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orce勞動力量合作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是跟 @lii_hospice__ 禮可白的合作貼文。以往大家對生命禮儀這領域,總是等遇到了才會知道,能有人做這樣的分享真的很棒👍🏻因此我們便想趁清明節前夕,邀請禮可白一起來做這次的合作貼文,如果對清明節的風俗習慣想瞭解更多的,可以到禮可白的IG...
#Workforce勞動力量合作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是跟 @lii_hospice__ 禮可白的合作貼文。以往大家對生命禮儀這領域,總是等遇到了才會知道,能有人做這樣的分享真的很棒👍🏻因此我們便想趁清明節前夕,邀請禮可白一起來做這次的合作貼文,如果對清明節的風俗習慣想瞭解更多的,可以到禮可白的IG瞧瞧!Workforce勞動力量這邊,則是整理了關於喪假的重點懶人包,希望大家在追思祭祖之餘,對相關法令也可以有多一些的認識
●喪假天數?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當勞工有親屬喪亡時,便可依照與親屬的關係,向資方請求8天、6天或3天的喪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因此只要勞工能檢具相關事證,雇主便不得拒絕。
●百日內要使用完?
依據法規,只有公務員及教師應於親屬喪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完喪假,而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其實並無這樣的規範。這也代表即便超過百日後,勞工如果還有沒請完的喪假的話,仍然可向資方提出請假。
●請假證明?
實務上多為提供訃聞或死亡證明書即可,但有時仍須提供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做為佐證。
●到職前親屬就已喪亡的話?
雇主可視實際情況給假,拒絕的話也並無違法,但仍建議雇主瞭解一下員工的情況,斟酌給予幾天假期處理治喪事宜。
●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喪亡都可以請假嗎?
(這個問題其實之前蠻常被問到的😅)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及勞動2字第0940035882號函解釋,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而無內外之別。簡單來說,勞工請假規則所稱的「祖父母」應包含「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當這些親屬喪亡時,就能分別向雇主請求喪假。
●同一時間有多位親屬喪亡時,應該怎麼給假?
雇主仍應依照法令規定,給予該勞工個別的喪假天數。補充一下,若是父母同日身亡時,可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給假,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5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6166號函。(天啊希望這種事情不要發生,光是打到這邊就覺得有點難過😢😢😢)
●資方的責任問題
最後來補充一下,若勞工實際上有親屬喪亡的事實並且也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後,雇主仍然拒絕給假、給予低於法定基準更少的天數或甚至扣發薪資,經查證屬實後,雇主可能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會在被處分後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所以在最後還是提醒一下企業主們要特別注意此法律風險,在了解相關規定後再充分與員工溝通為宜。
希望大家會喜歡這次的貼文內容,別忘了也到禮可白的IG去看看更多關於生命禮儀的相關內容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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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喪假公務員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小心!請錯喪假天數 竟會被扣薪水?】
大家還記得 #黑人抬棺舞 嗎💃🏻
親人離世本來是件非常咩噗咩噗的事情QQ
但非洲的迦納卻用歡樂的方式送別!
說到喪禮 就不得不提到 #喪假
不同的職業、不同的親屬離世
可以請假的天數都不一樣喔!
🔸如果你是勞工
8日:
父母、配偶
6日:
子女、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配偶的父母親
3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祖父母
🔸如果你是公務員、教師
15日:
父母、配偶
10日:
繼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
5日:
曾祖父母、爺爺奶奶、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繼父母、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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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雇主不給請喪假該怎麼辦👉https://bit.ly/2WRLfTX
外公喪假公務員 在 巴黎玩家謝忠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了解
我家跟政治從來沒有甚麼牽扯.
父母都是老實的公務員, 都在公家機關, 同一個工作做了一輩子. 好像也都是一輩子的國民黨員.
家族裡也沒有甚麼跟政治有關的人, 除了一個舅舅當過政風處處長.
從小到大在家裡沒聽過關於政治的甚麼, 直到我上大學後, 有一天爸爸忽然故作輕鬆地說: 有沒有考慮加入國民黨? (太奇怪了, 有此一問.) 我反問: 為什麼? 爸爸說: 畢業以後進社會工作會比較順利.
會嗎? 大概看我的回答很冷淡, 爸爸沒有再說甚麼. 這是我記憶中僅有的二次和父親有過關於政治的對話.
其實根本也沒討論, 政治話題從來沒在家裡出現過.
