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劉致妤 Shadow Liu,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移工三年出國一日回來還在原單位(公司、家庭)服務的話、還要再一次貸款支付仲介十幾二十萬仲介費?! 我支持取消、變更就業服務法第52條中移工三年出國一日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52條(聘僱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

  • 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 在 劉致妤 Shadow Liu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7-08 19:19:46
    有 81 人按讚


    移工三年出國一日回來還在原單位(公司、家庭)服務的話、還要再一次貸款支付仲介十幾二十萬仲介費?!

    我支持取消、變更就業服務法第52條中移工三年出國一日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52條(聘僱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五分鐘戳破仲介的謊言】
    讓我們花個五分鐘的時間,
    看清仲介如何為了自己的利益,欺騙社會大眾。
    youtube連結:https://youtu.be/KzMPA0bTBMs
    ---------
    立委林淑芬、吳玉琴推動《就服法》52條的修法,
    取消移工「每三年要出國一天」的惡法。
    這個法案一推,仲介們撲天蓋地般襲來,
    用盡各種方式混淆視聽、抹黑、威脅立委!

    其實在去年九月,這個法案就曾被提出,
    當時就是因為仲介團體的阻擋,
    導致法案在黨團協商下被搓掉!

    這次請大家一起來關注,
    支持取消這種只對仲介有利的惡法!
    讓我們一同邁向更平等、公義的社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