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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大學組織規程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是法律專家》 黃士修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看到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的聲明,我也為台大法學院感到「很沉痛!很遺憾!」,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 原來這個年頭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專家了? 呵呵! 黃說:『根據大學...
大學組織規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是法律專家》
黃士修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看到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的聲明,我也為台大法學院感到「很沉痛!很遺憾!」,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
原來這個年頭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專家了?
呵呵!
黃說:『根據大學法第9條,公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私立大學校長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這是2005年修正大學法第9條時,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的答覆。』
想法如下:
1.什麼時候部長的發言可以成為法律依據了?
我幾乎快笑出來了,
這種主張根本是法學上新發現呢!
2.大學法上面規定可以導出
公立大學校長一旦選出,
教育部一定要發聘書,毫無裁量空間嗎?
呵呵你們就等著判決出來
再來崩潰說司法不公吧!
私立大學是私人辦學,
私人財產多,政府補助相對少,
選出的校長都要教育部核准了,
公立大學每年拿幾十億甚至上百億,
台大一年拿政府補助160億,
然後你說教育部連講話機會都沒有,
只能無條件發聘書?
為了避免大家說我在唬爛,
我引一個行政法院判決來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74號判決)
法院是怎麼看待「大學遴選委員會」的地位的
這是幾年前成功大學校長遴選過程爭議的案子,
法院106年8月31日宣判時,
管中閔的事情還沒發生,
你很難說法院下這樣的判決有什麼政治考量~
法院是這麼說的,
1. 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2.大學法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3. 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
你看看你看看,
成功大學是公立大學,
法官還是說,
它的校長選出後,還是要教育部同意,
誰管你有沒有「核准」兩個字,
法律如果這麼簡單,
那搞核電的土條也可以當律師了!
其實更嚴重的事情在後面,
法院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
做成的決定沒有對外效力,
那這個委員會充其量
只是教育部聘任校長決定過程的一個單位,
那這個「單位」可以對「機關」提告嗎?
這是台大提告要面對的第一個嚴竣的關卡,
也是最要命的,
過不了這關,後面都不用說了。
即使到後面,
只要大學法沒改,依照現在法條,
法院應該還是會認定
教育部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大學遴選出的人選的
不過這個官司最後的關鍵應該在於
1.大學校長聘任
是否為「直接涉及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
是否為大學自治的核心價值?
2.法院認為教育部的裁量空間有多大?
如果法官認為在大學自治下應該縮減至極小,
而教育部有裁量濫用的情形,
那台大才有機會贏這個官司。
結語?
這才是法律分析知道吧呵呵!
大學組織規程 在 高雄小金剛許智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興大院長資格疑慮 教部澄清
2012-06-06╱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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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許智傑今天說,民國99年中興大學文學院長遴選,候選人資格不符法律規定,有違法任用、教育部包庇之嫌;教育部說,候選人到任時,教育部已發有教授證書。
許智傑下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與會的中興大學昆蟲學系教授齊心表示,大學法規定,學院院長依校組織規程規定的程序,從教授中選出。99年4月,當時中興大學校長同意聘現任中興大學文學院長王明珂為院長,但當時王明珂只是副教授。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梁學政表示,據中興大學組織規程規定,院長候選人須有教授資則,而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教授資格是指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8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梁學政說,99年7月教育部有提醒中興大學,依大學法規定,教授是指要領有教育部發的教授證書,王明珂雖具教授資格,但到任時應領有教授證書。8月時中興大學就將他的資料送到教育部核定,教育部即頒教授證書。
中興大學主任秘書陳吉仲表示,王明珂當時是中央研究院研究員,一般學術界普遍認定中研院研究員等同教授資格。若依大學法規定,要有教育部發的教授證書,以後各大學學院恐怕聘不到國外學者或中研院研究員服務。
許智傑說,興大與教育部當時做法有爭議,應認錯、懲處,否則將再請監察院調查。至於若擔心相關法律詮釋造成無法延攬國外優秀人才到國內大學服務,教育部應提出修法草案,立委會支持讓人才有機會在國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