我當時在台北的大學混得像個假文青, 文學看白先勇的「現代文學」, 雜誌訂「當代」, 而且嚮往紫藤廬咖啡, 去公館找茅盾, 沈從文的禁書, 也沉迷金庸古龍和瓊瑤, 膚淺地熱愛存在主義, 過著自以為是的輕微叛逆的學生生活.
不過我始終也沒參加過政治社團, 佛學社倒是去過, 還上山打過禪七, 喫過兩個月的素.
後來聽到228, 是以前在彰化台中求學時從沒聽過的.
有一次回彰化問爸爸, 他是否聽過228的甚麼事, 認識甚麼人? 爸爸忽然臉色一變, 語氣嚴厲地: 你哪裡聽來的? 以後聽到這個都不要管, 不干你的事!
印象很深是因為爸爸是個脾氣溫吞的人, 鮮少厲聲嚴詞. 對我而言, 不過是問個已經過去的歷史的事情罷了, 卻換來一番莫名其妙的訓誡. 我隱隱約約感覺到228是個禁忌, 是個傷口, 是個不能說的秘密.
從此我再也沒跟父親提過228, 只能自己從書本, 資料或是朋友間的閒談中去摸索探知.
1990年出國念書, 每年回去陪父母過年. 1996我回去投票選總統, 打聽爸媽的投票意向, 意外地發現爸爸竟然支持當時拋出國民黨是”外來政權”被視為叛徒的李登輝, 而不是郝柏村/林洋港.
此後越來越偏離國民黨的李登輝, 也越來越受到我爸爸的支持. 老實說我非常意外, 但是也沒多問.
直到父親2004年過世, 阿輝伯始終是他的偶像. 但是卻從沒干涉我票要投給誰.
倒是母親始終都是很堅定的國民黨員, 一輩子投給國民黨, 對於李登輝背叛國民黨也沒少罵. 記得很清楚, 陳水扁/馬英九第一次總統對峙時媽媽對陳水扁的難聽用語.
我則是很久很久以後才慢慢了解阿輝伯對台灣民主的貢獻.
說起來很好笑, 以前在台灣從沒聽過蔣介石的講話, 是後來在法國電視播放的紀錄片上聽到的, 他濃重的浙江口音轟雷一般地打進腦袋裡, 我驚呆了: 這人在說甚麼? 我完全聽不懂!
但是我記得小學時候因為他過世, 整整一天哭得淚流滿面, 如喪考妣. 為什麼要為一個我從沒見過, 也沒聽過他說話, 也聽不懂的人哭得如此哀戚悲傷?
長大之後每每想到這一點就覺得丟臉, 雖然那時我不過是個孩子, 但是可以看到那個年代的人是怎麼被政治操弄的.
前一陣子跟一個嫁給法國人的台灣朋友聊天, 她說: 台獨讓她覺得她的中國文化被 ‘絕子絕孫”了. 我乍聽非常錯愕, 沒能反駁. 好像也不需要反駁, 這種話題往往誰也說服不了誰, 只會引起雙方不快, 破壞交情.
可是我後來想: 為什麼我講中文寫中文? 為什麼我熟知的歷史地理是中國的, 不是台灣 – 我生長的地方? 老實說我很慚愧不知道王功溪湖在彰化市的東西南北, 也不清楚從彰化去二林芳苑該怎麼去. 小時候背了一堆中國36省簡稱, 省會, 鐵路, 可是我不知道高雄叫打狗.
後來很想跟這個朋友說: 如果台獨讓中國文化在台灣”絕子絕孫”, 請問當年我只會講台語日語的外公外婆突然面對一個講國語的政權進來, 他們是不是也應該覺得他們生長熟悉的台灣文化日本文化被”絕子絕孫”了?
我本來也只會講日語和台語的父母在10歲左右要開始學國語, 而我本來不是應該只會台語和日語, 如果沒有蔣介石與國民黨政權進來的話?
我從小跟外公外婆看楊麗花的歌仔戲, 跟著一個外省籍的同學聽吳兆南魏龍豪的相聲, 後來跟著余光聽美國排行榜. 我從沒覺得有甚麼違和之處. 可是我這位說中國文化被絕子絕孫的朋友從沒看過楊麗花歌仔戲, 她可能也覺得歌仔戲不是甚麼有文化的東西.
換句話說, 我是被教育成一個講中文讀中文死背一個與我無關的國家的地理歷史, 同時被刻意忽略自己腳下最貼近親近的土地文化, 以及人與風俗.
我不贊成”去中國化”, 但是我支持將認識自己台灣的文化歷史的比例成為教育社會生活文化裡的最大部份.
