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墜落防止計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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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墜落防止計畫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237的網紅黃明太-路竹服務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議員週報 20210918✨ 茄萣區大發路積水改善 市議員黃明太促明年汛期前完成 https://www.allnews.tw/news/24127 📍【路竹區】 🔺研議路竹區鴨察里新民路,過K376+261 平交道,建議打除護欄拓寬路面,俾利車輛通行。 平交道。 👉會勘結論: 路竹區鴨寮里新...

墜落防止計畫 在 寫小說的人,光風。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10:55:20

【書櫃上的書】#我在底層的生活當專欄作家化身為女服務生 ⠀ 有一些人生體驗,如果不「臥底」這麼做的話,大概永遠無法明白其中的苦辣。其實,寫小說也是這樣,我想著,為了寫什麼像什麼,是不是也要實際融入那樣的生活裡,才能從虛構裡建造出真實? ⠀ 美國知名專欄作家芭芭拉.艾倫瑞克,在一九九八年她六十歲的時候...

  • 墜落防止計畫 在 黃明太-路竹服務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9 16: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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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員週報 20210918✨

    茄萣區大發路積水改善 市議員黃明太促明年汛期前完成 https://www.allnews.tw/news/24127

    📍【路竹區】
    🔺研議路竹區鴨察里新民路,過K376+261 平交道,建議打除護欄拓寬路面,俾利車輛通行。
    平交道。
    👉會勘結論:
    路竹區鴨寮里新民路平交道東側兩邊的路型不佳,排水溝上方護欄已經在路面上,建議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協助改善、拉直路型,以利車輛往來。

    🔺高雄市路竹區樹人段1075地號希構築擋土牆、樹人段645地號土地泥土流失希能改善乙案。
    👉會勘結論:
    1.路竹區樹人段1075地號的排水溝護岸老舊,建議水保局拆除重建,總長約250公尺,而沿著排水溝的路面部分破損嚴重,建議水保局一併改善,請水保局錄案研議辦理。
    2.樹人段645地號訴求興建擋土牆,由於全案初步勘查皆位於私人土地中,請水保局後續協助查明後再行研議妥處。

    🔺路竹區大仁路719對面溝蓋破損。水利局已更換改善完成。✅

    🔺路竹區信義路293巷(大仁路農會倉庫旁道路)路旁樹木以生長至道路範圍影響用路人之行車視線
    👉會勘結論:
    該路段為國有地,區公所已發文請國產署協助清除。

    🔺路竹區鴨寮里保民路路尾接省道區間路面拓寬會勘。
    👉會勘結論:
    案地屬都市計畫內現況道路,為鴨察里重要聯外道路,建議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劃設為都市計劃道路。

    🔺路竹區陷後坑排水下游護岸改善工程會勘。
    👉會勘結論:
    由水利署補助預算,明年經費到位就能發包施工,預計汛期前完工。

    🔺研議「路竹區長興路後續使用」協調會。
    👉會議結論:
    1.有關長興路之道路屬性以及後續維管單位,請路竹區公所大簽報請市府裁定。
    2.長興路道路屬性尚未釐清前,仍維持目前維管模式,即由路竹區公所與台糖公司先簽訂代為維護管理契約,由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辦理路面損壞修補,後續權管單位清後,再予終止維護管理契約。

    🔺路竹區甲南里大仁路584-18號前道路改善排水會勘。
    👉會勘結論:
    請水保局延續都市計畫排水溝工程共130公尺,工程施做時需注意高低差、確保排水順暢,請水保局錄案辦理。

    🔺路竹區樹人段464號土地崩塌問題會勘。
    👉會勘結論:
    請水保局再進行測量,評估興建護岸的高度及長度,以保護後方民宅,並錄案研議辦理。

    🔺路竹區華山段699地號旁排水溝擋土牆。
    👉會勘結論:
    兩岸護岸往下游續延伸50公尺,請水保局錄案辦理。

    🔺研商下坑排水直立式閘門汛期操作機制會勘。
    👉現況:
    1.電動閘門揚不降(無人操作),僅靠自動閘門防止外水位過高流。
    2.自動閘門4孔(2.5*3M)因結構體過重開度最多30度,影響排洪量。
    3.建議改善方案
    ⭕️A.安裝浮球
    ⭕️B.鋼索式捲揚機輔助抬

