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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20:30:10
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因為疫情緊張的關係,從雙北的四個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開始,紛紛延後庭期,避免因為開庭而群聚感染。 學校老師可以在家裡透過視訊會議軟體幫學生上課,學生可以待在家裡連上網路跟老師互動。 那麼,法院可以遠距開庭嗎?法官、檢察官、律師跟訴訟相關的人,也可以跟遠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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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14:51:12GU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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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網友張志平拍攝分享他收藏的1999年博達科技增資股股票(1000股)一張。
以下關於博達科技的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1991年2月25日,34歲的葉素菲拿著到處東拼西湊的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成立博達科技。
博達科技初期的員工僅有4人,主要從事電腦週邊產品之進出口貿易與開發SCSI介面控制卡,並以自有品牌「PROCOMP」行銷。
1997年,博達科技獲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期會)通過股票公開發行,並宣布開發出臺灣第一片砷化鎵微波元件外延片。
1999年12月18日,博達科技股票以每股新臺幣85.5元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並獲頒國家磐石獎。
2000年4月,博達科技的股價飆漲至新臺幣368元,公司市值隨之增長成新臺幣250億元,登上股王寶座;葉素菲也因新臺幣41億元的身價登上《商業周刊》第673期的「百大科技富豪」第40名。
2002年,博達科技宣稱成功開發出雷射二極體磊晶片,獲得日本DVD讀取頭大廠訂單。同年6月3日,44歲的葉素菲與58歲的國票金控董事長林華德,交往不到一年就閃電結婚。
博達科技有著輝煌的經歷,在臺灣的電子業在世界逐漸發光發熱時,有在SCSI零件持續出貨的博達科技絕對是「看起來有在做事的正派公司」,因為:「博達科技擁有獨步全球的砷化鎵生產技術,還是榮獲國家磐石獎的國家級優良企業,手上還有滿到3年都做不完的訂單,而且公司一直都有在出貨,各大企業也一直在入股,怎麼可能是假的?」
但是,這一切的確都是假的。
縱使博達科技的確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各大企業也的確一直在入股,但是這些全是建立在虛假財報上的假象。
砷化鎵磊晶片要能使用在國防器材上,其生產難度連美國國防部都尚未研發成功,「以博達科技所宣稱的產能,臺灣將會變成世界一等一的軍事零件重鎮」。
因此,葉素菲製造出一個臺灣上市公司史上最大宗、最敢講、最無視監督機制的投資騙局。
葉素菲的話術邏輯如下:
1. 博達科技榮獲國家磐石獎,是世界上生產砷化鎵磊晶片最為頂尖的招牌。
2. 博達科技的訂單,已經接到連做三年都做不完。
3. 光是以博達科技的既有產能,博達科技一直都在賺錢,所以前景當然沒問題。
4. 為了增加產能、賺更多的錢,博達科技需要增資擴廠。
以上四個要素,無論哪一個都能造成博達科技是值得投資的理由,更何況是其環環相扣所造出的邏輯遠景。
然而,博達科技雖然能生產砷化鎵磊晶片,但生產成本過高,其實並沒有市場競爭力。
但平均生產成本根本不屬會計帳目的管轄,而且製程是商業機密;所以當他們自稱擁有世界上最有競爭力的產能與成本,外界根本沒人能提出反證來否定。
葉素菲宣稱訂單已經接到3年不停工都做不完,主要的用意是為了防止如果真有客戶找上門來訂購做越多賠越多的砷化鎵磊晶片,博達科技能夠以「產能已滿」為由退單;既然訂單三年都做不完,那麼擴產與獲利自然不在話下。
因會計帳目裡,並不會列載進些什麼料,出什麼貨給什麼對象;會計帳目只列載花了多少錢在什麼地方,從哪賺了多少錢,結算下來是賺或賠多少而已。
因此從2000年開始,博達科技開始「左手賣給右手」(自家人賣貨給自家人)偽造虛增應收帳款,「對國內銷貨對象為泉盈公司、凌創公司、學鋒公司,海外銷貨對象則全為虛構的紙上公司:EMPEROR 公司、FARSTREAM 公司、FANSSON 公司、KINGDOM 公司、MARSMAN 公司、DVD 公司、DYNAMIC 公司、LANDWORLD 而連續虛增博達公司之應收帳款達16,130,817, 601 元⋯⋯」公司完全沒有營業收益,日常開銷全由公司向市場拋售股票以及不斷募資舉債,來補足龐大的資金缺口。
既然博達科技的日常開銷全由公司向市場拋售股票及不斷地募資來籌措,那麼絕對會有入不敷出的一天。
依葉素菲所言,她是遭到出貨廠商惡意詐欺,因此造成出貨款項無法回收而造成資金問題,而她絕對有誠意解決問題以示對股東們的負責,不然若早是預謀斂財的話,她大可早一步捲款避居海外躲避刑責。
然而一般認為,葉素菲之所以沒有出逃,是因為當時其夫林華德仍在國票金控擔任董事長,她為了避免影響他的職業聲譽而選擇留下。
2004年6月15日,博達科技無預警宣告,因無法償還當月17日到期之公司債新臺幣29.8億元,決定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
2004年6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將博達科技股票列為全額交割股。
2004年6月23日,博達科技股票被停止交易。
2004年6月25日,葉素菲因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詐欺罪、背信罪,被移送士林地檢署,隔日收押。
2005年5月18日,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葉素菲得以新臺幣8000萬元交保;然而因籌措無門,葉素菲直至5月20日才籌足新臺幣8000萬元得以交保;自遭檢方聲押獲准至起訴,歷時4個月;再經士林地方法院接押3個月、延押兩次,葉素菲共被檢審羈押近11個月。
由於《公司法》第30條規定,犯詐欺、侵占、背信罪,被判刑1年以上定讞的公司經理人才須解職;所以葉素菲在2005年8月15日,回到博達科技擔任董事長。
