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執行業務所得類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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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2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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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16: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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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4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8/06~110/08/13
    資格條件:
    1、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2、 具工作熱忱,且熟諳電腦打字、文書處理能力。
    工作項目:
    1、 工作項目一:協助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作業之課稅資料整理、蒐集、登錄等工作;
    僱用期間:110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僱用人數:2人。
    2、 工作項目二:協助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作業之課稅資料整理、蒐集、登錄等工作;
    僱用期間:110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僱用人數:1人。
    3、 工作項目三:協助所得稅大批開徵作業之課稅資料整理、蒐集、登錄等工作;
    僱用期間:110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僱用人數:1人。
    4、月支報酬:24,970元
    工作地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 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空白表格請至本網站求職徵才畫面下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稅機關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2、 寄件期限:110年8月13日(以郵戳為憑)前逕送或以掛號逕寄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人事室收,應徵者請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臨時人員甄選」。
    3、 甄選方式: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話或簡訊通知參加面試,資格條件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錄取者,恕不退件及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4、 聯絡人:蔡先生,電話:(08)7311166分機610。
    5、 本次甄選得視需要及甄選結果擇優增列候補人員4名,候補期間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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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15: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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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議會第19屆第5次定期會
    #疫情關係,本次總質詢改為書面質詢。

    過去一年多來外媒各種盛讚「台灣是民主防疫的典範」、「防疫模範生」的報導不斷為民進黨政府的大內宣加持,在台灣的輿論圈廣傳,台灣曾是全球防疫模範生,不過近期本土案例大爆引來國際關注,日前《時代雜誌》刊文評論台灣防疫,批評台灣防疫先前都是吹牛,現在終於破功,甚至在文內大酸,台灣所吹捧的優良防疫只需要一杯「秘密的小茶水」就可以全然失守,引發熱議。《時代雜誌》近日以「錯誤的的安全感和秘密的小茶水,如何破壞台灣對新冠肺癌的防禦」為題,重批台灣的防疫吹牛破功,甚至在文內直指「想崩壞最被全球吹捧的新冠肺炎防禦,只需要一杯秘密的茶水。」(All it took to break down the world's most vaunted COVID-19 defense was a little secret tea.)一年多以來,台灣的社會和經濟活動大部分照常進行,不受影響,少數幾次社區感染最後也都以清零並解除隔離告終,學校照常上課,各行各業照常上班,演唱會、職棒比賽也都開放觀眾入場。但是自2021年4月底、5月初以來,受到全球讚譽的台灣「防疫神話」在短短的數周之間破滅,先是有華航機師諾富特酒店群聚感染事件,然後又爆發萬華茶室群聚和多個地方的衍生感染。為因應本土社區感染連續每日數百確診病例,台灣已經實施並延長了第三級防疫警戒至少到7月中,這距離「全面封城」的第四級警戒只差一步,英國Alpha變種病毒肆虐印度Delta變種病毒又在旁邊虎視眈眈一年多以來的成功防疫,為什麼最後會突然爆發多起本土社區感染,曾讓台灣人引以為傲的新冠疫情防治措施又為什麼出現破口?本席不禁想問!『民進黨你們到底在想甚麼?』
    截至7月3日,全台死亡686例,致死率4.5%高於全球致死率2.17%,基隆市新冠肺炎確診者死亡病例累計22人,以確診數309例計算,致死率7.1%,基隆市致死率為全國最高!死亡病例中,護理之家住民5人、養護中心住民3人和洗腎病患2人,占一半。現在他們在嚥下最後一口氣前,全部來不及跟親愛的家人道別,孤獨的走了令人鼻酸!印度Delta變種病毒都已經攻進台灣,當局千萬不要因為近日確診下降而大意。「台灣疫苗難民悲情 一針難求逃命中美」這是亞洲週刊對台灣疫苗短缺的形容,週刊指出台灣鬧疫苗荒,民眾只好出國逃命財力較佳者飛往美國,打疫苗兼旅遊認同中國大陸者,則到對岸打免費疫苗,連外籍生也群體離台紛紛返鄉打疫苗保命,報導直指蔡政府「超前部署破產」未積極採購疫苗,去年4、5月各國已經著手搶購疫苗但台灣卻每天沉醉零確診喜悅,等到今年5月中旬疫情失控民間要購捐疫苗又遭官方以各種理由刁難,民眾為了自保只好一波波湧向美國與大陸各憑本事去尋求「救命丹」週刊的描述,都是事實若不是蔡政府錯誤的疫苗政策孱弱的執行力讓國際疫苗遲遲無法到位台灣怎會淪為疫苗難民?