    🔺中山路與國昌路口學校上下課時段(上午7點~8點;下午3點半~5點)國昌路號誌秒數調整及設置行人專用號誌會勘。
    👉會勘節論:
    經與會單位共同決議,同意此既有號誌桿及路燈桿,由交通局於110年9月底前設置行人專用號誌。

    📍【湖內區】
    🔺湖內區舊台糖鐵道淹水問題會議
    👉會議決議:
    1.道路與水路需儘速作安全區隔設施:
    (1)道路西側之農田署灌溉溝部分,由農田水利署湖內工作站設置防撞桿。
    (2)道路東側由忠孝街往南,至湖內排水鐵橋路段,請養工處協助設置護欄,防止車輛墜落側溝。
    (3)另請水利局在湖內排水與鐵道東側溝匯流處(和平路148巷口東側),協助設置改善設施,減少側溝水流溢出。
    2.長期而言,本巷道淹水原因,仍請水利局進行探討,檢視是否需加強湖內大排清疏,或區排有瓶頸點需改善,以及是否需提高防洪標準等。
    3.請水利局評估於該路段適當處,設置水位標尺,提醒民眾淹水高度,另請水利局也評估於該處設置遠距水位警示,俾及早知悉淹水訊息。
    4.西側灌溉溝水利署湖內工作站每年均會進行2次清淤,但里長如發現仍有淤積,再麻煩通知工作站處理。
    5.鐵道側溝土地權屬單位(台糖公司與農田水利署),針對此為維護民眾通行安全必要的改善,均無意見。

    🔺湖內區大湖埤排水右側護岸應急工程。
    👉會勘結論:
    由水利署補助預算,明年經費到位就能發包施工,預計汛期前完工

    📍【田寮區】
    🔺田寮國小前道路寬度窄兩側電桿林立且車流量大,當車輛進入此路段會因電桿關係無法會車。
    👉會勘結論:
    在議員到場協調台電及交通局,已順利完成電桿遷移。

    🔺田寮區古亭里隆后宮廟後方三層擋土牆及綠化工程,以及道路全面修復封層案已於本月12日完工。✅

    📍【茄萣區】
    🔺111年度高雄市崎漏海堤(離岸提編號27~30)整建工程會勘。
    👉會勘結論:
    因離岸堤受颱風巨浪,興達港防波堤導流效應影響, 造成塌陷變形嚴重,於111年辦理整建加強工程。(加強工程海岸長度預計 660公尺)

    🔺茄萣區茄萣國小南侧8米道路開開工程會勘
    👉會勘結論:
    兩件道路開闢工程皆8米寬,營建署補助經費的話,要10米以上道路才可以,若以救災名義的話,需都市計劃有公告道路為防災道路,才可以補助。

    🔺「興達養殖專區內(興達段176-26地號)農路逢雨淹水改善案」現議。
    👉結論:
    海洋局意見:本案納入興達養殖區規劃案評估,預計110年底前彙整全區需求提報漁業署爭取工程經費。
    漁業署意見:請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依養殖專區補助要提報需求,漁業署力配合。

    🔺研議台17線茄萣區東方路一段與正大路交叉口逢雨淹水改善案。
    👉現勘結論:
    1.請海洋局先將側溝清淤。
    2.請自來水公司先將側溝內的水管移除。
    3.若沒效果的話再請公路總局將此路段路面加高。
    4.請水利局研議側溝流向整體的規劃
    5.若遇強降雨會淹水請海洋局研議增加支援抽水系統。

    🔺茄萣區保定段145地號國有土地建議市府認養陳情案協調會
    👉協調結論:
    案地為都市計劃區內住宅區,依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點:「地上為其他占用物,申請人為地方政府,且承諾於一定期限內排除該占用物者。」,礙於法令限制,排除地上物有違地方民意。
    為保持現況提供公眾使用,本案擇期另邀寺廟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現勘,協助審認案地為公益使用之需求,以利廟方向國有財產署辦理承租。

