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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鄭運鵬專頁,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薪事假 無心市政】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等單位預算,因此,就高雄市長韓國瑜請假百日投入總統大選,對於地方首長請假制度請教銓敘部長周弘憲。 根據,高雄市人事處的說法,韓市長尚餘年假13天6小時、有薪事假1天,再扣除明年1月11日前許可的休假日,總計要請無薪事假57天。可...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薪事假 無心市政】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等單位預算,因此,就高雄市長韓國瑜請假百日投入總統大選,對於地方首長請假制度請教銓敘部長周弘憲。
根據,高雄市人事處的說法,韓市長尚餘年假13天6小時、有薪事假1天,再扣除明年1月11日前許可的休假日,總計要請無薪事假57天。可領 19萬7378元(含假日)薪資,少領36萬981元。
我認為捐薪只是政治動作,總體而言,有薪韓假、有心選舉、無心市政。但是就法制面來講,目前地方首長請假都是自己說了算,所謂請假都是備查告知,沒人管。因此,就四種選擇,讓銓敘部研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地方首長另訂請假條文。
1,不論長短,不用請假,政治責任自負盈虧。
2,短假自決,超過日數議會同意。
3,短假自決,超過日數上級同意。
4,授權地方議會自行訂定自治條例。
另外,我持續質詢的議題,簡葬厚生。2018年7月19日考試院院會將祖父母死亡喪假由5日增加為10日,因行政院反對而未實施。考試院的理由,因為配偶的父母死亡,喪假是10天;本人的祖父母死亡僅給5天,但祖父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父母為姻親,兩者親疏程度不同,所以修正兩者喪假日數相同。這理由實在可笑,完全不問目前實際喪禮的需要。
目前中央相關機關,都無法提供相關請假統計資料。求助於官股公司,其公司規模2000人,8日的父母喪假,平均也只請6天。勞工辦理父母喪事,請假不到8天,公教人員父母喪假卻高達15天,現在連祖父母喪假也要從5日提至10日,考試委員的提案,根本是反潮流。
銓敘部應該檢討,用了70年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厚生簡葬的精神,調整喪假,增加陪產假、育嬰假,才是符合避免少子女化的政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薪事假 無心市政】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等單位預算,因此,就高雄市長韓國瑜請假百日投入總統大選,對於地方首長請假制度請教銓敘部長周弘憲。
根據,高雄市人事處的說法,韓市長尚餘年假13天6小時、有薪事假1天,再扣除明年1月11日前許可的休假日,總計要請無薪事假57天。可領 19萬7378元(含假日)薪資,少領36萬981元。
我認為捐薪只是政治動作,總體而言,有薪韓假、有心選舉、無心市政。但是就法制面來講,目前地方首長請假都是自己說了算,所謂請假都是備查告知,沒人管。因此,就四種選擇,讓銓敘部研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地方首長另訂請假條文。
1,不論長短,不用請假,政治責任自負盈虧。
2,短假自決,超過日數議會同意。
3,短假自決,超過日數上級同意。
4,授權地方議會自行訂定自治條例。
另外,我持續質詢的議題,簡葬厚生。2018年7月19日考試院院會將祖父母死亡喪假由5日增加為10日,因行政院反對而未實施。考試院的理由,因為配偶的父母死亡,喪假是10天;本人的祖父母死亡僅給5天,但祖父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父母為姻親,兩者親疏程度不同,所以修正兩者喪假日數相同。這理由實在可笑,完全不問目前實際喪禮的需要。
目前中央相關機關,都無法提供相關請假統計資料。求助於官股公司,其公司規模2000人,8日的父母喪假,平均也只請6天。勞工辦理父母喪事,請假不到8天,公教人員父母喪假卻高達15天,現在連祖父母喪假也要從5日提至10日,考試委員的提案,根本是反潮流。
銓敘部應該檢討,用了70年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厚生簡葬的精神,調整喪假,增加陪產假、育嬰假,才是符合避免少子女化的政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果認為目前無法源,又如何從寬認定?】
再過16天,就是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公布屆滿2年的日子,這也意味著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的規定,已屆定期失效的日子。不論最後立法機關是以修正民法或是透過專法保障的方式,同性婚姻皆應與異性婚姻受到相同的實質平等保障,不能減損到同性婚或異性婚之間的保障。
目前在我們公務人員的請假等等的規範中,也有不少因為配偶或婚姻關係所生的假,例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的婚假、家庭照顧假、配偶的喪假等等。未來,若是同性婚的公務人員,是否也能享相關的權益或保障?
今天在人事處的業務詢答中,也特別詢問在5月24日後,就相關的情形有無任何的討論或因應方案?到底我們人事單位或縣府目前立場為何?不過今天人事處的回覆,似乎未曾有任何的討論與因應,到底目前相關規範是否需要配合修法?或是透過適用的解釋上即可?或是從寬認定?
事實上,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既然應相同受到實質平等的保障,在相關規範與權利上,#自無理由給予差別待遇,應透過適用的解釋上,達成實質保護的目的。
當然,處長今天也承諾將向中央的人事長反應,我們期待行政機關應作出符合憲法解釋與保障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