。

    ✅領取資格
    🅐個人年收入≤75,000美元,每人補助600美元
    🅑夫妻合併申報年收入≤150,000美元,每人補助600美元
    🅒小於17歲者,可獲600美元補助
    ✅如何獲補助:符合資格者無須採任何行動即可獲補助

    💡資誠稅務諮詢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符合資格者若2019年還未申報美國稅,應儘快申報,或於今年申報2020稅報時提出相關申請,若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人士,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https://pwc.to/3bPa0IT
    🏷IG 搜尋 pwc_tw
    🏷TG https://t.me/PwC_Taiwan

  • 夫妻合併申報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10-05 12:47:27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