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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增建法規產品中有9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地球公民基金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地球公民在做什麼 國土計畫篇+農地保護篇 |為什麼要拆除農地違章工廠和監督國土計畫? 失序的違章工廠破壞台灣糧食與農地,唯有透過拆除止血與整體空間佈局才能守護糧食安全。 杜絕農地違章工廠將促進產業正常化,避免業界「向下競爭」。台灣地狹人稠,這就是我們唯一的家,如果發展欠缺規劃、不受管制,將為國土...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5的網紅呂維胤-為你打拼,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200519建設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衛生局 維胤今日於議會質詢時指出,鯤鯓、灣裡及喜樹地區位處市區邊陲地帶,老弱婦孺比例高,根據戶政事務所提供的資料,其中小孩為17%、老人為13%,已符合老年化社會。該地更因欠缺醫療診所,故常見兩老相載,千里迢迢、不顧風雨的騎了將近半小時才能到市區就診,令人心...
增建法規 在 Carol Lin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2 03:35:07
[伊香保溫泉、原美術館 ARC Hara Museum ARC + 綠色牧場Ikaho Green Bokujo ] . . ➖Part1-走進磯崎新建築,打開一座私人現代藝術倉庫➖ 對藝術愛好者來說,來到群馬伊香保溫泉的第一個目的,就是拜訪Hara Museum ARC。 「原美術館」本館位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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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法規 在 呂維胤-為你打拼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19 16:34:5820200519建設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衛生局
維胤今日於議會質詢時指出,鯤鯓、灣裡及喜樹地區位處市區邊陲地帶,老弱婦孺比例高,根據戶政事務所提供的資料,其中小孩為17%、老人為13%,已符合老年化社會。該地更因欠缺醫療診所,故常見兩老相載,千里迢迢、不顧風雨的騎了將近半小時才能到市區就診,令人心疼不捨,對於就醫長者相當不友善。
維胤先前便極力向市府爭取於灣里活動中心設置診所,然而因民國91年起法規規定,診所建築物之使用執造需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G3類),而在民國100年,郭綜合診所更換負責人之際,因灣裡活動中心使用執照之建物用途為集會堂,而無法通過規定,因而退出灣裡地區。
全台南市的醫院間數不足,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南區鯤喜灣地區沒有任何的大型醫院,對於就醫長者相當不便利。維胤要求衛生局應於南區規劃、建設一座大型市立醫院,就近解決南區鯤喜灣地區民眾醫療需求。 -
增建法規 在 戴寧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5-24 16:41:57八米計劃道路現況探討與建議(5/24戴寧質詢)
-以『芳安路67為例』,現為私設巷道65巷與111巷
希望把所有八米計畫道路抓出來,不需要的變更回可建築用地,需要留下來開闢的,應有計畫去逐年徵收開闢。(八米道路通盤檢討)
建議:為130條計畫道路的開闢順序訂定SOP流程。
都發處的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本來就該調查尚未徵收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其必要性,需要的留,並應設法取得用地去開闢(編列預算去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容積移轉...等)。
容積移轉:目前可接受移入的容積佔原容積只能增加30%(中央法規)
建議:
1.我們應該向中央建議修法,畢竟我們這裡和台北不同,台北30%就搶翻天,我們這裡因為容積較不值錢,應該放寬增加可移入的比例,來提高誘因,節省政府經費,早日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2.市府對於一百多條尚未徵收的八米計畫道路,應有一套規劃取得的方式,不要讓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長期受損。
3.既然容積移轉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一個不錯的方式,那市府應該主動積極去推動,而不是被動等人來申請,成立容積移轉資訊平台,建議中央修改容移上限等等,主動出擊來解決包括取得八米計畫道路、公園、停車場等公設用地。
4.還有都市更新也是一個好方法,前幾年李鴻源提出防災型都市更新的概念,以本市為例,還有不少房舍老舊密集、區內道路窄小的社區,市府應研議是否以公辦都市更新的方式,先以一小區來試辦,解決有火燒或淹水等潛在危險的地區?
