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外勞休假天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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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外勞休假天數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請好請滿?我就是要休假!】 一名空姐因為請假日數多,1年只上了154天班,被航空公司認為蓄意曠職,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空姐不滿公司處置,因此提告,到底勞工可以請的假有哪些?請假要怎麼請呢? 🎸勞工有哪些假可以請? 勞工也是人,都會需要休息,有時候還會因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另外向公司請假...

  • 外勞休假天數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22 19: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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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好請滿?我就是要休假!】
    一名空姐因為請假日數多,1年只上了154天班,被航空公司認為蓄意曠職,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空姐不滿公司處置,因此提告,到底勞工可以請的假有哪些?請假要怎麼請呢?

    🎸勞工有哪些假可以請?

    勞工也是人,都會需要休息,有時候還會因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另外向公司請假,所以在相關勞動法令中,有規定勞工可以請假的事由和天數。

    勞工依照個人生活規劃和情況,分別可以請特休假3天~30天、婚假8天、喪假3天~8天、病假、事假14天以及公假,其中病假又分為一般的病假和職災的公傷病假。(勞基法第38條、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2~7條)

    除此之外,基於照顧勞工,讓勞工可以兼顧工作和家庭,女性勞工因為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個月可以請1天生理假,而從懷孕到生產期間可以請產檢假5天、產假8星期、安胎假,如果不幸流產,也可以請流產假休養5天~4星期。

    孩子要出生時,父親可以請陪產假5天,孩子出生後,父母可以請育嬰假6個月~2年、哺乳假60分鐘,如果家人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需要勞工親自照顧,則可以請家庭照顧假7天。(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20條)

    另外如果擔任企業工會的理、監事,還可以請公假處理工會事務,例如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或集會。(工會法第36條)

    🎸請假要怎麼請才對?

    基本上勞工要在請假前,親自用口頭或書面和雇主說明請假事由和天數,除非遇到疾病或緊急事故,才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且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那用Line請假可以嗎?

    現在通訊軟體發達,工作上靠Line來聯絡已經很平常,老闆可以在Line上丟工作過來,那員工在Line上丟請假通知剛剛好吧,不過有案例是勞工只以Line向雇主請病假,法院最後認定勞工曠職。

    有判決認為既然法律有規定勞工請假程序,勞工沒照請假程序,就算有請假的正當理由,還是算曠職。(可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3號判決)

    勞動部也有函釋,請假手續還是要依公司規定,勞工不能只用Line告知一聲就當作請假了。(可參考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

    也就是說,其實重點並不是能不能用Line請假,而是勞工到底有沒有依公司工作規則完成請假程序,想用Line通知雇主要請假,當然可以,但就算用Line講了,雇主也已讀了,請假程序還是要跑完,例如填寫請假單或是登入公司請假系統,如果沒照公司的請假流程走,只用Line說要請假又沒上班,很可能被認定請假不合法當作曠職。(可參考臺中地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判決)

    🎸雇主可以說我請假太多要解雇我嗎?

    請假如果都有照公司規定,而且都有准假,就不能說請假太多要解雇勞工,另外勞基法也有限制雇主不能在產假、職災休養期間內解僱勞工。(勞基法第13條)

    但如果常遲到、無故請假與曠職,可以看出勞工根本沒有意願工作,或是明明可以工作,卻不好好做事,這些「能做而不做」、「能做而不願意做」的情形,雇主可以資遣勞工。(可參考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82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88 號判決)

    還有如果請假不合法,像前面提到沒照公司規定只用Line說要請假,請假的天數又多,變成連續曠職3天,或是一個月內曠職滿6天,雇主可以解僱勞工。(勞基法第12條第6款)

    請假的理由有百百種,請假有時候甚至是必要的事,因為除了工作,人人還有不同的生活,但事關請假回來以後能不能保住飯碗,必須要謹慎一點,在請假以前先和公司確定怎麼請比較保險。

  • 外勞休假天數 在 高鈺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30 00: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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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塔颱風來襲,新竹縣停班停課,但新竹市正常上班上課。同生活圈卻放假不同調,許多爸爸媽媽和朋友都快炸鍋,不知該怎麼辦。
     
    對於新竹縣市這樣不同調的決定,我們也覺得很無奈。但這裡也依據勞動部過去的回應,來提醒各位保障自己的權益:
     
    Q1:我住竹北,但我工作地點在新竹市,這樣我到底要不要上班?
     
