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外籍配偶居留證到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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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居留證到期 在 Servus Belles Abenteuer in Deutschland 小貝德國冒險求生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26 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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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外籍媳婦之我又去外事局了]

    隨著結婚紀念日的到來,陪伴我的就是....要換簽證了。

    我去年結婚完,就拿到一年的居留證。 所以到期前夕,我又去換居留證了。

    這次我先寫了E-mail ,不得不說這邊辦事人員是我看過最好的,跟我說要準備哪些資料,然後回信都很快。

    像我問了「為何我結婚一年,從來沒被要求去上融合班或是考試之類的,辦事人員說他看我資料也沒有要求,因為我已經有語言證書所以免除了。 」

    當然我不知道兩年後,會不會來一個急轉彎,要我去考試,我希望不要😳

    今天我問她,她說我因為語言通過要求了,所以這次她打算給我兩年的簽,之後可以換永居。

    至於...前幾天查資料資料時候發現原來配偶是德籍在德國住滿三年,就可以換德國護照。 難怪我墨西哥朋友,三年一到就多一本護照了~

    對此問題,我記得我之前在網路上看過超過一定資產是否能夠獲得雙重國籍的討論,我就順便問了,看我能否在下次換簽時候,直接申請德國護照,辦事人員在郵件中解說非常詳細,寫的非~~~~~~~~~~~常~~~~~~~~~長~~~~~~

    保險起見,我也不敢亂說畢竟牽扯到國籍問題,所以我不會寫出來他回覆我的內容。

    總之有資訊之後就好辦事了,不過那是兩年後的事,兩年後再說吧!

    #最近狀況不佳的bmw
    #被樹擋住了
    #再累積幾張居留證可以給我護照嗎
    #或vip禮遇
    #畢竟一張93歐
    #這邊外事局史上最優秀
    #端午節快樂
    #因為病毒外事局超空
    #都沒什麼人
    #爽

  • 外籍配偶居留證到期 在 倒立先生Mr. Candl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8 13: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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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要百萬選票?移民/工權益,誰照顧,誰得票!」記者會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