這, 本來就是剛好而已.
無論阿輝伯被哪些人如何咒罵, 他是成就今日民主自由人權台灣的偉人.
他的偉大, 不懂民主自由法治與人權的人是無法理解的.
外公喪假公務員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太陽花國賠,基層員警要負責?】
太陽花學運的一件國賠案判決出爐,認為北市警局應賠償民眾受傷的損失,也引起一股批評聲浪說「不應由基層員警負責」。
不曉得你有沒有覺得很奇怪,明明判決是叫警局負責,為什麼大家都說基層員警要負責?
🎸國賠時,政府在特定條件下可轉向公務員求償
國家賠償,是政府有做錯事的地方,要對因此受害的人民負責。
而政府有沒有做錯事,就要看替政府做事的「人」是否有做錯,也就是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有沒有依法執行職務,有沒有故意或不小心侵害人們的權利。假如有,那麼受害的人民就可以請求國賠。
而既然做錯事的是公務員,國家在賠償了人民的損失以後,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就有權利轉向這個做錯事的公務員求償,由做錯事的公務員來負擔最終的責任。但條件是,這個做錯事的公務員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
舉例來說,公務員A跟B有私仇,在B的案件裡故意違法扣押他的財產,導致B喪失財產,B就有聲請國賠的可能性。
又例如,公務員A駕車執行公務違規迴轉造成車禍,屬於一種重大過失,車禍受害者也能請求國賠。
(參考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在這兩種情況,政府都必須要向人民賠償,但政府在賠錢以後,可以轉頭要求A負最終責任。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樣不公平:「幫政府做事,公務員還要負擔賠償?負責任?」
要提醒大家的是,國賠會發生,是因為公務員在做事的時候有「故意、過失」。
但政府的行為原則上都有法規依據的,只要公務員有依法行事,理論上也不會做錯事、不會有故意或過失的存在,意味著此時即便人民有受到任何損害,政府也不用賠償。
除此之外,公務員負擔最終責任的條件是他自己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如同上面的道理,如果該公務員有依法行事,更不可能構成重大過失,也因此不可能會有負擔最終責任的可能性。
因此,公務員負擔最終責任,並不是一種「兔死狗烹」的道理,而是「釐清責任」的基本規則。
🎸太陽花國賠,基層員警要負責?
太陽花國賠判決剛出爐,許多報紙媒體社論就開始說基層員警要負責。
但,這個國賠判決目前只有新聞稿(更正:本文發佈時判決書應已公開於網路),我記得判決全文還沒辦法供大眾搜尋,理論上除了當事人以外,其他人是不知道判決內容的。那麼本案員警到底是有什麼行為、故意或過失,也還不確定,我不知道為什麼有那麼多人可以這麼快斷定基層員警一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要負最終責任。
另一個問題則是,警察驅散時有用武力與警械,這時候政府要跟員警求償可能會更難,因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政府只有在「警察故意傷人」的時候能向員警求償,這個比起一般國賠又更難了(一般國賠在重大過失的時候也能向公務員求償)。那到底是為什麼還能說基層員警要負責呢?
除非,這些人從一開始就知道「警察故意打人」,或是「有重大過失(例如不遵守警械使用規定)而打人」。假如答案是這樣的話,這時候由違法員警負責我覺得合情合理,背書反而不合理。
而我覺得最重要的問題是,太陽花國賠判決只確定了「政府要負責」,員警是否有最終責任還不確定。
雖然法律規定違法的公務員要負最終責任,但是否要求償,是政府的權利與決定,政府大有可能自己一肩扛起,不向員警求償,替自己的員警背書,說「警察執法雖有不當、但政府不會追究責任」等等,好讓他們知道「政府是他們的靠山」(看看隔壁香港政府多挺自己的警察)。雖然我覺得這樣並不正確,但這確實是個政府的選擇,而不是說員警當然負責。
這讓我想到之前看到一個警察的臉書貼文,他說,太陽花國賠的判決是在講違法執行職務的警察,他自己雖然也有驅離民眾,但他自己知道自己沒有違法、沒有施行暴力、沒有造成傷害,那麼他就不會對號入座覺得自己被判決有罪、判決違法,也不覺得自己要負責。
在這個案件裡,判決的是高層(市府警局)要負責,至少目前看來跟基層是沒關係的,好歹也等到警局真的跟員警求償的時候再說基層很可憐。改進、加薪沒人提,判決賠償就被拉進新聞地圖砲,但明明什麼都沒有做,這才是真正可憐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