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外籍配偶離婚戶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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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外籍配偶離婚戶籍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31的網紅新北市議員曾煥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租屋族注意!住宅補貼開放「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大類申請。今年租金補貼有分級制度,最高每個月可拿到8000元。這3類人可以申請,申請時間至8月31日為止。 營建署說明,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租屋補貼: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

  • 外籍配偶離婚戶籍 在 新北市議員曾煥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6 1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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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族注意!住宅補貼開放「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大類申請。今年租金補貼有分級制度,最高每個月可拿到8000元。這3類人可以申請,申請時間至8月31日為止。
    營建署說明,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租屋補貼: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未成年已結婚、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3.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雖然持有自有住宅者不得申請租屋補貼,但營建署強調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視為無自有住宅:
    1.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4.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營建署提醒,「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者僅能擇一申請。不管申請何項補貼,皆需檢附基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跟配偶不同戶籍,需檢附兩人戶口名簿。若家庭成員(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及居留證。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租賃契約應記載出租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應與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地址相同。另外,有關建物登記資料應包含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未登記建物之合法房屋證明。民眾可請房東協助出具或是自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登記需符合為住宅相關類別才符合規定。
    營建署指出,若要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須在近2年內購買住宅且辦理貸款,需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未購屋者雖不用先檢附前開資料,但於完成購屋辦理一般貸款後,務必將前開資料補寄給地方政府,經確認符合規定後才可轉換優惠利率。提供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是要確認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宅類別、房屋持有及貸款類別情況。有關貸款餘額證明固定格式,可至營建署網站首頁「住宅補貼專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再請承貸金融機構協助開立即可。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僅持有1間且屋齡超過10年之住宅,檢附該住宅的建物所有權狀提出申請,待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資格後,方可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貸款,辦理修繕作業。營建署特別提醒,因住宅補貼訂有計畫戶數,對於弱勢家庭及特殊經濟需求之申請者,會額外評點加分。今年租金補貼實施分級制度,補貼金額分別從2,000元至8,000元。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部分,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可享有較低之優惠利率(現為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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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離婚戶籍 在 您的發言人 縣議員 黃琤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15 12: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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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說帶健保卡+1000元就可以領取三倍券?
    #有朋友說去了不能領😨

    領取振興三倍券資格:
    於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領取三倍券:
    1. 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 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 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 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 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 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相關資訊看這裏⬇️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74/4668315

  • 外籍配偶離婚戶籍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15 17: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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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與國防、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我支持本法的修正案。並希望修法後有關單位能夠更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的規定,特別是將「跨國境兒童權益」也納進去。

    特別舉出兩個實務上正在協助個案,其一涉及「團聚權」,其二涉及「遭受遺棄」等兩個跨國境兒童處遇的樣態,並相應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與第八條。

    具體而言,前者事涉「團聚權」的個案樣態為:外籍配偶取得我國國籍後,便是我國的國民,當她因故與丈夫離婚後,在母國有了二次婚姻,並生了孩子,該孩子依法為我國的國民並入母親的戶籍,同時應有權利同時享有雙親的照顧,但是礙於外館「嚴格審視附帶移民」的淺規則,孩子的父親一直無法通過面試的申請,這問題若不解決,將剝奪孩子的團聚權。

    後者事涉「遭受遺棄」其樣態為:我國的男性與他國的女性在她國結婚,並生了孩子,但是這位男性卻因為在台另結新歡而將母子遺棄在他國,孩子因為父母親的婚姻關係受累而無法登入出生國的戶籍,成為流落在她國的外國人,這位遭受父親的遺棄的孩子要何去何從?
    問題就在此,這是個跨國境婚姻盛行的時代,在這個脈絡下免不了發生跨國境兒童的各式際遇,當跨國境兒童權益遭受侵犯時,政府便有法律規範的職責要去維護這些孩子的權益。



    📌4000台灣小孩在越南 綠委關切跨國境兒童權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813666?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1-news

    📌4000台灣小孩在越南 跨國境兒童權益受關注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2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