    新聞聯絡人: 李佩香 0975-211951 楊丹 0963-618303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在台灣的婚姻移民人數達到554,706人。同時,據勞動部統計,目前在台灣的移工已達706,850人,新住民、移工已然是組成台灣多元社會的重要一分子。然而,攸關婚姻移民和移工的相關法律、措施,長期以來卻未完善規範。如特定21國境外面談制度與「國籍法第十九條」,均對於婚姻移民有諸多限制,造成新移民面臨「進不來,出不去」之困境。移工的保障更是不足,大部分移工仍深受仲介費剝削之苦。這些都讓台灣人權狀況蒙上陰影。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於12/18日舉辦記者會,主持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鵑教授說明, 12/18是國際移民/工日,也是2020立委選舉政黨票各政黨抽籤的日子。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特於今日召開記者會,要求各政黨回應移盟訴求。夏曉鵑教授表示,根據內政部統計,新住民取得身分證人數已逾二十六萬,其中大多數已取得投票權,每位新住民的本國配偶、配偶父母,再加上眾多已有投票權的新二代,具有投票權,新住民及其家庭可投票的人數已逾百萬,因此各大政黨紛紛推出新住民丶新二代為不分區代表,希望爭取新住民及其家庭的支持。然而,移盟認為,真正關切新住民的政黨不應只做表面功夫,而應具體推動保障移民相關權益之法令政策。此外,為了讓台灣產業和許多有照護需求的家庭能夠安定發展,真正關心移民/工權益的政黨也應提出能增進移工工作環境安全和福祉的政策。為了讓廣大的新住民及其家庭,以及所有關注移民/工權益的公民更清楚了解誰才值得他們寶貴的選票,移盟提出五大保障移民及移工的具體訴求,請所有提出立委不分區代表的政黨回應,並將於12/30公佈各黨回應結果,呼籲關注移民/工權益的新住民及其家庭將政黨票投給支持移民/工權益的政黨。
    南洋台灣姊妹會理事長的李佩香指出,針對特定21國境外面談制度根本就是赤裸裸的國籍歧視,長久以來受人質疑。而且面談機制缺乏裁量標準,面談官自由心證恐導致真實婚姻被拆散。有些個案甚至因外交部在簽證上註記後移民署便不得核發居留證,而必須在停留簽證到期後離開台灣再入境,造成國人金錢及時間的損失。這種碰運氣的機制,有可能使某些真實婚姻夫妻無法通過審核而虛偽結婚卻通過了。現行移民管道多元,有意來台從事非法行為之外籍人士大可不必透過婚姻管道。加上外交部用「可能」犯罪的理由進行事先審查,以上原因都讓人對面談制度的正當性產生疑慮。隨著全球化發展,跨越國界的人口活動頻繁,不同國家的人民結婚組成家庭已相當普遍,政府理應切實保障國人及新住民之「婚姻」和「家庭團聚」權。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個案主任劉茜談以親身經歷點出許多來台多年的婚姻移民遇到的另一個問題:無法善盡孝道。劉茜的母親今年84歲,因為有老年失智症又患心血管疾病及心臟衰竭症狀,生活幾乎不能自理,住在貴州老家沒有人照顧,她想念母親時只能撥視頻給村子的鄰居才能看到媽媽。母親有失智症不會用電話,劉茜看到媽媽很清瘦,開口說她餓了,要女兒煮飯給她吃,看得劉茜心痛不已,無法將媽媽一個人丟在大陸不管的劉茜只有將母親接到台灣照顧,但依現行法規,母親只能居住半年便必須出境。雖然政府宣稱取得身分的陸配之七十歲以上的父母可以來台定居,但事實上,這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因為政府有配額,劉茜的母親要排到民國112年才能來台,她不知道母親能否活到那時,而有些陸配姊妹的父母甚至要排配等到父母一百歲時,這個政府根本是虛晃一招!想到母親,劉茜激動落淚的表示,她願意自費承擔母親在台灣的醫療費用,並不奢望占用台灣健保,她只希望能孝女兒的教道,照顧年邁多病的母親。許多嫁到台灣的新住民姐妹和劉茜遇到一樣的問題,她們為了要照顧在台灣的家,沒辦法分身為父母盡孝,而現行法規卻逼著他們眼睜睜把年老多病的父母送走,成為不孝的子女。劉茜呼籲各政黨聽到她們的聲音,修法支持新住民父母來台探視權益,因為娘家夫家都是一家人,不管是女兒還是媳婦虵們都要盡孝道!
    許多新住民的子女已有投票權,他們也挺身而處爭取移民/工權益。母親原籍越南的新二代劉千萍就「國籍法」第19條有可能造成的國際人球問題表示:我國移民政策對於來自特定國家的婚姻移民持著過度的懷疑,移民政策與施行總是以「防範假結婚」為思考,卻不檢討在假結婚判定過程中存在諸多不公正、反人道的機制。在台灣努力落地生根並且貢獻家庭的新住民,可能因為文件偏誤、遭惡意不實檢舉、有無子女、經濟條件等原因,而被否定了婚姻的事實。新住民在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前,需先放棄原國籍。根據國籍法19條,若經法院判決「假結婚」就可能被撤銷歸化,且上述判決並「無時效限制」,使新住民將一輩子生活於失去身分、成為無國籍人球的疑慮與恐懼中。這樣的移民政策不僅涉及歧視,也罔顧新住民的基本人權,台灣在「製造無國籍人權」議題上也開始被人權組織關注。劉千萍質問諸多宣稱重視新住民的政黨:誰來為這些為數眾多的新住民發聲?誰來推動修法,給她們能夠安身立命的環境?
    除了婚姻移民在台面臨諸多法律困境,大量移工也是備嘗艱辛。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英達主任表示: 家戶移工現在沒有任何法令保障,導致工作時間、休假日完全沒有法令規範,薪資距離基本工資的差距越來越大,嚴重違法國際勞工組織第189號《家戶勞工公約》(C189, Domestic Workers Convention )第六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也由於家戶移工工作場所受僱人數低於五人,長期以來都無法享有勞工保險。此外,家戶移工經常受到僱主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遭到肢體暴力、性騷擾甚至性侵情事頻傳,勞工局不對家戶實施勞動檢查,也使得以上情況很難獲得具體改善。漁工方面,長期以來境內與境外聘僱的兩套標準,都無法做到對外籍漁工的有效保障,漁工被苛扣薪資、遭受口頭或肢體暴力情況頻傳,境外漁工更缺乏勞動法令保障,薪資亦遠低於國內基本工資。
    71萬來自東南亞的藍領移工絕大多數都必須先在母國繳交一大筆仲介費才能來台,這筆仲介費有相當比例由國內仲介瓜分,而來台後還需要每個月繼續對國內仲介繳交「服務費」。國際勞工組織的公平聘僱準則,要求與招募與管理有關的費用,都由僱主支付,移工不應為工作而付費,目前移工的仲介費收取,顯然完全違反這項準則。越來越多的品牌歐美都已經在國際勞工組織以及各國法令的要求下,採用這種公平聘僱原則。我國政府既號稱以人權立國,且新南向政策鼓勵與東南亞各國加強各方面的交往,顯然必須負責任的將移工政策朝向公平聘僱的方向邁進。三十多年來,移工為我國的經濟生產與社會福利,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成為我國重要的生產推手以及安定社會的力量,政府不能繼續以移工沒有選票而迴避改善移工人權與勞動條件的訴求。
    移盟今日記者會後將寄給各政黨「第十屆立委移民工權益承諾書」,針對上述問題請各政黨回應是否承諾未來進入立法院將推動修改相關法令政策,以落實移民/工人權之保障。移盟將於12/30公布各政黨回應結果,作為新住民及其家人,以及所有關注移民/工權益的選民投票之參考。移盟同時呼籲所有新住民及其家人關注自身權益,好好利用手中選票,選出能真正正視移民/工權益而非口惠不實的政黨和立委,共同推動後續修法,讓台灣成為一個多元友善,各族群攜手發展、共榮共存的地方。

    移盟參與團體(依筆劃排序):
    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夏潮聯合會、高雄市基督教家庭協談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勞動人權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關愛之家協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 Migrante International-Taiwan Chapter

  • 外籍配偶居留證到期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3-15 18: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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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