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不接受可以請請法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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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新書發表上的講解,結尾那邊因為沒有講清楚,在這邊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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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4 年過了《提審法》,《提審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
【強制隔離,不接受可以請請法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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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新書發表上的講解,結尾那邊因為沒有講清楚,在這邊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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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4 年過了《提審法》,《提審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以及修正過後的《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也就說,現況底下,如果人民因為傳染病的關係遭到隔離,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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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主管機關也有做了一些檢討修正:
1. 被隔離時,主管機關會發一個「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其中就有寫到:「您或您的親友有權利依照提審法的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https://buff.ly/39lYYXh)
2. 因為通過《提審法》,所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正「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之作業流程」,有興趣的話可以來這邊看看:(https://buff.ly/2OKpPEv)
3 另外注意一下「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此條的來源為《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
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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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2015 年北大公法的憲法,就出現《提審》法的考題:
試評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與提審法對人身自由保障之差異性及缺漏。【104年北大法研】
所以對於《提審法》還是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法條這邊請:https://buff.ly/2vrnO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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