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外送平台消費者保護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外送平台消費者保護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外送平台消費者保護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外送平台消費者保護法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使用平台時只能提供店內價」及「強制合作餐廳接受顧客自取訂單」,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裁罰新台幣200萬元罰緩,並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 ━━━━━━━━━━━━━━━━━━━━━━━━​ ​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

  • 外送平台消費者保護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3: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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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使用平台時只能提供店內價」及「強制合作餐廳接受顧客自取訂單」,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裁罰新台幣200萬元罰緩,並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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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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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除了OTT平台大賺外,另外一個大熱平台就屬外送平台,尤其在前陣子禁止內用後,大家真的外送一直叫。然而消費者愛用(也愛抱怨)的foodpanda,卻因為與合作餐廳的相關規定,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法進行懲處。​

    據使用經驗,消費者透過foodpanda訂購外送餐點時,foodpanda會向消費者的每筆訂單收取外送費用,同時該筆訂單也會向合作餐廳收取大約三成的服務費用,foodpanda向合作餐廳收取的費用已造成合作餐廳極大壓力,因此先前合作餐廳會將餐點適當調漲以符合營業成本規劃避免倒閉,而「店內價」也作為foodpanda一個特色行銷,增加消費者使用外送平台的意願,但也時常聽聞消費者發現標示店內價但卻不是店內價的情況,此種情況恐有廣告不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情形。​

    不知道foodpanda是不是為了改善這狀況,原本合作餐廳能夠自行決定外送價格,卻變成一定要用店內價,外送餐點的價格不能高於原本內用價格,對於合作餐廳來說,幾乎等於是所有餐點都打7折售出。但是餐飲業者本來就可以因應不同情形來決定不同售價,如此才能持續經營下去,而消費者也能自行選擇要不要接受餐飲業者的不同售價,foodpanda的規定等於強迫餐廳吸收額外支出,不讓餐廳合理分配成本售價,要說贏的人是誰?毫無疑問是foodpanda,因為它既向消費者收取外送費,又向合作餐廳收取抽成費用。​

    於是公平會就跳出來啦,公平會就說foodpanda這樣很不應該,這種情況等於內用顧客還要分擔外送的成本?而且強制店內價的規定,也確保foodpanda的價格不會高於其他外送平台,這樣子要怎麼公平競爭!?​

    除此之外,foodpanda還限制合作餐廳不能拒絕顧客自取的訂單,這會造成合作餐廳的外帶與自己在foodpanda上的顧客自取進行競爭,WTF?而且同時foodpanda還是能夠抽成。​

    最後公平會認定,foodpanda強制店內價及接受顧客自取訂單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的規定,應該馬上停止這些行為,還要裁罰200萬元的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新聞稿在這裡​
     ➥ https://reurl.cc/L70GoK​
    ━​

    身為外送平台愛用者的小編,非常支持公平會好好審查外送平台,已經知道許多業者即便與大熱的foodpanda外送合作,也因為無法長期負擔foodpanda的抽成及規定紛紛倒閉,個人是覺得這些規定有點賺時機(疫情)錢。​
    而且foodpanda煩人的規定才不只這些,比如說,因當日食材不足要改單卻無法改單,最後只有消費者吞下那筆單,或是餐廳吞下那筆單這兩種結果,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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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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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送平台 #foodpanda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 #富胖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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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送平台消費者保護法 在 翟本喬 - 科技時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31 13:52:02
    有 713 人按讚

    《政見五:強化前瞻法規制度,阻卻跨國企業掠奪國家戰略性個資》

    在這一系列的政見之中,這一篇可能最容易實現,而 CP 值也最高。

    我們先來看兩個問題:Uber 的本質究竟是什麼?Apple Pay 可怕在哪裡?

    Uber 的問題,在五年前吵得沸沸揚揚,但各種討論主要是聚焦在它的合法性、創新性、對消費者的保護、以及對從業人員的保護 [1,2,不及備載]。當時由於 Uber 台灣分公司的態度,以創新為名,挾消費者之喜好想強逼政府接受,引來許多反感。所以我寫了一篇文章針對行政院的溝通會議上 Uber 代表提出的謬論逐條反駁 [3],結果被媒體轉載時用結論《Uber 是一個對台灣有害的公司,而且根本不想溝通》當標題,引來了許多注意,據說成為某電子媒體十年來流量第二高的文章,點閱超過百萬次。後來政府以提高罰鍰 [6] 的方式重罰 Uber 違法的部分,終於迫使 Uber 暫停營業 [4]。這個暴力式修法 [5] 的手段,雖然讓爭議的一方得到了想要的結果,但眾多討論中提出的議題,很多都沒有真正得到解答。

    過了兩個月,學乖的 Uber 改變方針,放低姿態,找到了在台灣完全合法的方式經營,用租賃車加上代雇司機的名義,捲土重來 [7]。但在規模長成到了足以威脅計程車業者的時候,又引發了新一波的法律戰 [8]。而這一次我站在 Uber 這邊,認為 Uber 在合法經營的情況下,被修法成為非法,是不公平的待遇 [9]。尤其是修法的內容,是完全不合理的:1) 出租車計費最低一小時,2) 出租車必須回到公司才可以再出發。

    但跳脫商業競爭的手段,我們來思考一下:為什麼這麼多的投資人願意把247億美金 (7300億台幣) 的資金 [10] 交給 Uber?就為了一個比較好的計程車嗎?應該不是吧?