    問題一:疫情發展至今,唯有加速施打疫苗達到群體免疫,才能有效控制疫情,請問林市長要如何幫助基隆市民爭取全面施打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疫苗❓

    ✅本席建議: 《彭博社》(Bloomberg News)公布的「全球防疫韌性排名」(The Covid Resilience Ranking)指出,台灣5月本土疫情爆發後,排名從全球前5名掉到第15名,本月公布的最新排名,台灣更跌至第44名(如下圖),主要原因是疫苗不足。
    指揮中心指出,若希望透過接種疫苗達到群體免疫力,疫苗接種率須涵蓋台灣人口65%,以此規劃,預計為台灣1500萬人接種,以每人2劑估算,需3000萬劑疫苗,目前台灣總到貨量526.66萬(採購152.66萬+美日捐贈374萬),同樣道理,基隆市人口數366196,為達到全市群體免疫力,每人2劑估算,約需47.6萬劑疫苗,目前基隆疫苗總分配量(AZ+莫德納)約7萬,顯示本市疫苗數量嚴重不足,請林市長向蔡總統建議
    (1)以國際疫苗為優先—積極協助企業(鴻海、台積電)、民間團體(慈濟)及八大工商團體購買符合國際標準的國際疫苗
    (2)發展國產疫苗為輔—依照國際科學標準來審查,為國人健康安全嚴格把關,確保疫苗有效並且安全

    問題二:全台三級警戒衝擊民生經濟,行政院推出『紓困4.0』精進方案,包括放寬紓困對象認定、勞工紓因貸款加碼、6月暫緩實施夏季電價等,方案上路三週以來,亂象頻生,層層門檻與僵化過時的審查標準,讓許多真正需要的弱勢勞工成為紓困孤兒,怨嘆『同島不同命』的悲哀。勞團也指出,5月中開始,被政府公告停業或減班的受僱勞工,他們生計遭受嚴重衝擊,還無法適用紓困方案,請教林市長你覺得『紓困4.0』政策有達到紓困目標?請問林市長要如何幫基隆各行各業勞工爭取紓困補助❓

    ✅本席建議:2008年金融海嘯衝擊全球經濟,為因應生融海嘯所帶來的消類緊縮效應,行政院於2009年發行「振興經濟消費券」」。當時發放標準就以「人」為單位,凡是於2009年3月31日前出生,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是領有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配偶等,每人都可領取3600元的消費券,然而5月爆發的新冠疫情,不僅產業、商家生計受到影響,個人生命安全更倍受威脅,政府紓困方案卻只照顧到部分,本席認為紓困應以『救急不救窮』為原則,建議比照美、日、新加坡等作法,採全民普發紓困金才是最迅速,對民眾最直接的應急方式,也最公平。美國去年與今年各發放每人紓困發現金支票1200至1400美元(約3.6至4萬元),他們的排富標準是年所得8萬美金;日本每人發放每位國民及有居留權的外國人10萬日圓(約2.8萬元),不排富,認為排富發放方式過於繁雜,基於便民與擴大補助範圍,因此認為普發才公平;新加坡年滿21歲發放1.2萬元,為了方便作業,不排富;香港年滿18歲發放3.9萬元,也為了方便作業不排富。

    問題三:台中市政府19日起,率先六都開放為1.3萬名鄰長優先接種疫苗,雲林縣、嘉義市、苗栗縣、台南市、新北市等接連跟進,請問基隆市是否也跟進將鄰長列入第二類疫苗接種對象❓

    ✅本席建議:比照台中市作法將全市3331位鄰長列入優先施打對象。鄰長協同里長肩負防疫宣導工作,面對高危險環境,符合疫苗施打對象第二類第四項「實際執行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者關懷服務工作」,優先施打以保障鄰長健康安全。

    問題四:根據衛生局數據提供,截至6月27日止,本市隔離病床+專責病床總床數為182,使用數為89床(使用率48.9%),空床數為93床,目前狀況尚稱充裕,但近日印度Delta變種病毒已攻進台灣,且傳播力更甚英國Ahpla變種病毒,若疫情再次爆發,感染者急劇增加,醫療量能恐嚴重不足,請問林市長如何因應❓

