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各國經濟,台灣政府也陸續推出各項補助措施,公路總局就對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補助相關駕駛新台幣3萬元,不過審計部查核後發現有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領取前述的駕駛補貼。​ -​ ​ 🔹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 針對疫情的各項補貼有一...

  •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8: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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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各國經濟,台灣政府也陸續推出各項補助措施,公路總局就對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補助相關駕駛新台幣3萬元,不過審計部查核後發現有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領取前述的駕駛補貼。​
    -​

    🔹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針對疫情的各項補貼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是「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緊張大家足不出戶的情況下,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的收入當然會被影響減少,但如果本業是公務員兼差開計程車還領補貼??公務員有固定薪資而且又沒有受到影響,和這個駕駛補貼的目的不合餒!​

    所以,公路總局說會跟這些人追回這筆補貼金額。​

    另外,偷偷告訴大家,理論上公務員是不能兼職的喔,只能「#偶爾」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而且不能與本職工作或尊嚴有妨礙的情形,經常、持續性的常態兼職不行喔~而且公務員兼職還要機關同意才行。​

    呃,所以領這個補貼的公務員被發現不只要還錢,可能還要被懲處😔​

    ━━━━━━━━━━━━━━━━━━━━━━━━​

    #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第54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查交通部100年10月17日交路字第1000052988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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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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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 #補貼 #疫情 #新冠肺炎 #Covid19​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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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在 新北交通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27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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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過來照過來 職業運將愛注意📢
    ⭐️駕照每3年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辦理定期審驗(60歲以下)
    ⭐️如未審驗被註銷職業駕照,記得要換普通駕照才能開車上路!

    ‼️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
     🔹處新臺幣300元-600元罰鍰
     🔹逾期1年以上逕行註銷職業駕照

    ‼️未換發普通駕照即駕駛汽車
     🔹小型車:處新臺幣9000元-12,000元罰鍰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處新臺幣60,000元-80,000元罰鍰

    ▶️60-65歲;65-68歲;68歲延長至70歲,請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職業駕照審驗相關疑問請洽各監理所(站)詢問

  •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4-05 18: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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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子闖禍,爸爸負責?>

    昨天發生一起死亡車禍,
    一個20歲小朋友跟父親一起騎重機在北海岸兜風,
    小朋友超車不慎撞死一對姊妹,
    自己也受了傷,
    今天父親到靈堂上香道歉,
    (果然不要期待小孩養你,只要他不闖禍,就算萬幸!)

    問題來了,
    小孩闖禍,父親要不要負責?

    民法是有未成年人(未滿20歲)對他人為侵權行為,
    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
    不過這個案子裡,如果小孩已經20足歲,
    那就是成年人,是沒辦法用這樣的規定,讓父親負連帶責任的!

    但是,
    難道父親一點責任也沒有?
    我認為是有的~

    在刑事部分,有一個名詞叫做危險前行為,
    就是當你前面創造了一個風險,
    你就有義務要防止後面侵害的產生,
    如果你沒有履行義務,或是怠於防止,
    那還是會構成犯罪,
    有一句話叫做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就是這樣,
    即使人不是你殺的,你沒做什麼事情,
    法律還是要你負擔刑事責任!

    回到這個案子,
    小朋友騎的重機,是掛在自己名下的,
    我不曉得一個沒有重機執照的人怎麼可以變成重機所有人,
    這裡面是出了甚麼問題?
    不過經過查閱相關法規,
    台灣法令似乎並沒有要求
    車主必須先有重機駕照才能擁有重機的
    那也沒關係,
    反正爸爸有錢,要買給兒子法拉利,
    只要不上路,大家也沒有甚麼好說的,
    但是重點來了,
    買重機給兒子是一回事,
    但是帶兒子一起上路,又是另外一回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
    要應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有三個條件,
    1.年滿20歲,
    2.須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3.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這個小朋友年紀如果是剛滿20歲,
    應該是還來不及去上課應考,就出事了~

    身為爸爸,特別是一個重機愛好者,
    我推定爸爸自己有重機駕照,
    那他不可能不知道考重機需要上面三個要件,
    更不可能不知道
    兒子才剛滿20歲,才剛有資格去上駕訓課,
    而且以父子關係的親密,
    不太可能不知道兒子還沒有去上過駕訓課,
    在這樣的情況下,
    父親又約兒子騎重機兜風,
    這個行為,就會構成一個危險前行為,
    有人可能會覺得前面買重機的行為就構成危險前行為,
    我認為沒那麼早,買重機給兒子,那個立即危險還沒發生,
    應該是邀約一起兜風的那一刻才算,
    但是不管是哪一個時間點,
    父親都有一個危險前行為,讓兒子變成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
    因為有沒有錢買重機,是一回事,
    只要爸爸有錢就可以買,
    但是重機這種東西,是一個monster,
    沒有一定技術,沒辦法駕馭的,
    父親明知兒子不具備那樣的技術,
    卻帶他一起上路,
    兒子撞死人,固然是過失致死,
    那父親先有一個危險前行為,
    後面又怠於消彌風險,
    甚至拉高了風險,促成了這個車禍的發生,
    要不要一起負相同的刑事責任呢?

    其實這個又涉及到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就是過失共同正犯的爭議,
    反對的說法是,
    既然是過失犯,是不小心的,就沒有共同犯意,
    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當然也有贊成的說法,
    既然有爭議,
    k寧可從嚴認定,認為爸爸不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那刑事沒辦法,民事可以嗎?
    民法第184條是有一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樣態,
    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2條有一個規定,
    是禁止沒有駕照的人擅自上路的,
    (關鍵字是第五款,
    "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這樣的要求,甚至是連車主都一起要求,
    就是你車主出借車輛,也要善盡查證義務,
    查證甚麼?
    就是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不然也是要處罰的!
    這個法律很明顯的,是一個保護他人的法律,
    怕你沒駕照亂上路,波及其他用路人~

    可是這個有兩個問題

    一個是上面這個法律第二項是寫汽車車主,
    那重機車主算不算?
    我認為依照第1項的規定內容,
    特別是第五款第六款,都是講機車,
    那所謂的車主應該是包括機車車主在內~

    法條解釋沒問題,還有另一個問題,
    就是這個案子的(名義上)車主,就是小朋友自己,
    那爸爸算不算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規定?

    嚴格講不算,
    因為他是將車子過戶給兒子名下,而不是出借,
    那父親是否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
    也是一個問號,
    所以勒?
    結論就是爸爸很可能閃過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

    網友可能會說,
    阿k你轉來轉去,結果還是不能請求,搞屁阿?
    我只能說,不是每個故事都有美好結局,
    這就是人生啊~

    不過偷偷告訴你,
    如果用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父親跟小朋友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並不要求主觀上具備犯意聯絡,
    只要小朋友有故意過失構成侵權行為,父親也有,
    被害人家屬就可以向他們一起求償的!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同條第2項: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
    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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