    關鍵是 Uber 掌握了人民實體行動的資訊;有如 Google、Apple、Facebook 和 Amazon 掌握了人民網路行為的資訊。

    Uber 宣稱它不是運輸業,而是資訊服務業。的確,它未來的獲利不會是以交通資費抽成為大宗。它可以把收集到人民的行動資訊,轉化成為很多其他的賺錢方式。正如同 GAFA 四巨頭把人民網路行為的資訊轉化為利潤一樣。

    這些公司把能夠把大量微不足道,看來沒有直接經濟價值的使用者行為資訊,轉化成為巨額利潤,固然有其過人之處,但在我們發現了這些價值之後,我們不能再坐視不理。清朝的大臣曾經認為台灣沒有價值,俄國人曾經認為阿拉斯加沒有價值,美洲原住民曾經認為不能吃的黃金沒有價值;我們現在要認清資料的價值,然後採取正確的因應措施。

    首先我們要做的是訂定資料服務平台的責任管理。這些管理辦法在理論上對虛擬商業行為 (GAFA等) 和實體商業行為 (Uber等) 應該是一致的,不過目前虛擬商業行為的管制有其實質上之困難,但執行上可以先由具有實體商業行為的行業下手。

    第一:經由營利行為收集到的資料必須存放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現在我們的法院和檢警單位要向 Google 和 Facebook 調資料常常調不到。這些很多是來自非營利活動的網路行為,所以很難介定。但實體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營利行為,例如搭乘 Uber 或計程車、甚至 AirBnB 和各種電子支付的國內消費,如果從中收集到資料,沒有理由拒絕放在國內。

    第二:金流的收受端必須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現在很多跨國公司收費是經由信用卡國外收單的方式,這樣一方面規避了國內的稅賦,一方面也隱藏了國內的產值。和上一條一樣:實體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行為的金流,使用國內發行的支付工具時,收受端沒有理由拒絕放在國內。

    第三:所收集到個人活動資料的使用,必須符合適當的保護條款。目前我們對這方面的保護,只有個人資料保護法 [13],保護範圍限定於「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目前歐盟已經實施了 GDPR [12],保護範圍較大 [14],而也規範到設立在歐盟以外,但對歐盟販售貨品及提供服務的廠商 [15]。我們除了應該修改個資法,升級到 GDPR 的規格之外,也要認知到:很多時候不識別個人,只辨識行為族群的資料,也會有商業或政治上的價值。如果是應用在商業上,我們覺得這是正當的使用,只要有足夠的揭露就好;但如果是運用在政治上,那就很容易造成對國家社會的危害。所以應該要針對「族群行為資料使用在政治用途」的行為加以規範。這一點是很多其他國家已經意識到,但還沒有立法規範的。台灣在這一點上面可以走在歐美之前。

    就如同實價登錄是實價課稅的基礎,以上管制措施即使立即用途不大或是有困難查驗,但如果現在不先做,等到未來要改的時候,可能就會工程浩大而無法實現。比方說外國公司收集了許多台灣的個資,以後發現某些部分必須刪除,如果資料不是存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的話,我們無法強迫這些外國公司刪除。

    而最後實現這些規則的重要程序之一,是法規中的行業分類 [11,16,17]。對行業的管理是根據這些列表來介定的,像 Uber 就宣稱他們不是汽車客運業而是資訊服務業,所以不應該受到客運業的限制。現在我們弄清楚了他們真正的獲利模式,依照 [11] 中「主要經濟活動」的定義,我們應該要制定一份「個人及群體資訊服務業管理辦法」,將商業活動中會收集到個人及族群資訊的行業列入管理。除了上述三點之外,也可以把宣稱只是「仲介承攬」的資訊服務業者納入管理,加上消費者保障及從業人員保障 [18] 的條款。

    Apple Pay 呢?

    由以上邏輯,我們也可以看出「資訊平台金融服務業」的價值所在 (絕不會只是收單抽成),制定類似的法律,保障我們國內的業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和跨國公司競爭,而不是只能投靠他們。

    長遠之計,我們的國發會要有一個未來法規智庫單位,針對國際新興產業趨勢,研究世界各大創投投資對象之技術及商業模式,檢視國內法規制度是否有應該修正之處,預先研究對策,以免都是在吃了虧很多年之後才用不正確的方法去防堵。

    《回顧》
    政見一:推動政府數位轉型,增設行政院副院長以帶領數位創新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1809803919167
    政見二:創新型態國際合作,以台灣強項製造服務投資世界新創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2514483848699
    政見三:鑽研關鍵尖端科技,奠定未來二十年核心產業領域基礎
    政見四:長期培養高階人才,營造三十年後研發大國氛圍與環境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3736907059790