    ✅本席建議:應超前部署規劃並參考美國、新加坡等多國案例,於本市尋找適當地點(軍營、廢棄學校、現有學校體育館或將市立體育館稍加改建)建置臨時醫院(Mobile cabin hospital),以分流分級方式治療輕症患者或收治無症狀者,保存醫療量能才能在面對更嚴峻疫情時有備無患。

    問題五:近日因AZ疫苗接種後多起疑似不良反應及施打後死亡個案,截至6月28日,通報施打後猝死人數高達240人,居全球之冠。在歐洲,截至6月19日,歐洲的藥物不良反應資料庫(EudraVigilance)紀錄到歐盟共27國的不良反應。

    #死亡事件數 :
    AZ(3,364 )莫德納(4,147 )輝瑞(7,420)
    #死亡發生佔比 :
    AZ(1.15%)摩德納( 8.41% )輝瑞(3.11%)
    #嚴重傷害事件數 :
    AZ(793,036 )莫德納(122,643 )輝(560,256)
    #嚴重傷害發生佔比 :
    AZ(55.32% )莫德納(55.91% )輝瑞(41.96%)
    #不良反應回報總人數 :
    AZ(292,283)莫德納( 49,323 )輝瑞(238,435)

    不完整資訊導致民眾內心恐慌延緩施打,這錯誤觀念,不只會影響防疫工作的推動,更重要的是會影響市民朋友身體安全,請問林市長該如何因應❓

    ✅本席建議:根據歐盟調查及臺大醫院家庭醫學部醫師指出,部分國家考量血栓風險,建議60歲以上打AZ疫苗,另外AZ疫苗施打後死亡率不比其他疫苗高,甚至較低,其實是相對安全的(如上述歐洲統計資料數據)。市長要趕快加強宣導施打疫苗的重要性,為了保護個人免於罹病和預防重症死亡,以及建立群體對新冠病毒的免疫力,長輩或慢性病患者在醫師評估建議施打皆應盡快接種,以提升疫苗接種率儘早達到群體免疫,才能早日解封。

    問題六:面對新冠肺炎死亡率居高不下,印度Delta變種病毒已入侵台灣,傳染力比英國Alpha變種病毒還高出六成,應確實儘速找出隱藏在社區內的感染源黑數,因應目前台灣剛上市的幾款居家快篩試劑價格偏高(從340元到3000元不等),在持續三級警戒下,生計已撐不下去狀況下,不是所有民眾都有能力自費負擔,請問林市長如何加強防疫、鼓勵基隆市民居家快篩❓

    ✅本席建議:請林市長向中央建議,比照口罩模式由指揮中心統一採購居家快篩劑,定期定量免費提供國人使用,才能提升國人居家快篩的意願。英國居家快篩是免費提供給人民使用,且快篩包直接送到家中;德國民眾每周可到藥局免費快篩一次,德國政府也有規定,學校或是公司,每周一定要至少提供一次免費的快篩;法國同樣免費提供民眾7份快篩試劑。在中央尚未決策前基隆市府應儘速統一採購居家快篩試劑免費提供給民眾使用,初步至少先提供給高接觸風險、但沒有疫苗拖打資格的類別市民或弱勢族群,例如公車駕駛、社區巡守隊、義警義消義交、民防或中低收入戶及一些公共服務機構等。

    問題七:基隆市為減輕醫護人員舟車勞頓的辛苦與疲累,與旅館業者合作推出的「基隆挺醫護暖心住宿」專案,6大醫院設籍基隆的醫護人員在6月至7月入住可以享有優惠,房房價一律以1400元優惠計算,其中700元由基隆市政府支應,請問林市長雙北市、高雄市都推出醫護人員7月份單人免費入住的計畫,我們基隆市是否能比照辦理❓

    ✅本席建議:經本席了解,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紛紛和旅館業者合作啟動台北市「感謝有你北市挺醫護」、新北市「醫護免費住宿」及高雄市「挺醫護溫馨休息棧」計畫,讓防疫業務有住宿旅館需求或因執行防疫業務被匡列為『居家隔離者』之醫護人員部分,於7月份單人免費入住合作之旅館,不分平假日(24小時皆可入住),且可連續使用不限天數,所以本席建議基隆市應比照台北、新北及高雄的作法,讓前線醫事人員在搏鬥病毒之歇息空檔,可以有個舒適、安全住宿環境,為辛苦的醫事人員加油打氣。