2009年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葉素菲有期徒刑14年,全案仍可上訴。
2009年11月19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葉素菲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8000萬元定讞。
2009年12月7日,葉素菲因涉嫌掏空尚達公司新臺幣6億元,到臺灣高等法院受審。
2009年12月8日,葉素菲進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服刑。
2015年,葉素菲因為在桃園女監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被轉到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服勞務折抵罰金,平均服刑一年可抵免新臺幣6千萬元。
2017年7月,葉素菲首度申請假釋,初審通過,複審被駁回。
2021年1月10日,葉素菲因勞務役期滿而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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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解釋於109年5月29日做出了釋字第791號解釋,並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告爭議多年的通姦罪違憲。解釋文提及,刑法239條通姦罪,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合。同時釋字第554號解釋亦因新的解釋作出而失效。有關通姦罪是否除罪化,早在20年前,當時身為法官的葉啟洲教授即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才有釋字554號解釋的產生。儘管社會共識並未形成,791號解釋文作出,對臺灣也算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也將爭議多年通姦罪是否違憲的議題,劃下完美的句點。
🔸有關商業事件審理法已於去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15日公布。不過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另行訂定之。此新訴訟制度的變革,起因於2017年由總統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事會議決議而來。決議內容明白揭示,臺灣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並就其管轄事件範圍、是否為專屬管轄、採二審或三審制,以及法官專業人數與專家證人制度等事項,研擬相關配套。司法院也非常有效率地在二年內完成法案草擬,同時也順利的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基於這樣重大訴訟制度的變革,本刊也特別邀請了許士宦教授,以連載的方式來詳細介紹新法的立法原則與內容,讓讀者先睹為快。
【#法學教室】
◾檢舉學術倫理事件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評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教授
◾權利保護之必要/謝碩駿 教授
◾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將借名財產信託登記與第三人是無權處分?/吳從周 教授
◾共有不動產經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效力/吳明軒 法官
◾人壽保險續期保險費未繳之效果/卓俊雄 教授
◾擇一共同正犯/許恒達 教授
◾專利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執行/林洲富 法官
【#特別連載】
◾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上)──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許士宦 教授
單獨宣告沒收/林鈺雄 教授
【#新聞法律】
◾學生權利救濟範圍的擴大──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評析/李仁淼 教授
【#法學論述】
◾提供消息之人及獲悉消息之人內線交易責任之認定/戴銘昇 教授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侵害同性伴侶間婚姻關係之民事責任/翁毓琦
◾網路與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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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Yl0NG4
📌懶人包👉 https://reurl.cc/ObjL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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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陳同佳投案 徐國勇:香港為什麼不審?👉 https://reurl.cc/M7y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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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
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刑事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
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當通緝犯於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卻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 #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