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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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產品中有2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邱志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0.09.08 「解決產業缺工不該淪為口號,請政府正視農漁會加工廠缺工問題」記者會 國內食品加工廠普遍存在缺工問題,農漁會附屬之食品加工廠也不例外,缺工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工廠正常運作。然而政府遲遲不願開放引進外籍移工,接獲陳情後,我在今年已邀集經濟部、農委會、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協商至少三次。先...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9 22: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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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8

    「解決產業缺工不該淪為口號,請政府正視農漁會加工廠缺工問題」記者會

    國內食品加工廠普遍存在缺工問題,農漁會附屬之食品加工廠也不例外,缺工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工廠正常運作。然而政府遲遲不願開放引進外籍移工,接獲陳情後,我在今年已邀集經濟部、農委會、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協商至少三次。先前勞動部在我召開第一次協調會的時候,已同意開放農漁會加工廠聘僱移工,但經濟部及農委會卻於申請資格的認定作業上互踢皮球,無法達成共識。故今日我和中華民國農會、茄萣區農會等單位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正視農漁會工廠缺工問題,應盡速進行跨部會協商,釐清權責歸屬。

    勞動部在5月1日發文同意農、漁會所屬之加工廠若依法取得工廠登記,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即可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移工。換言之,經濟部只需要認定加工廠是否符合審查標準之特定製程資格即可。

    農委會認為農漁會成立的食品加工廠,其加工及製程相關規定、工廠登記證皆由經濟部工業局主管,但經濟部堅持農漁會的食品加工廠必須以成立公司來申請移工,並要求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進行審查。

    我認為各部會要本於權責,更要勇於任事,切勿本位主義,不管是經濟部還是農委會,要盡快釐清權責歸屬,若無法達成共識,行政院要介入進行跨部會協商,解決農漁會加工廠缺工問題。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7 22: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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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漁會加工廠缺工,邱志偉:請行政院跨部會協商

    全國各地有許多農漁會成立食品加工廠,卻面臨嚴重缺工政府又遲遲不願開放引進外籍移工的問題,立委邱志偉邀集相關單位協商並無共識,對此邱志偉表示,將請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商,盡快釐清權責歸屬,進而有效解決農漁會食品加工廠缺工問題。

    近年為鼓勵農業加工產業發展,政府積極輔導農漁會成立食品加工廠,依法申請工廠登記,以生產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定之優質加工品,協助農產品產銷並拓展新的市場。

    然而食品加工廠普遍存在缺工問題,農漁會附屬之食品加工廠也不例外。食品加工廠早在多年前開放依法得申請聘僱外勞,但現行規定卻對農漁會附屬之食品加工廠極不友善,問題在於「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二條第 2 項規定,要求須成立公司才能申請,經濟部認為農漁會是人民團體,故不予同意。

    有農會向邱志偉陳情表示,缺工問題已經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希望能開放外籍移工增加勞動能量,邱志偉邀集經濟部、勞動部及農委會協商,會議中經濟部及農委會屢屢互指為對方的責任,以致無法達成共識。

    主管機關勞動部於首次協商即同意農、漁會所屬之加工廠若依法取得工廠登記,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即可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移工。

    換言之,經濟部只需要認定加工廠是否符合審查標準之特定製程資格即可。然經濟部卻堅持農漁會之食品加工廠必須以成立公司方式來申請移工,甚至屢屢要求應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進行審查。

    農委會輔導處回應,加工及製程相關規定由工業局主管,農漁會成立之食品加工廠也由工業局發照,過去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之果菜合作社成立之加工廠,也經由工業局核定聘僱外籍移工事宜,故無法認同回歸農委會審查聘僱移工之主張。工業局則回應表示未來果菜合作社附設之加工廠將不予核可,甚至提出人民團體成立之加工廠未來若需聘僱移工,也應回歸內政部進行審核之主張。

    邱志偉對相關部會互踢皮球的態度相當不滿,更批評政府宣稱要解決產業缺工的困境,但明明是只要修正行政規則就得以解決的問題,卻推諉卸責。邱志偉認為政府應盡全力為人民服務,解決問題。故將要求行政院盡快跨部會協調溝通釐清權責,盡速解決產業人力需求問題。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18 17: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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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視85歲以上輕度障礙者移工聘僱的弊端!

    勞動部於民國104年8月6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當年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具體而言便是開放「85歲以上衰弱但未失能」的長者聘僱移工。
    今據統計資,在整體家庭看護工的人數比例上,已經列居第二名。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一來排擠國家正在積極籌建的長期照顧制度,造成嚴重的服務依賴,而加速長者衰弱的進程;同時排擠重度障礙的身障者,因為照顧密度產生顯著的對比,導致重度障礙的身障者不容易留住移工。
    實務上,這些移工被非法指派許可以外工作的情形相當嚴重,例如:小吃店的洗碗工、家庭幫佣。
    民國105年我就任之後,便屢屢就這個問題提出質詢、並凍結勞發署預算要求檢視。但是勞發署一直沒能做出有效的回應,
    迄今該人數已經達到36,528人,加上未做細分類的重招免評的移工,估計人數已經達到5萬多人。這問題不得不重視!
    http://yt1.piee.pw/SHK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