    《預告》
    政見六:推動資安就是國安,防患未然制敵機先以決勝千里之外

    [1] 談Uber帶來的爭議:爽到消費者?甘苦到誰?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7498/1841427
    [2] 深度剖析:把 Uber 帶來的考驗丟給交通部是正確的嗎? https://panx.asia/archives/50853
    [3] Uber 事件後續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ben-jai/uber-%E4%BA%8B%E4%BB%B6%E5%BE%8C%E7%BA%8C/10153649962074113/
    [4] 一次看懂!Uber入台四年暫停服務,怎麼走到今天這一步?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3095/uber-suspending-service-in-taiwan-how-have-they-come-this-far
    [5] 修法提高Uber罰金的荒謬(下):罰金比酒駕高是替民眾把關,抑或被特定團體的選票綁架?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7660
    [6] Uber惹怒立委 公路法修正初審過關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08000059-260202
    [7] Uber台灣重新上線!改與租賃業者合作、放棄定價權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049/uber-ride-sharing-taxi
    [8] Uber:恐因交通部新條款再次退出台灣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40524
    [9]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posts/10157532352264113
    [10] https://www.crunchbase.com/organization/uber/funding_rounds/funding_rounds_list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51230162221KI9NIEKP.pdf
    [12] 歐盟 GDPR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90%E7%9B%9F%E4%B8%80%E8%88%AC%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8%A6%8F%E7%AF%84
    [13] 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14] 歐盟GDPR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重點比較分析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92A54D2FBC1D329E
    [15] 歐盟認知這可能有法律管轄權的爭議,但還是先訂再說。
    [16]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
    [17] 公路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34
    [18] 例如 Uber 乘客之保險、 Uber Eats / Foodpanda 外送員的薪酬及保險問題。

  • 外送平台消費者保護法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18 14: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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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產業興起 速訂《自由工作者權益保障法》

    餐點外送平台幾天內發生多起車禍,造成外送員與行人死傷憾事,外送員勞動權因此引發各界熱議,勞動部火速認定外送員與餐點外送平台的勞資關係,是「雇傭」不是「承攬」。立法院國民黨今(18)召開記者會,呼應總統提名人韓國瑜的政策宣示,認為這樣的認定治標不治本,恐無法徹底解決問題,業者也無法完全接受,期待政府拋棄僵硬舊思維面對新經濟模式產生的問題,加速研議《自由工作者權益保障法》的新法訂定,否則只會讓新興產業停滯與消費者權益受損,無法跟上時代的進步。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勞動部於去年11已月完成「我國推動新經濟模式與新科技發展對勞動市場的影響與因應」報告,結論指出「針對不同勞動光譜的工作,制訂更細緻的勞動法規範應是較為可行的方法」。但報告完成近一年,外送員意外事件頻傳,引發外界關注後,勞動部10月14日才啟動外送平台勞檢,至今未訂定完整規範,導致外送員毫無工作保障,對於勞動部消極怠惰的作為,國民黨團予以譴責。

    曾銘宗指出,勞動部調查目前粗估8萬名外送員執行外送業務,他們若沒有工會,無法強力爭取合法權益,因此要求勞動部協助外送員加入職業工會,以利爭取合法權益。另外,因應數位化時代及平台經濟的發展趨勢,各種新的經濟與商業模式不斷產生,也會產生不同的工作態樣,韓國瑜總統候選人於昨(17)日提出訂定「自由工作者權益保障法」政見,確保非典型勞工權益,以利該產業發展,並保障勞動者與廣大消費者權益,國民黨團將儘速研提立法草案並全力推動落實,期盼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表示, 隨著社會變遷,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的人數將會持續增加、型態也會越來越多元。2017年5月美國紐約已實施訂立保障自由工作者基本勞工權益的法例,新加坡政府也已成立工作小組,推動多項有益於自由工作者的權益保障,例如與保險業商討合適醫療保險,顯示自由工作者權益保障法制化將是世界潮流。陳宜民說,對於想要彈性工作、兼差、第二份工作者,萬一發生交通事故,將無法進入職災醫療體系,可能成為社會負擔,亟需一套彈性且有相關配套的作為,而非用二分法強制判定其勞動關係,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這些自由工作者籌組工會,保障其權益。

    副書記長許毓仁指出,網路平台經濟模式的崛起,在台灣透過虛擬網路平台,媒合生產者與消費者產生交易的彈性工時從業人員,根據統計截至2018年5月,約有42萬3千人,平均年齡在25-32歲之間,換言之,等於是剛投入社會工作,因為低薪或經濟不景氣,必須打工或兼差1-2份工作的斜槓年輕人,蔡政府是否有好好照顧這群年輕人?答案顯然是沒有。

    許毓仁強調,勞動部目前所提出的修法方式,不論是《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護法》,都無法因應及保障彈性工時從業人員,也難以規範到網路平台不同樣態的商業模式。他批評,2年前曾提出《數位經濟基本法》,經過一讀後仍躺在立法院未能排入議程審理。因應世界潮流趨勢,國民黨呼應韓國瑜所提出的《自由工作者權益保障法》政策,盼能夠強化42萬彈性工時從業人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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