5.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也是能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法,市府應評估那些地區適合使用。
6.建請加速完成嘉義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的通盤檢討案,維護地主權益,提升本市經濟發展。
7.頂樓的增建,由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等評估沒有公安問題的前提下,放寬得以接受容積移入,增加誘因,加速取得公設保留地。 -
增建法規 在 陳儀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11-04 17:40:142018年10月30日下午,儀君與前行政院長張善政先生一同拜訪坪林區漁光里的有機茶葉產銷班。張院長也在他的臉書專頁上,放上了這次拜訪的短片。這個短片的按讚數、觀看數與分享數,都有不錯的成效。儀君一方面謝謝張院長為我們坪林的有機茶做了那麼好的宣傳,另一方面也想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茶鄉所面臨的問題與困境。作為北台灣最重要的茶產區,坪林的茶農卻面對了許多讓好茶可能會消失在我們生活裡的高牆。
過去,這些茶農的先人因為水源保護區設立時,政府給予的土地稅率誘因,把茶園登記成了林地。但法規上,只有農地可以種茶,於是他們三不五時就會收到林務局的罰單。茶農苦笑著說,這樣的罰單,「基本消費」就是六萬起跳。這對於一生守著土地種茶的茶農鄉親來說,實在是一種難以承受的不堪。
且因為住宅位於水保區之內,他們的房舍基本上都無法改、增建。兒女長大之後,除了下山在城裡居住、生活而成為「城漂」之外,在住房問題難解的情況下,自然無法回鄉。
但,這個狀況除了讓年輕人承擔必須離鄉的不得已外,更嚴重的是,讓坪林的茶產業面對了非常嚴重的斷層。坪林出身的年輕一代,算算也有數百人,然而回鄉的,只有三十人。茶葉的種植、烘焙,老一代的精湛農藝與製茶技術,能承接者寥寥無幾。茶農朋友告訴儀君,再過十幾年,要喝坪林茶恐怕就是種奢望了。
而對於現在用生命在有機茶領域努力的茶農、甚至是「茶青」(返鄉種茶的青年)而言,現行產銷一體的制度,對他們而言,也不盡公平。五、六十歲的茶農,只會種茶、烘焙,也就是聚焦在「產」上,他們對於如何撰寫計畫書去申請政府創生計畫的補助,壓根一竅不通。所以茶農開玩笑說道,他們是「自作自受」~只能自己生產自己銷售,叫他們拿鋤頭栽種很容易,但為了拿補助而拿筆寫企劃很困難!
聽著這些在地最真實的心聲,儀君決心要協助茶農鄉親解決問題。正如茶農鄉親所言,他們世代在這裡種茶,現在除卻夫妻倆在山上之外,一家老小都在城裡;城裡的親人喝的都是翡翠水庫的水,他們自是比任何人都在乎坪林的環境,也因此那麼用心地以有機農法種茶。所以,儀君會以過去跟茶農鄉親一同奮鬥的歷程與結果為基礎,在未來更進一步地解決這些關鍵的問題。
在法規方面,儀君認為市府應與中央商議,一方面協助茶農變更地目,且給予有機茶園一定的租稅補貼;另一方面,對於超過法令規定之坡度之土地,以換地方式讓茶農能在合法的土地上種植。同樣的,在住居問題上,儀君也會要求市府向中央提出修法之需求,適當放寬但採嚴格審議的方式,讓有需要的茶農得以增、擴建其住宅,藉以讓茶鄉青年得以返家,讓坪林的優質有機茶能夠傳承。
且儀君亦會要求市府農業局,對於產銷體的方式進行檢討。農會不應只注重信用部,而應該在銷售輔導上,給予我們坪林的有機茶農更多的幫助。以補助申請而言,農會就可以發揮極大的作用,來讓茶農鄉親更容易真正獲致實質的利益,而不是讓他們耗費心神卻無法獲得國家對於有機農業的獎勵。
八年來,儀君一直與坪林的有機茶農站在一起,攜手向前。馬上就要投票了,也期盼更多的鄉親能與儀君一起在未來的四年裡,一同為我們寶貴水源地茶鄉有機化的擴大打拼。11月24日,要拜託大家用選票支持儀君。票投8號陳儀君,就是「Vote for Dream」,陳儀君拜託大家!拜託拜託!