    A1:勞工有權告知老闆不上班,但雇主可不給薪,但不能記曠職、遲到、或要求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
     
    依據勞動部公告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該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而勞工未出勤時,公司就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於出勤紀錄以「颱風停班」註記,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
     
    換句話說,颱風假目前不是「假日」,所以員工可決定不出勤,但雇主也可以不給付薪資。
     
    Q2:我小孩念竹北的學校,學校停課了,但我還要去新竹市上班,這樣我小孩沒人顧怎麼辦?
     
    A2:你可以依法請「家庭照顧假」,請假天數併同事假計算,且老闆不能拒絕。
     
    勞動部說明,若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該日需上班的勞工因家庭成員有受照顧的需求,可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請假天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
     
    颱風來臨時,勞工一樣可以請「家庭照顧假」。
     
    另外,勞工請家庭照顧假後,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和考績,或是給予任何不利處分,否則雇主將處新臺幣2萬至30萬罰款,並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以上這兩種「假」,目前都不是給薪休假。我們主張未來應該朝「給薪休假」,但在此非常時期,還是提醒各位有這樣的權利。

    另大家可能會擔心:如果我要請假,但老闆不給我請,或是請了之後我卻被記曠職、懲處、要求補班怎麼辦?
     
    如果遇到這種狀況,歡迎來找我們。
     
    我們新竹縣竹北的 連郁婷律師 竹北戰將監督縣政、新竹市的 邱顯智律師,以及我的律師服務團隊,都很願意給予各位協助。我們組一團,一起到新竹市勞工處聲請調解。
     
    新竹縣市政府的颱風假可能不同調,但時代力量新竹縣市法律團隊,絕對跟各位「大新竹共好」。
     
    請大家若有需要,安心休假、請假,我們做各位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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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鈺婷資歷:
     
    【學歷】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所碩士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大安高工
     
    【經歷】
    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島國前進幹部
    2016年邱顯智立委選戰工程師後援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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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勞休假天數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5-23 14: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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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修勞基法 綠委︰休息日加班 核實算工時】

    「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新制自實施以來,屢因缺乏彈性遭勞、資抱怨。多位民進黨區域立委紛為此提案修法,擬將休息日加班工時改為核實計算,不再以四或八小時為級距,並建立跨月的「工時帳戶制」,共創勞、資、經濟三贏。行政院及勞動部對此回應,法律提案權本屬立法委員職權之一,將予以尊重。

    一例一休新制規定勞工每七天應有一例假日、一休息日;休息日加班,須給足四或八小時的工資,前二小時按平日工資多給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多給一又三分之二;每年度或離職前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

    特休沒休完 兩年內仍可休
    但新制缺乏彈性,勞資雙方皆有怨言,屢有修法之議;轄內以中小企業為主的民進黨彰化縣長魏明谷甚至表明,希望輔導期無限期延長。

    包括何欣純、許智傑、邱議瑩、陳賴素美、江永昌、張廖萬堅、陳素月、莊瑞雄、黃國書、黃秀芳等多位民進黨立委昨召開記者會,提出修正草案,盼能顧及產業性質之差異而更有彈性。

    何欣純指出,草案不會改變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但加班工時要改為核實計算,不再「做一算四,做五算八」,才不會讓勞工看得到吃不到。

    她表示,許多產業都有淡、旺季的問題,目前規定的每月四十六時加班上限缺乏彈性;故希望能在勞資會議同意後,以三個月為期,勻支總加班時數,建立「工時帳戶制」;亦即三個月內的加班總時數上限為一三八時,但單月最高亦不得超過五十四時。至於每年度未能修完的特休假,除雇主可發給工資外,勞工也能請求將未休之天數,累計到下個年度使用,但應以兩年度為限。

    政院、勞部︰尊重立委職權
    此為一例一休實施以來,第一個觸及政策核心的修正草案。另包括蘇治芬、林岱樺等綠委也擬提案修法,大方向均為核實計算加班工時、建立工時帳戶制,但細節各有不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尊重提案委員的意見,不過黨團至今尚未就此討論;未來希望聆聽不同政黨及勞、資等各界意見,若社會有修法之高度共識,也不會是鐵板一塊。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及勞動部昨都指出,尊重立委提案權;但勞動部也指出,相關規定的調整涉及勞工健康福祉與權益,仍需進一步蒐集勞資雙方意見,凝聚共識,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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