    🔺茄萣區濱海路二段128號前水溝蓋。
    處理狀況:
    👉原水溝蓋僅用鐵片覆蓋,會有造成行人危險之疑慮,水利局於今日更換鑄鐵溝蓋完成。✅

    地方要進步需要您一同來關心,歡迎加入社團一起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mtai520/

    議會質詢影音頻道
    https://youtube.com/c/高雄市議員黃明太

    路竹/湖內服務處
    地址:路竹區中山路805號
    電話:07-6968128
    法律諮詢時間 每週六下午2點到5點
    google map 導航聯結:
    https://goo.gl/maps/RPaSwotHRsF8B3v7A

    阿蓮/田寮服務處
    地址:阿蓮區忠孝路269-6號
    電話:07-6317566
    法律諮詢時間 每週一下午5點到7點
    google map 導航聯結:
    https://goo.gl/maps/wWAifzYRM96ZjZ8KA

    茄萣服務處
    地址:茄萣區仁愛路一段90-9號
    電話:07-6902679
    google map 導航聯結:
    https://goo.gl/maps/XZXsRPwkgTG8HcB3A

  • 墜落防止計畫 在 潘懷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30 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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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近四年違反職安法相關法令近7千件 工區概念差為釀禍主因】

    【記者方笙楠臺北報導】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2日發生出軌意外,造成50人死亡、上百人受傷。而一連串的疏失、心存僥倖的心態,則是最終釀成大禍的主因。

    對於臺灣民眾而言,這是一場可怕的人為災難,臺鐵過去的職安紀錄一直不佳,不只近五年違反職安法超過10條次,今年一月、二月的兩起事故已造成3死1傷悲劇,如今又發生如此大禍。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今日於民政部門質詢時指出,根據臺北市勞動局提供資料,臺北市106年至110年4月15日止發生的重大職災,共造成64人死亡、16人重傷。而近4年多來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遭裁處件數共有6,975件,累積違規金額更高達3億5仟多萬!

    根據勞動局統計,近四年來,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以「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未實施承攬管理」最多,共計1,511件。 (違反職安法第27條第1項)

    事實上,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雇用勞工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像是此次臺鐵事故,肇因為工地工程車滑落,臺鐵對於工區沒有做好聯繫協調與管制等措施,未做好承攬管理,導致嚴重死傷,臺鐵並被交通部長王國材指出「工區概念非常不好」,例如臺鐵這麼大的工地、歷時近兩年,彎型斜坡式的施工便道沒有設置護欄、工程車是否經常違規停在斜坡、連假期間本應停工卻仍有工程車輛進入,這一連串的疏失,終究發生了最不幸的災難!

    而「工地2公尺以上開口未防護」,近四年違規件數總計1,453件,是違規態樣第二名。歷年以來發生重大職災營造業一直居各業之冠,而在工地喪命主因則是「墜落死亡」,勞工在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有墜落危險,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或安全網等防護措施,例如電梯墜落工安事故便時有所聞。

    「進入工地未戴安全帽」,近四年違規件數總計1,161件,是違規態樣第三名。許多從事高處作業的營造工地勞工,因未戴安全帽或戴不符標準的安全帽,發生頭顱撞擊地面死亡等災害,96年開始,若營造工地勞工未戴安全帽,就罰雇主三萬元罰鍰,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明定: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合梯不符規定」與「工地鋼筋尖端未加護套」則分列違規態樣第四、第五名,近四年違規件數總計349件及288件。

    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規定,如: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 75 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並有安全之梯面。且不得使用於樓梯間階梯等有高低差的地面或斜坡。

    另外工地常見鋼筋裸露,造成工人穿刺傷,因此突出鋼筋端部應採用打彎方式、加護套方式或綁縛角材方式加以保護。 為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之保障,端賴雇主是否重視及落實法令規定,根據勞動部統計,近三年同一廠場或營造工程屢次發生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案,在兩件以上者即有十餘家事業單位,經分析,該等廠場或工地均屬高危險性、複雜性之特殊工作環境,且其事業單位均有一再重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不良紀錄,顯見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

    潘懷宗要求,針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之事業單位應實施《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 》加以列管,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才能盡量防止不幸意外再度發生。

    http://www.mypeople.tw/index.php?r=site/article&id=1638005
    #士林北投 #潘懷宗
    #職災 #職安

  • 墜落防止計畫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23: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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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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