    問題八:彰化市「喬友」大樓內的防疫旅館6月30日晚間遭惡火濃煙侵襲,造成3名受消防局指示守在房間等候救援的居家檢疫者、一名用罄空氣瓶的消防員等四人嗆死,另有包括兩名消防員在內的廿二人受傷。自稱罹難家屬在臉書轉貼火災現場影片,發文質疑事發的防疫旅館是否有通過消防安檢,另一名死者親友也質疑,消防局為了防疫考量,不讓居家檢疫者離開房間才錯失疏散時機,將提國賠。彰化這個悲劇,是不是該讓各單重新思考,「全力防疫之時,該如何防災❓」

    ✅本席建議:(1)檢視各公共場所、集合大樓於防疫期間因封閉出口管制人流所造成的疏散與救災出入口障礙。
    (2)主管機關觀銷處主導成立『市府聯合稽查小組』於最快時間內完成本市
    防疫旅館的公共安檢,重新檢視逃生路線,保障市民朋友生命安全
    (3)又要防疫,又要救災,過去的訓練一定不適用當前防疫的狀況。相關單位要加強檢視人員、設備及修訂SOP以配合當前疫情。
    (4)主管機關觀銷處於核准新設防疫旅館作業流程務必照會建管、工商、消防等單位共同會勘。

    問題九:受到疫情影響,大眾運輸運量急劇下滑,福和客運7月1日宣布1551路線從8月1日起停駛,這條國道基隆到新店的路線,沿途經舊宗路、松山車站、基隆路、世貿中心、捷運六張犁、公館及新店等地,是許多通勤族的上、下班交通工具,停駛後將對通勤族造成衝擊,請問林市長如何因應❓

    ✅本席建議:福和客運1551線8月1日起停駛,對通勤族影響迫在眉睫,林市長應主動和其他客運業者接洽協調,督促公路總局盡快完成1551路線代駛或接手,務必維持運能做到無縫接軌,讓通勤者權益獲得保障更無後顧之憂。

    📌結論:
    去年執政黨一再大內宣及大外宣,強調台灣是防疫模範生,確診數相當少,控制得宜,但今年5月間本土疫情大爆發,一發不可收拾,台灣這次再度因防疫登上國際媒體版面,但不是因為防疫好棒棒,而是防疫超前部署「破功」。外媒的評析,令台灣啞口無言。這次本土疫情來勢洶洶,死亡人數激增,在在讓全民不得不嚴厲檢視:蔡政府口口聲聲「超前部署」,一年多了,疫苗採購數量、爭取疫苗代工及國產研發等實績在哪裡?本土確診案例並未趨緩之際,人心惶惶,台灣不分官方、民間,不分朝野,應該同島一命,只要民間有本事採購到疫苗,政府應從寬從速設立綠色通道、快速簡便審查程序,這才是國人此刻最殷切期盼的事,同島一命不應該是『同倒一命』台灣2300萬人民的寶貴生命才是最最重要的!不是嗎?執政黨!
    目前Delta變種病毒不到半年就傳染了90幾個國家,傳染力比英國變種病毒還高出六成,面對這個傳染力更快、致死率更高,潛伏期更短的病毒,英、美等世界各國都是採取更快、更嚴的篩檢及施打第三劑疫苗來對抗。舉例六月初,大陸深圳的龍崗區發現了一名新冠肺炎確診者,立即派1100名醫護人員漏夜進行全區篩檢,三天完成176萬9千人的PCR核酸檢測。澳洲墨爾本五月底爆發Delta病毒疫情,他們立即封城,加強核酸檢測,在5月29號的24小時內,他們完成了56624人的檢測。反觀我國Delta病毒株六月初已入侵台灣屏東,衛福部二十天之後才檢測確定,並在6月25號才宣布入境集中檢疫,但只針對七個國家,顯然民進黨政府對Delta病毒的防疫根本不及格。
    民進黨政府在防疫預算上編了600多億,防疫政策還跟不上腳步,人民破切需要的疫苗、檢測儀器都買不到,應該要有的呼吸器,還要民間去緊急調用,Delta病毒散播的又狠又快,台灣的篩檢卻又慢又少,完全跟不上疫情的發展, 台灣現在疫苗遠遠不夠,破口防堵又落後,我們現在要面對的已經不只是嚴重的疫情,還有民進黨防疫遲鈍、甩鍋不負責任所加重的災難。
    本席要求林市長向蔡總統反應,民進黨政府做得不好,就要誠實檢討,犯了錯誤,就要勇於認錯,不要一錯再錯,因為防疫攸關人命,最後本席再次強調,防疫政策要將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科學防疫不要政治防疫。

  • 執行業務所得類別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16 07: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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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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