增建法規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地球公民在做什麼 國土計畫篇+農地保護篇
|為什麼要拆除農地違章工廠和監督國土計畫?
失序的違章工廠破壞台灣糧食與農地,唯有透過拆除止血與整體空間佈局才能守護糧食安全。
杜絕農地違章工廠將促進產業正常化,避免業界「向下競爭」。台灣地狹人稠,這就是我們唯一的家,如果發展欠缺規劃、不受管制,將為國土在生態和生計上都帶來浩劫。邁向永續、自給的台灣,立足於糧食安全與良好的空間法規。
#2020年階段成果
● 發布農地工廠回報系統,檢舉新增建違章工廠,促使政府及台電源頭控管,針對「空地接電」從嚴審查
● 回報系統至今收到605件回報,舉報346件,成功拆除9件,停工30件,發函斷電1件
● 防止污染更確實,促成中高污染產業認定從36項增至51項,且納入「製程」作為認定基準
● 逐月改善未登記工廠資訊公開內容。
● 擋下行政院因疫情對農地違章工廠的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
● 擋下國土計畫法修惡,讓國家重大建設無法隨意為開發而變更土地
● 促使每個縣市都交出未登記工廠清理及輔導計畫,且部分縣市依本會建議,依據2019年清查出的違章工廠樣態、位置,著手擬定輔導計畫。
#友善環境的政策不會無故發生
一昧開發不顧後果的人遠遠比珍惜環境者多,地球公民需要更多夥伴同行。請以實際捐款支持我們投入拆除農地上的違章工廠、監督國土計畫相關政策。
🌿 成為我們的靠山 https://bit.ly/3kf5rvl
📖 閱讀地球公民年度報告 https://bit.ly/2Z3s1Px
增建法規 在 楊曜Yangya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感謝民眾黨蔡璧如委員表態加入協助漁民的行列
#違規事實存在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的責任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尋求解套
#我只能做不能說
昨日向各位說明輔導漁船違規變成合法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今日有新聞報導近海漁業協會理事長跨海尋求台灣民眾黨協助,楊曜歡迎全國各政黨及民意代表共同關心,因為這次航港局全國一致性的漁船檢丈專案是針對全國各漁港的漁船,而非澎湖。
漁民朋友船體的違規類型多樣,負責任的民意代表不會以敲鑼打鼓方式要求將違規直接變合法,是必須與行政單位協商,尋求在法規的各項解釋下,能為漁民朋友找到一條輔導合法化的道路。這幾個月來,我與其他漁業選區立委同事合作下,透過多場協調會議,航港局已有初步便民、節省的方案共識。
#目前協調進度
1、以舊有船圖為基礎,自行繪製增建部分,標示尺寸,無需造船技師簽證,讓漁民節省成本。
2、航港局將輔導漁民向漁業署申請改建程序,只要經過漁業署核准,即可完成。
3、有關增建船員休息室,不只是違建,更有增加船舶總噸數的問題,也是合法化討論最困難的部分。楊曜與各區立委持續與航港局協商,目前建議航港局可以參考漁業署有將船員休息室「免計入漁業汰建噸數」的規定,建請航港局研擬比照漁業署,針對船員休息室「免計入船舶總噸數」。
輔導合法化的過程需要以紮實的法規研究為基礎,逐項與行政機關討論各種可能性,這過程絕對不是喊喊口號、做新聞宣傳就可以成功!
也許是各漁業區立委都很沈穩低調的進行合法化協調工作,導致有漁民朋友誤以為選區立委沒有為漁民做事,其實這幾年, #提高休漁獎勵金_阻止政府取消漁業用油補貼、 #協助小船免上架檢查、 #各漁港疏浚改善經費、 #移除海底沈網維護棲地生態等,都是楊曜為了漁民朋友的生活所努力的成果。絕非新聞所稱長久以來無法幫忙漁民解決問題!
➡️媒體報導必將讓協調過程更艱難
➡️如果檢調介入就成了一盤死棋
增建法規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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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